水行政執法效能提升行動方案(2022—2025年)

《水行政執法效能提升行動方案(2022—2025年)》是為深入貫徹落實《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強化水利法治管理,全面提升水行政執法效能,推動新階段水利高質量發展,提高國家水安全保障能力制定的方案。由水利部於2022年6月17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行政執法效能提升行動方案(2022—2025年)
  • 印發機關:水利部
  • 印發日期:2022年6月17日
  • 發文字號:水政法〔2022〕256號
印發信息,方案全文,

印發信息

水利部關於印發水行政執法效能提升行動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水政法〔2022〕256號
部機關各司局,部直屬各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畫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水行政執法效能提升行動方案(2022—2025年)》已經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水利部
2022年6月17日

方案全文

水行政執法效能提升行動方案(2022—2025年)
  水行政執法是水行政主管部門履行法定職責、管理水利行政事務的重要方式,水行政執法質量直接關係水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關係法治政府建設成效,關係人民民眾切身利益。實施水行政執法效能提升行動,是完善水利治理體制、提升水利治理能力的應有之義。為深入貫徹落實《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強化水利法治管理,全面提升水行政執法效能,推動新階段水利高質量發展,提高國家水安全保障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習近平總書記“十六字”治水思路和關於治水重要講話指示批示精神,貫徹落實《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以提高水行政執法效能為目標,壓實執法責任,完善執法體制機制,規範執法行為,提高執法隊伍素質能力,加強監督考核,確保水事違法行為“及時發現、依法打擊、精準防控”,有效解決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涉水突出問題,在法治軌道上推動水利治理能力和水平不斷提升,為推動新階段水利高質量發展、保障國家水安全提供有力支撐。
  二、工作原則
  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先守法,強化法治意識,運用法治思維,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式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確保各項涉水法律法規嚴格落實。
  堅持執法為民。把體現人民利益、反映人民願望、維護人民權益、增進人民福祉貫穿於水行政執法全過程,讓人民民眾在每一項執法活動、每一起案件辦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
  堅持問題導向。聚焦水利領域人民民眾關注的熱點、制約水行政執法效能提升的堵點,立足基層水行政執法實際,增強措施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切實解決水行政執法中的突出問題。
  堅持流域協同。突出水行政執法流域特性,充分發揮流域管理機構統籌協調作用,加強跨區域聯動、跨部門聯合執法,強化全流域聯防聯控聯治。
  堅持改革創新。深化水利綜合執法改革,合理界定行政執法職責,有效整合執法資源,增強執法合力,創新執法機制,構建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水行政執法體制。
  堅持科技賦能。加快推進水行政執法數位化、網路化、智慧型化,強化先進科技、裝備在水行政執法中的套用,不斷提高非現場監管能力和“智慧執法”水平。
  三、重點任務
  (一)壓實水行政執法責任
  1.加快編制執法事項清單。編制印發全國水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流域管理機構、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參照指導目錄,結合地方立法、“三定”規定等情況,2022年底前完成水行政執法事項清單編制工作,對照清單逐項明確履職要求,落實崗位責任,公開履職方式,細化執法工作流程,壓實執法責任。
  2.健全完善水行政執法體制。具有水行政執法職能的流域管理機構和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強化水政監察隊伍建設,相對集中行使行政執法職能,保障水法規全面嚴格實施。水行政執法納入綜合行政執法的地方,其水行政主管部門要主動與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對接,明確職責分工,健全工作機制,形成邊界清晰的執法職責體系,實現監管責任與處罰責任依法區分、有效銜接,切實履行業務指導和監督職能,確保水事違法行為得到及時查處。
  (二)完善水行政執法機制
  3.強化常態化執法巡查。依據執法事項清單和履職要求,健全完善水行政執法巡查責任制,明確執法巡查責任主體及巡查內容,全面加強常態化執法巡查,對重點河段、敏感水域加密執法巡查頻次,及時發現和處置水事違法行為。積極套用遙感監測、視頻監控、無人機(船)巡查、大數據分析等技術手段,提高日常執法監管的精準度和執法效率。
  4.開展專項執法行動。圍繞重大國家戰略實施,對違法線索較為集中的重點領域、敏感區域,集中執法力量,組織開展專項執法行動,嚴厲打擊妨礙行洪,非法取水,侵占河湖、堤防、水庫庫容,毀壞水庫大壩,非法采砂,人為造成水土流失等水事違法行為和水利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強化執法威懾。推進常態化水利掃黑除惡鬥爭,始終保持嚴打高壓態勢,維護水事秩序。
  5.加強執法協調聯動。健全完善跨部門聯合執法協作機制,明確相關部門職責界限和協作方式,大力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形成執法監管合力。充分發揮流域管理機構統籌協調作用,建立健全流域內跨區域聯動、跨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強化全流域聯防聯控聯治。
  6.實行重大案件掛牌督辦。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重大水事案件查處的指導、監督和協調,對違法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危害後果嚴重的案件實行掛牌督辦。建立完善流域管理機構掛牌督辦省際邊界重大水事違法案件機制,推動重大案件的查處取得突破。重大複雜案件辦理可邀請專家、律師參與,提供技術和專業支持。
  7.強化檢察公益訴訟協作。深入落實最高人民檢察院、水利部《關於建立健全水行政執法與檢察公益訴訟協作機制的意見》,面向全社會各方面做好宣介工作,將水利系統規定動作做到位,善用、會用、用好協作機制,推動構建上下協同、橫向協作、完整配套的工作體系,聚焦涉水領域侵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特別是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拒不整改的違法行為,加大協作力度,提升河湖保護治理水平。
  8.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積極聯合公安機關加強河湖保護和安全監管,建立健全聯合執法、協作聯動回響等機制,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建立完善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的信息共享、案情通報、證據銜接、案件移送、工作協助等程式和機制,推動解決法律適用爭議和執法實踐中的問題。
  9.拓寬違法線索發現渠道。加強對水利部12314等監督舉報平台、信訪反映、媒體監督等違法線索的收集,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機制。充分利用河湖長制平台,積極推進河湖日常監管巡查與水行政執法有機銜接,建立健全信息互通、線索移交、結果反饋等機制。對各種渠道發現的違法線索加強綜合分析研判,為強化精準打擊和源頭治理提供指引。
  (三)規範水行政執法行為
  10.落實行政執法程式。嚴格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強化執法信息事前公開、執法過程事中公示、執法決定事後公開;嚴格執行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進一步規範文字、音像的記錄和歸檔,實現案件辦理全過程留痕、可回溯管理;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切實落實法制審核責任。嚴格遵守法定程式,落實告知制度,完善聽證制度,健全行政執法啟動、調查取證、決定審核、文書送達、執行、公示、歸檔等程式,2023年底前制定統一的水行政執法文書基本格式標準,提升水行政執法規範化、標準化、精細化水平。
  11.推進公正文明執法。堅持執法規範、裁量公正、處罰公平、過罰相當。2022年底前修訂印發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水行政執法事項清單,2023年6月底前完成本單位、本地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裁量權適用規則制定工作。有條件的地區要積極開發水行政處罰裁量信息系統,逐步實現自由裁量標準化。積極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範、警示告誡、指導約談等執法方式,讓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
  12.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嚴格落實普法責任制,在水行政執法全過程加強法治宣傳教育,把向行政相對人和違法主體的普法融入案件受理、調查取證、告知聽證、處罰決定和處罰執行程式中,將處理問題與宣講法律規定有機結合,引導當事人依法開展水事活動,實現執法辦案的全員普法、全程普法。
  13.建立案例發布和案卷評查制度。流域管理機構和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典型案例收集、解析和定期發布機制,從執法方式創新、執法程式規範、案卷說理明晰等方面發掘典型案例,注重對案件的總結、分析和提煉,加強案例發布的宣傳引導,發揮典型案例示範作用,以案釋法、以案普法。定期開展水行政執法案卷評查,重點提升調查取證、執法文書撰寫、送達執行、歸檔立卷等方面的質量和規範化水平。
  (四)強化水行政執法保障
  14.加強隊伍建設。流域管理機構和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據所承擔的執法職責和執法工作量,強化執法隊伍建設,充實水行政執法力量,確保人員、經費等與執法職責、執法工作量相適應。嚴禁違規占用、挪用水行政執法編制從事其他崗位工作。加強人員資格管理,嚴格落實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制度,2022年底前建立完善水行政執法人員資料庫。按分類分級要求,加強上崗和在崗等培訓,確保水行政執法人員每人每年接受不少於30學時的專門業務培訓和30學時的法律知識培訓。2022年底前搭建完成全國水行政執法業務培訓平台。加強隊伍作風建設,強化思想教育,增強執法人員職業認同感、榮譽感和責任感,激勵執法人員勇於擔當、敢於作為。
  15.強化履職保障。加強執法裝備保障,統一執法標識,2022年底前出台水行政執法裝備配備標準和執法標識指導目錄,流域管理機構和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合理配置執法必需的交通、通訊、調查取證等裝備。保障執法人員待遇,依法辦理工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要建立健全經費保障機制,拓寬資金渠道,不斷加大執法裝備和人員待遇的經費保障力度。根據執法需要,合理規劃建設水行政執法基地。
  16.加快推進“智慧執法”。流域管理機構和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加快推進“智慧執法”,實現水行政執法事項清單、執法依據、業務流程等的規範化和標準化管理。大力推行水行政執法APP掌上執法。積極探索智慧型視頻監控自動取證、無人機智慧型巡查、新型智慧型無人船巡查等執法監管手段。建設全國水行政執法監督管理平台,加強信息共享、數據匯集,逐步打造全國水行政執法“一張圖”。
  17.加強執法統計調查。流域管理機構和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履行水行政執法統計職責,設定統計崗位,安排必要的統計工作經費,及時、真實、準確和全口徑填報數據,加強審核把關,建立防範和懲治水行政執法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全面保障統計數據質量。加強行政執法數據統計分析,促進數據成果轉化。
  (五)加強水行政執法監督考核
  18.強化執法監督。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常態化開展水行政執法監督,健全監督機制,積極爭取與司法行政機關聯合開展重點流域、重點領域水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及時發現問題,督促整改到位。強化監督結果套用,抓好監督情況分析評價,及時掌握基層水行政執法薄弱環節並給予針對性指導。對執法監督中發現的好經驗好做法和典型案例,要及時宣傳推廣;對發現的涉及領導幹部違紀違法線索,及時移交同級紀檢監察部門。
  19.加強評議考核。流域管理機構和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水行政執法工作評議考核,將水行政執法工作納入水利綜合考核、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各地要建立健全水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推動跨區域執法工作情況交叉評議,在一定範圍公開評議考核的標準、過程和結果,按規定對存在問題較多的下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綜合執法部門採取約談、通報等方式督促整改。
  四、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流域管理機構和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提升水行政執法效能對推動新階段水利高質量發展、保障國家水安全的重要意義,加強組織領導,推動工作落實。要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計畫,明確工作任務、細化工作舉措、壓實工作責任,確保取得實效。
  (二)落實河湖長執法監管職責。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河(湖)長辦要主動向河長湖長匯報河湖執法監管情況,提請協調解決河湖監管執法中的重大問題,建立完善相關執法機制。
  (三)加強督促落實。建立行動方案落實評估制度,定期通報情況,督促抓好落實。2025年對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落實方案情況組織評估驗收,對組織落實有力、執法效能提升顯著的地方,給予表揚。
  (四)推進經驗交流。要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和網路新媒體,廣泛宣傳提升水行政執法效能的好措施好經驗,及時宣傳報導取得的階段性成效,加強地區間經驗交流,為方案落實營造良好氛圍,不斷提升水行政執法社會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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