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漁政亮劍2022”系列專項執法行動方案

“中國漁政亮劍2022”系列專項執法行動方案

《“中國漁政亮劍2022”系列專項執法行動方案》由農業農村部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漁政亮劍2022”系列專項執法行動方案
  • 頒布時間:2022年3月17日
  • 發布單位:農業農村部
  • 生效日期:2022年3月14日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農牧)、漁業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進一步規範漁業生產活動,強化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和漁業高質量發展,我部研究制定了《“中國漁政亮劍2022”系列專項執法行動方案》。現印發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檔案全文

“中國漁政亮劍2022”系列專項執法行動方案
  為確保“中國漁政亮劍2022”系列專項執法行動(以下稱“亮劍2022”)順利實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以及中央農村工作會議、全國農業農村廳局長會議精神,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結果導向,按照保供固安全、振興暢循環的工作定位,聚焦禁漁重點任務和漁業管理突出問題,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嚴厲打擊各類涉漁違法違規行為,維護漁業生產秩序、漁區公平正義和國家漁業權益,加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和漁業高質量發展,以實際行動迎接黨的二十大勝利召開。
  二、組織領導
  “亮劍2022”由農業農村部統一領導,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以下稱“漁業漁政局”)會同農業農村部長江流域漁政監督管理辦公室(以下稱“長江辦”)統籌協調,各省級漁業漁政主管部門或漁政執法機構(包括承擔漁業行政執法職責的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和相對獨立設定的漁政執法機構,下同)具體組織實施。
  “亮劍2022”成立指揮部,指揮長由漁業漁政局局長劉新中擔任,副指揮長由長江辦主任馬毅、漁業漁政局副局長江開勇和各省級漁業漁政主管部門分管負責同志擔任,成員包括漁業漁政局、長江辦和各省級漁業漁政主管部門相關處室負責同志。指揮部辦公室設在漁業漁政局漁政處。
  三、行動任務
  “亮劍2022”分為十個具體專項執法行動。
  (一)長江流域重點水域常年禁捕專項行動
  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長江流域禁捕有關工作的通知》《依法懲治長江流域非法捕撈等違法犯罪的意見》有關要求,充分發揮長江禁捕退捕工作專班和打擊長江流域非法捕撈專項整治行動工作專班協調監督作用,強化非法捕撈全鏈條執法監管,推動長江流域重點水域“四清四無”常態化,完成好“三年強基礎、頂得住”的長江十年禁漁階段性任務。工作重點為:
  1.摸排違法線索。按照全覆蓋、無死角的要求,加強長江流域重點水域暗查暗訪、走訪摸排,深挖細查各類違法捕撈活動線索,利用通報約談、掛牌整治等手段,壓實屬地監管責任。
  2.嚴打非法捕撈。聚焦重要時段、重要水域、重點對象、重點物種,強化日常巡查、蹲點駐守,有針對性地開展執法,嚴厲打擊各類非法捕撈行為。落實水域、船籍港兩個屬地責任,加大長江口禁捕管理區常態化巡航檢查力度,嚴肅查處沿海作業漁船違規跨區捕撈行為。
  3.規範垂釣管理。嚴厲打擊一人多桿、單線多鉤、長線多鉤等生產性垂釣作業行為,嚴禁使用對水生生物資源破壞較大的釣具釣法。
  4.強化經營監管。建立健全水產品“合格證+追溯憑證”索證索票制度,配合市場監管等部門強化對電商平台、水產市場、餐飲場所和漁具市場等經營環節的執法監管,推動長江野生江鮮禁售禁食。
  5.加強能力建設。加快實施“亮江”工程,推進格線化管理制度落實落地,發揮協助巡護、社會監督作用,充分利用信息化裝備設施,進一步提升漁政執法效能。
  承擔單位:長江流域重點水域各級漁業漁政主管部門及漁政執法機構。
  (二)海洋伏季休漁專項行動
  按照《農業農村部關於調整海洋伏季休漁制度的通告》(農業農村部通告〔2021〕1號)等檔案確定的時間節點和相關制度,繼續堅持最嚴格的伏季休漁執法監管,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確保海洋捕撈漁船(含捕撈輔助船,下同)應休盡休、海洋漁業資源得到休養生息。工作重點為:
  1.落實船籍港休漁。以縣(區)為單位建立應休漁漁船名冊,落實“依港管船”“定人聯船”“船位報告”“定期點船”“信息周報”等管理制度,發現未按規定回船籍港休漁的,限期返回船籍港休漁;擅自出海作業的,要及時召回並依法嚴處。
  2.強化執法巡查。充分利用全國漁船動態監控管理系統等信息化平台,加強漁船漁港動態監控,及時掌握漁船動態船位及軌跡,強化信息實時通報、隨機查驗和執法協查。堅持日常巡查與專項檢查相結合,組織海上日常巡查、交叉檢查、突擊抽查、區域聯查。加強漁港船位監管,發現漁船疑似出海的,及時核實查處。加大重點港口、海域巡查頻率,突出“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省際交界線”和渤海、黃海北部、長江口外等重點海域的巡航監管。嚴厲打擊涉漁船舶跨線、跨海區作業。
  3.聚焦重點對象。抓好異地休漁漁船、大型冷凍船、“拖改刺”“拖改圍”“拖(圍、刺)改釣”漁船、法院扣押漁船、生態環境(漁業資源)監測調查船、養殖船(含采捕自繁自養貝類船隻)等漁業船舶執法監管,發現違法從事捕撈的,依法嚴處。
  4.嚴管特許捕撈。加強特許捕撈執法監管,落實特許捕撈漁船標識網具核查、生產全程動態監控、指定港口卸貨等監管措施。發現違反特許捕撈規定的,從嚴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特許捕撈資格。
  5.強化全鏈條執法。積極爭取政府支持,加強部門協作,從捕撈、運輸、銷售全鏈條打擊違法違規行為。適時組織省際聯合交叉執法行動。
  承擔單位:沿海各級漁業漁政主管部門及漁政執法機構。
  (三)清理取締涉漁“三無”船舶和“絕戶網”專項行動
  落實黨中央部署要求和《國務院對清理、取締“三無”船舶通告的批覆》等規定,在海上涉外漁業綜合管理協調機制下,完善地方黨委政府牽頭、多部門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持續實施涉漁“三無”船舶和“絕戶網”清理取締行動,推動涉漁“三無”船舶和“絕戶網”數量持續減少。
  1.整治“三無”船舶。聯合相關部門加大水上執法力度,發現“三無”船舶(含套牌船舶)、無法提供合法有效證書的船舶等從事涉漁活動,一律押回漁港處置;利用休禁漁期等時間段集中組織封港清船,發現疑似涉漁“三無”船舶,責令禁止離港或指定地點停靠,並組織調查,對查實的涉漁“三無”船舶,一律依法依規予以取締。
  2.整治違規網具。嚴厲打擊使用禁用漁具、網目尺寸不合格漁具等嚴重破壞漁業資源的“絕戶網”作業行為,特別是使用多層囊網、加裝襯網漁具的違規行為。聯合公安、工信、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法查處生產、經營“絕戶網”等禁止使用的漁具行為。
  3.組織公開銷毀。積極組織涉漁“三無”船舶和“絕戶網”等違規網具公開集中拆解、銷毀活動,以案釋法,充分發揮震懾作用。
  承擔單位:地方各級漁業漁政主管部門及漁政執法機構。
  (四)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和規範利用專項行動
  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關於開展“清風行動”的通知》等規定要求,嚴厲打擊非法獵捕、交易(貿易)、運輸水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行為,提高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和經營利用水平。工作重點為:
  1.強化棲息地監管。加強對海龜、斑海豹等物種棲息地巡護監管,嚴厲打擊非法獵捕等破壞水生野生動物資源及棲息地行為。
  2.強化經營利用執法。按照職責分工,會同相關部門規範經營利用水生野生動物行為,重點整治市場、餐飲場所等重點區域內非法經營海馬、加利福尼亞灣石首魚、鱷魚、中國鱟等物種的行為。加強對海洋館、水族館等繁育展演場所監管。
  3.嚴格特許利用管理。加強水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許可事中事後監管,嚴厲打擊未經批准或超期限、超範圍人工繁育(或經營利用)活動。
  承擔單位:地方各級漁業漁政主管部門及漁政執法機構。
  (五)涉漁船舶審批修造檢驗監管專項聯合行動
  落實農業農村部等七部門印發的《關於加強涉漁船舶審批修造檢驗監管工作的意見》(農漁發〔2021〕18號),依託涉漁船舶審批修造檢驗監管協調機制,嚴厲打擊違法違規審批修造檢驗行為,全面加強涉漁船舶綜合監管工作。工作重點為:
  1.漁船拆解報廢執法。落實《海洋捕撈漁船拆解操作規程》及有關規定,嚴厲打擊使用報廢漁船違規從事漁業活動行為。
  2.漁船身份標識執法。會同公安、船舶檢驗等部門加強漁船執法檢查,嚴厲查處偽造、變造船舶戶牌,塗改船舶發動機號碼,以及未經檢驗擅自下水作業等違法行為。
  3.漁船修造監管及溯源倒查執法。配合工信、市場監管等部門加強漁船修造活動監管執法,全面摸排轄區內漁船修造廠點,檢查修造生產經營活動,重點查處違法修造、無照經營等違法活動,清理取締“沙灘船廠”。協同公安、海關、海警等部門將修造情況納入涉漁船舶案件調查範圍,涉嫌違法違規修造的,會同有關部門溯源倒查船舶修造廠點,對修造廠點違法違規活動依法處罰。
  承擔單位:地方各級漁業漁政主管部門及漁政執法機構。
  (六)黃河等內陸重點水域禁漁專項行動
  落實《農業農村部關於調整黃河禁漁期制度的通告》《農業部關於發布珠江、閩江及海南省內陸水域禁漁期制度的通告》《農業農村部關於實行海河、遼河、松花江和錢塘江等4個流域禁漁期制度的通告》等禁漁制度要求,嚴厲打擊禁漁期違法捕撈活動,推動漁業資源持續好轉。工作重點為:
  1.落實禁漁漁船管理。以縣(市、區)為單位建立禁漁漁船台賬,因地制宜實施“集中停靠”“定人聯船”“定期點船”等管理措施,強化漁船管理,掌握所轄漁船動態。
  2.加強重點區域執法。組織水上、陸上重點區域巡迴檢查、交叉執法、聯合執法,對電魚等非法捕撈活動易發、高發水域和交界水域實行分片包乾、高頻巡查,必要時實施蹲守駐守檢查。會同市場監管等部門強化餐飲環節管理,嚴厲打擊在禁漁期以“野生魚”等為噱頭銷售水產品,擾亂禁漁秩序行為。
  3.組織實施交叉執法。強化地區間執法合作,適時組織省際間聯合執法、交叉執法行動。
  4.加強休閒垂釣執法。嚴厲打擊一人多桿、一桿多鉤等以營利為目的的生產性垂釣作業行為。以休閒為目的的垂釣行為不列入執法查處範圍,地方另有規定的除外。
  承擔單位:黃河、海河、遼河、松花江、錢塘江、淮河、珠江、閩江和海南內陸水域等禁漁水域各級漁業漁政主管部門及漁政執法機構。
  (七)水產養殖用投入品規範使用專項行動
  按照《農業農村部關於加強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監管的通知》(農漁發〔2021〕1號)安排部署,依法打擊水產養殖用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使用環節相關違法行為,提升養殖水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工作重點為:定期巡查水產養殖場所,檢查養殖記錄,嚴肅查處使用假劣水產養殖用獸藥、禁用藥品與其他化合物、停用獸藥、人用藥、原料藥等養殖水產品的違法行為。對使用冠以“非藥品”“動保產品”“水質改良劑”“底質改良劑”“微生態製劑”等名義的假劣獸藥的,按照《獸藥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處罰。發現違規生產、經營假劣獸藥,或違反《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農藥管理條例》規定使用飼料、飼料添加劑和農藥等違法活動線索,及時依法查處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承擔單位:地方各級漁業漁政主管部門及漁政執法機構。
  (八)涉外漁業監管專項行動
  加強與周邊國家漁政執法合作,深化與公安、海警等部門協調配合,完善信息共享機制,嚴厲打擊侵漁和非法捕撈、越界捕撈行為,保護漁民合法權益,穩定周邊和公海海域漁業生產秩序,樹立我負責任漁業國家形象。其中:
  1.中俄邊境水域。在黑龍江、烏蘇里江、松阿察河、興凱湖等水域,抓好重點區域布控和水面巡查,會同相關部門嚴厲打擊非法捕撈和侵漁行為。實施好中俄春季和秋季漁政聯合執法檢查。
  2.中朝邊境水域。在遼寧省水豐水庫,吉林省雲峰水庫、渭源水庫、鴨綠江(吉林白山、通化段)、圖們江(幹流及紅旗河、琿春河等主要支流),聯合公安、海事等部門開展非法捕撈治理,嚴厲打擊無證生產、越界捕撈和侵漁等違法違規行為。
  3.中老和中越邊境水域。加強中老漁政聯合巡航執法,保護和修復瀾滄江水生生物資源。在中越邊境條件具備的區段加大執法力度,推動開展同步執法行動。
  4.公海和周邊海域。深化與公安、海警等部門的執法合作,強化源頭治理和港口管理,嚴厲打擊涉漁“三無”船舶、套牌漁船非法出境(越界)捕撈和海上侵漁活動。加強聯合執法,嚴格規範從業人員管理,強化捕撈生產物資補給等環節管控,依法取締涉外漁業黑中介,斬斷非法利益鏈,督辦一批大案要案。
  承擔單位:沿邊沿海各級漁業漁政主管部門及漁政執法機構。
  (九)打擊電魚行為專項行動
  嚴厲打擊電魚活動,確保大範圍、群體性電魚行為現象基本杜絕,散發性電魚行為持續減少。工作重點為:
  1.嚴打違法電魚活動。加大對舉報頻繁、存在時間長、民眾反映多的電魚行為高發、頻發水域的執法巡查頻度,必要時開展駐守監管。依法從重處罰使用電拖網等違法作業活動,涉案電魚器具和船舶一律沒收,涉嫌犯罪的,堅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嚴打違法制售活動。會同公安、市場監管、網信等部門,深挖排查電魚違法線索,嚴厲打擊違法製造電魚相關器具行為,依法取締製造電魚器具的黑窩點、黑作坊。嚴肅查處從事電魚器具銷售的商店、商家和電商平台,消除違法土壤。
  3.加強執法監督考核。落實打擊電魚執法行動納入地方“河長制”“湖長制”績效考核體系相關工作,加大考核力度。
  承擔單位:地方各級漁業漁政主管部門及漁政執法機構。
  (十)漁業安全生產監管專項行動
  落實《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於印發〈全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計畫〉的通知》《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於加強水上運輸和漁業船舶安全風險防控工作的意見》有關要求,以防範化解漁業重大安全風險為主線,堅持精準治理、依法治理和源頭治理,紮實開展漁業安全生產監管專項行動,實現更高水平的安全,服務好漁業高質量發展。其中:
  1.鞏固提升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對照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計畫,逐條逐項抓好落實,深入分析漁業安全生產共性問題和突出隱患,實施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漁業船員違法違規記分辦法》《漁業船舶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等規章制度。健全漁業安全生產約談機制,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開展較大等級以上安全事故調查報告評估評查。
  2.深化推進“商漁共治2022”專項行動。深化聯合宣傳教育,開展典型事故警示警醒、防碰撞專題培訓和商漁船船長“面對面”活動。強化商漁船聯合執法,加大對商漁船密集區、事故多發水域巡查力度,突出“網位儀AIS”清理治理,堅決遏制重特大商漁船碰撞事故發生。
  3.大力開展漁業船員違規上崗專項整治。對職務船員配備不齊、普通船員人證不符、不持證上崗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專項整治,推進“職務船員縮短晉升時限、理論實操合併考試和配員標準最佳化完善”三項改革,提升漁業船員整體安全水平。
  4.持續開展漁業安全專項整治。聚焦“拖網、張網、刺網”三類高危漁船和“自沉、碰撞、風災、火災”四類事故高發情形,以防範船舶不適航、船員不適任、冒險航行作業為重點,深入開展漁業安全風險隱患自查自糾、交叉排查和集中整治。
  承擔單位:地方各級漁業漁政主管部門及漁政執法機構,其中“商漁共治2022”專項行動由沿海各級漁業漁政主管部門及漁政執法機構承擔。
  除上述十個專項執法行動外,各地應按照《關於加快推進水產養殖業綠色發展的若干意見》等部署要求,統籌抓好水產養殖、水產苗種生產、水產種質資源、涉漁工程等方面執法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省級漁業漁政主管部門按照本方案的部署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亮劍2022”工作實施方案,部署做好專項執法行動,確保取得實效;推薦指揮部副指揮長(廳局級負責同志擔任,負責本地區“亮劍2022”統籌協調、條件保障等相關工作)、指揮部成員(漁政主管處室或省級漁政執法機構主要負責同志,負責本地區“亮劍2022”具體實施方案的制定及實施)、聯絡員(一般工作人員,負責工作聯絡,並按月通過中國漁政管理指揮系統報送執法數據等)人選。相關人員名單於3月20日前報漁業漁政局。
  (二)完善工作機制。加強與外事、公安、海警、水利、網信、市場監管、交通運輸、工信等部門溝通協調,推動實施部門聯合執法、聯合辦案,構建捕撈、運輸、銷售全鏈條打擊違法違規行為機制,提升監管合力。統籌執法力量,在重點區域、重點時段開展聯合執法、聯動執法,形成水陸執法閉環。對於發現的大案要案要堅決查處、依法公開,強化漁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達到“查辦一起、震懾一片”的效果。我部將視情況針對重點地區和重大案件開展執法監督。執法過程中,發現屬於其他部門管轄的案件線索,要依法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三)創新執法制度。創新方式方法,在工作手段、資源整合、平台搭建等方面加強創新,提升漁政隊伍履職能力,確保完成工作任務。加強《重大漁業違法違規案件掛牌督辦工作規定》《長江流域非法捕撈重點地區掛牌整治實施辦法》《依法嚴厲打擊海洋漁業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等漁政執法相關制度的宣貫落實。要充分發揮社會公益組織作用,公開舉報電話,完善有獎舉報機制,構建專群結合監管機制。依法依職能強化漁業生態公益訴訟,加大違法行為懲處力度。
  (四)助力掃黑除惡。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按照掃黑除惡常態化部署安排,繼續深挖漁業領域內組織涉漁“三無”船舶非法捕撈、非法越境(界)、電毒炸魚和海洋捕撈中劃界圈海、漁港碼頭“扒皮”等涉黑涉惡線索,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要積極配合公安、法院、檢察院等部門做好案件查辦,堅決打擊組織化、團伙化、鏈條化違法犯罪活動。
  (五)強化執法保障。按照《財政部、農業農村部關於實施漁業發展支持政策推動漁業高質量發展的通知》《農業農村部關於加強漁政執法能力建設的指導意見》等檔案部署要求,積極協調財政等部門,加強漁政執法裝備建設,並將裝備運行維護、罰沒物品處置等執法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加強疫情防控物資保障供應,保障漁政人員健康安全。加強漁船動態監控管理系統使用培訓,提高系統套用能力。完善執法激勵機制,對於工作突出的漁政執法集體和個人,要以適當方式給予表揚獎勵。
  (六)積極宣傳引導。將執法宣傳擺到更加突出位置,與執法行動同研究、同部署。加強以案釋法,推動重大涉漁違法犯罪案件在重點漁區公開宣判,強化警示作用。指定信息員做好向“中國漁政”微信公眾號等新媒體報送信息。充分發揮電視、電台、報紙等主流媒體宣傳作用,及時宣傳發布各地漁政執法重大案件,及時回應執法行動中的熱點敏感信息。落實普法責任制,加大漁業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的宣傳,營造“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執法監管氛圍。
  請將“亮劍2022”執法數據調度匯總表(每月10日前)、上半年執法行動工作總結(7月10日前)、海洋伏季休漁專項執法行動工作總結(9月22日前)、全年執法行動工作總結(11月20日前)報送至漁業漁政局(工作總結電子版請同時傳送),涉及長江流域漁政執法任務的,同時抄報長江辦。執法數據樣表見附屬檔案2、3、4,填報要求另行通知。
  專項執法行動期間,遇重大情況請及時報我部。
  附屬檔案:1.“中國漁政亮劍2022”指揮部副指揮長、成員及聯絡員名單
   2.“中國漁政亮劍2022”力量投入調度匯總表
   3.“中國漁政亮劍2022”檢查事項調度匯總表
   4.“中國漁政亮劍2022”查辦案件調度匯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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