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增量配電網類源網荷儲一體化項目實施細則

河南省增量配電網類源網荷儲一體化項目實施細則

河南省農村地區源網荷儲一體化項目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由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

基本介紹

內容全文,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建設要求,第三章 管理要求,第四章 組織實施,第五章 附則,補充,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構建我省新型電力系統,加快源網荷儲一體化項目建設,促進清潔能源就近就地消納,推動增量配電網常態化發展,建立新型能源體系,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增量配電網類源網荷儲一體化是指依託批准的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就近接入清潔能源,匹配用戶負荷,建設儲能設施,以消納綠色電力為主,與公共電網友好互動的發配儲用系統。
第三條 增量配電網類源網荷儲一體化項目(以下簡稱“增量配電網類項目”)應以自我消納、自主調峰為主,原則上不向公共電網反送電,不增加公共電網系統調峰壓力。
增量配電網企業應發揮統籌協調作用,提升電源支撐能力、負荷管理能力、配電網調節能力。

第二章 建設要求

第四條 增量配電網類項目的電源、儲能、配電網工程應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投運。鼓勵增量配電網企業按照批覆的實施方案,整體投資建設電源、電網、儲能等設施。
實施方案應合理確定電源建設時序和規模,電源建設應與區域內負荷增長、配電網發展相匹配,原則上電源建設總規模不高於增量配電網類項目當年年度最大負荷。
第五條 接入清潔能源主要包括風電光伏、餘熱餘氣余壓、生物質發電,總裝機5萬千瓦及以下的小水電站、煤層氣(瓦斯)發電,以及綜合利用效率高於70%的天然氣熱電冷聯供等。
第六條 增量配電網類項目要通過拓展區域內分散式清潔能源、接納區域外可再生能源等提高清潔能源比重。
第七條 增量配電網類項目的新能源消納率應不低於全省平均水平,低於全省平均水平的一體化項目,暫不接入新增電源項目。
第八條 增量配電網類項目原則上應配置不低於新能源規模15%的集中式獨立儲能裝置。
第九條 增量配電網類項目作為一個整體接入公共電網,原則上要與公共電網形成清晰的物理分界面。
第十條 配電網內部與公共電網的交換功率和交換時段具有可控性,具備電力供需自我平衡運行,獨立運行時能保障重要負荷連續供電不低於2小時。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一條 增量配電網類項目應同步建設調控平台,保障負荷用電與電氣設備可獨立運行,接受公共電網統一調度。
第十二條 鼓勵增量配電網類項目作為獨立市場主體,按照市場規則參與電力中長期市場、現貨市場、輔助服務市場交易。
第十三條 執行綜合結算的增量配電網類項目,2024年12月31日前,向公共電網購買電量可納入電網代購電量;2025年1月1日起,全部電量參與市場交易。執行分類結算的增量配電網類項目,向公共電網購買電量中居民、農業用電量,按照國家政策由公共電網企業和增量配電網企業自行商定,其它電量執行綜合結算的方式。
第十四條 獨立的小型抽蓄、新型儲能電站向增量配電網送電的,其抽水或充電電量不承擔輸配電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第十五條 增量配電網供電區域內的供電接入工程建設費用,由當地政府和增量配電網企業結合實際研究確定分擔辦法;增量配電網供電區域以外接入公共電網的線路工程,原則上由公共電網企業建設,也可經雙方協商,由增量配電網企業建設,後期公共電網企業依法合規回購。如有調整,按新政策執行。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增量配電網企業負責編制增量配電網類項目實施方案,報省轄市發展改革部門批覆;省轄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符合條件的增量配電網類項目實施方案上報省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十七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優先將具備條件的源網荷儲一體化建設項目納入規劃,增量配電網內電源、電網、負荷、儲能等項目內容按照類別分別進行核准或備案。
第十八條 公共電網企業應無歧視開放電網,根據地方能源主管部門確定的接入意見,與增量配電網企業商定詳細接入系統方案。
公共電網企業應按照電網接入管理的有關規定以及電網運行安全要求,向增量配電網企業提供便捷、及時、高效的併網服務,不得拒絕和拖延。
第十九條 省轄市發展改革部門承擔組織實施主體責任,加強本地區增量配電網類項目建設運營管理,按月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建設運營情況。
第二十條 增量配電網類項目備案後,法人發生變更,項目建設內容、建設地點等發生重大變更,由省轄市發展改革委部門負責組織評估認定,如需評審的需重新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審,並將最終意見報告省發展改革委,修改相關信息。
對於確實無法推進項目,按照原程式向各省轄市發展改革部門申請終止項目,並妥善處理好相關資產。
第二十一條 增量配電網類項目建成後,省轄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組織有關單位,依據批覆的實施方案進行驗收。
第二十二條 省級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由省轄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篩選本地區符合條件的項目,經省發展改革委組織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審後,報省政府審定後批覆。
原則上,現有國家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項目推進較慢、試點項目規劃未編制、業主未確定的省轄市不得上報省級試點。
第二十三條 省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河南能源監管辦對增量配電網類項目進行動態監測和定期預警。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補充

河南省工業企業源網荷儲一體化項目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實施目的】為深化電力體制改革,助力企業降低用能成本,推進工業企業開展源網荷儲一體化項目建設,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項目定義】工業企業源網荷儲一體化項目(以下簡稱“一體化項目”)是指:用電量較大的工業企業,結合自身用電特性,通過充分發揮負荷調節能力、合理利用周邊新能源資源建設屋頂光伏或分散式風電、適當配置儲能設施等,提升綠電使用比例和系統運行效率,實現源網荷儲一體化運行。完全利用自有固定建築物屋頂及其附屬設施建設屋頂光伏項目的,可按照原有項目管理機制繼續實施。
第三條【實施主體】一體化項目業主應為電力用戶。重點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以及輕紡、冶金、電子製造、裝備製造、大數據中心等用電負荷大、用電成本高的工業企業,加快一體化項目建設。
第二章 技術條件及標準
第四條【建設模式】一體化項目業主可選擇自主開發建設,也可委託專業隊伍以契約能源管理方式開發建設。
第五條【電源規模】一體化項目的電源建設規模應與用電負荷做好匹配。存量負荷配建的電源規模原則上不超過其近三年平均用電負荷;新增負荷配建的電源規模原則上不超過其設計年平均用電負荷。
第六條【儲能配置】一體化項目應通過合理配置儲能等調節手段,實現所發電力自發自用。應加裝防逆流裝置,不向大電網反送電,在支撐綠色電力充分消納的同時,不占用公共電力系統調峰能力。
第七條【電網調度】一體化項目(含電源、線路、負荷、儲能設施)作為同一主體接受統一調度,與其他用電主體公平承擔相關安全責任與義務。一體化項目要按要求配置電力電量計量系統,為電力運行監測調控、綠電綠證交易等提供支撐。
第八條【負荷消納】一體化項目業主根據風電、光伏發電曲線合理安排生產,多用自發綠電。在項目運行期內,因負荷或調峰能力不足造成棄風棄光的,自行承擔風險。
第九條【系統備用】在系統備用資源富餘的情況下,電網企業應為一體化項目提供適當的備用容量支持。
第十條【安全要求】一體化項目應具有較為完善的安全方案,在推進建設過程中,有效防範化解各類安全風險。一體化項目採用的風電、光伏發電、儲能設施等設備應通過型式認證等相關認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工程設計、建設施工以及運行維護單位應具有相應資質。
第三章 建設要求
第十一條【併網時間】存量負荷配建新能源項目,應結合負荷特點加快建設,儘早投產。新增負荷配建新能源項目,應不早於新增負荷及儲能設施投產時間,且與新增負荷項目運行周期做好匹配。
第十二條【接入要求】以綠電就近、就地、就低、可溯源為目標,鼓勵建設綠色專變、綠色專線,保障一體化項目新能源電力電量直接為用戶服務。新能源接入工程需滿足以下要求:
  1. 新能源項目應直接接入接入用電負荷側配電設施;
  2. 新能源配套接入工程由企業投資建設,確保接入工程與項目建設進度相匹配。
第四章 組織流程
第十三條【試點先行】一體化項目按照試點先行原則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個省轄市(含濟源示範區、鄭州航空港區,下同)選取5個企業開展試點建設,後續項目待試點建設完成並形成典型模式後,適時推廣。完全利用自有固定建築物屋頂及其附屬設施建設屋頂光伏項目的,不受試點數量限制。
第十四條【及時入庫】河南省可再生能源項目信息管理系統為試點項目開闢專項通道。省轄市級能源主管部門組織項目業主編制試點建設方案,並按照前期庫標準落實相關建設條件後,按程式納入前期庫。
第十五條【報備實施】各省轄市級能源主管部門將符合條件的試點項目匯總後,向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報備。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按程式公布實施。
第五章 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責任分工】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負責統籌協調、組織推進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及時協調解決細則實施過程中的重大問題,做好要素保障。各省轄市發展改革部門牽頭推進本地區一體化項目建設,指導幫助企業依法合規推進項目前期工作,儘快落實相關建設條件。
第十七條【項目立項】縣級能源主管部門應按實施方案及時進行核准(備案)。一體化項目業主嚴格按實施方案進行建設,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內容。
第十八條【按期調度】縣級能源主管部門要加強一體化項目建設監管,依託河南省可再生能源項目信息管理系統定期向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報送建設情況。
第十九條【合規推進】在併網調試前,一體化項目應按照國家質量、環境、消防有關規定,完成相關手續。
第二十條【保障接入】電網企業要按照電網接入管理的有關規定以及電網運行安全要求,向一體化項目提供便捷、及時、高效的併網服務,不得拒絕和拖延併網。
第二十一條【穩定運行】一體化項目業主須提前制定處置預案,在項目負荷不足、調峰能力降低或停運時,應研究採用提升自身用電負荷或新建調峰能力等措施,確保實施效果不低於項目申報水平。
第二十二條【有序退出】一體化項目應按照用地、環保、安全、質量監管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依法合規組織建設,對違反相關規定的,取消試點項目資格,並視情況通報相關部門予以嚴肅處理。一體化項目因故無法實施的,可申請終止項目,並參照《河南省新能源項目庫管理暫行辦法》進行考核。
河南省農村地區源網荷儲一體化項目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電力體制改革,推進農村能源革命,推動農村源網荷儲一體化,實現能源從“遠方來”到“身邊取”,促進產業發展,助力鄉村振興,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支持農村分散式光伏、分散式風電就近多場景開發,推動農村從單一能源消費者向能源產消者轉型。
第三條 農村地區源網荷儲一體化項目應遵循“合理配置、自發自用”原則,根據負荷需要確定適宜裝機規模,適當建設儲能設施,將用電曲線和發電曲線相匹配,最大程度使用自發綠電。鼓勵電量自我平衡,減輕對電網運行影響。
第四條 充分考慮分散式新能源與周邊環境景觀相融合,遵循“整齊對稱、色調和諧、美觀統一”的原則,因地制宜開展屋頂分散式光伏、分散式風電項目建設,形成與美麗鄉村相結合、與建築風格相協調的新型能源景觀。
第二章 家庭作坊類源網荷儲一體化
第五條 家庭作坊類源網荷儲一體化是指按照戶用光伏模式,利用作坊屋頂建設分散式光伏,實現作坊生產生活用電優先由自發綠電供應,降低用電成本。
第六條 家庭作坊類項目可以由作坊業主自行建設或與第三方合作建設。合作建設的,應由第三方負責設備全生命周期的運營維護,購置設備保險、第三方責任險。
第七條 家庭作坊類項目中,分散式光伏的備案和併網接入方式按照戶用光伏執行。辦理手續時業主應提供營業執照、第三方合作協定或設備購置發票等證明材料。
第八條 電網企業要積極支持分散式光伏的自發電量同時用於作坊生產和生活,做好接入工作。電網企業兜底保障作坊不足電量,電價按照現行政策執行。
第三章 生產企業類源網荷儲一體化
第九條 生產企業類源網荷儲一體化是指在鄉(鎮)區域內的農村生產企業,利用自有屋頂或周邊屋頂建設分散式光伏,就近開發利用分散式風電,合理配置儲能設施,實現源網荷儲一體化發展。
第十條 生產企業類項目可以由生產企業自行建設或與第三方合作建設。合作建設的,應由第三方負責設備全生命周期的運營維護,購置設備保險、第三方責任險。
第十一條 生產企業類項目中,統籌開發的分散式風電光伏統一匯集至生產企業併網,按照單一主體模式管理。
第十二條 生產企業類項目原則上應按照不低於新能源裝機功率的20%、時長不少於2小時的要求配置新型儲能設施。
第十三條 生產企業類項目優先使用自發綠電滿足生產需要,不足部分由電網企業兜底保障,電價按照現行政策執行。
第十四條 生產企業類項目中,利用自有屋頂建設的分散式光伏,按照現行自發自用政策執行;利用周邊屋頂建設的分散式光伏,應通過合理配置儲能等調節手段,實現所發電力自發自用、不向大電網反送電,在支撐綠色電力充分消納的同時,不占用公共電力系統調峰能力。
第十五條 鼓勵農村生產企業根據風電光伏發電曲線合理安排生產,多用自發綠電。
第十六條 生產企業類項目涉及的線路改造工程,一體化項目內的線路由一體化項目主體自行建設,項目外的併網線路原則上由電網企業建設,也可經雙方協商,由一體化項目主體建設,後期電網企業依法依規回購。
第四章 整村開發類源網荷儲一體化
第十七條 整村開發類源網荷儲一體化是指利用村公共建築和村民屋頂建設分散式光伏,利用空閒土地適量建設分散式風電,完善村內配電網,合理配置儲能設施,逐步實現全村用電自我保障,壯大農村集體經濟,促進農村零碳發展。
第十八條 整村開發類項目可以由村集體成立開發企業,自行建設或與第三方合作建設。合作建設的,應由第三方負責設備全生命周期的運營維護,購置設備保險、第三方責任險。其中,配電網可以由整村開發類項目主體建設,也可以協商利用電網企業現有設施。
第十九條 整村開發類項目應配置儲能設施,配置規模原則上不低於新能源裝機功率的50%、時長不少於2小時,保障全村自供電比例不低於80%。
第二十條 整村開發類項目優先使用自發綠電滿足全村範圍的農業種植、畜牧養殖、企業生產和教育醫療、商業經營、供暖供冷、污水處理、車輛充電等生產生活用電需要,提高農村能源自主保障能力。不足部分由電網企業兜底保障,電價按照現行電價政策執行。
第二十一條 整村開發類項目中的綠電自發自用比例不低於50%,餘量逐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
第五章 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負責統籌協調、組織推進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及時協調解決細則實施過程中的重大問題,做好要素保障。各省轄市人民政府牽頭推進本地區一體化項目建設,提供一站式服務,指導幫助企業依法合規推進項目前期工作,儘快落實相關建設條件。
第二十三條 電網企業要按照電網接入管理的有關規定以及電網運行安全要求,向一體化項目提供便捷、及時、高效的併網服務。
第二十四條 一體化項目應具有較為完善的安全方案,在推進項目建設過程中,有效防範化解各類安全風險。
第二十五條 一體化項目在併網調試前,應按照國家質量、環境、消防有關規定,完成相關手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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