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組建方案

《北京市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組建方案》是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檔案的通知》(發改經體〔2015〕2752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推進電力交易機構獨立規範運行的實施意見》(發改體改〔2020〕234號)、《國家能源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規範運作的指導意見》(國能發監管〔2023〕57號)等相關檔案要求,結合實際制定的方案。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於2024年3月20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組建方案
  • 印發機關: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 印發日期:2024年3月20日
  • 發文字號:京管辦發〔2024〕71號
印發信息,方案全文,

印發信息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組建方案》的通知
(京管辦發〔2024〕71號)
各有關單位:
  現將《北京市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組建方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2024年3月20日

方案全文

北京市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組建方案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檔案的通知》(發改經體〔2015〕2752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推進電力交易機構獨立規範運行的實施意見》(發改體改〔2020〕234號)、《國家能源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規範運作的指導意見》(國能發監管〔2023〕57號)等相關檔案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貫徹落實國家和北京市電力體制改革等相關檔案要求,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維護電力市場穩定運行,充分發揮北京市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在電力市場建設過程中的議事協調作用,建立科學合理的議事機制,充分體現市場各方意願,為市場成員各方積極參與電力市場建設提供平等交流的平台和機制保障,促進本市電力市場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協調溝通。堅持團結協作、平等溝通,積極發揮委員會平台的協調溝通作用,促進市場成員充分發表意見、交流看法、增進了解。
民主議事。堅持合作共贏,建立科學合理的議事機制,打造公開、公平、公正的交流平台,確保委員會規範、高效運作,維護各類市場成員合法權益。
集體決策。堅持委員會委員的廣泛性、代表性,充分體現各方意願,廣泛選擇成員代表,充分反映各方訴求。
專業支撐。堅持發揮各類市場成員專業優勢,凝聚行業合力,在電力市場相關交易規則、實施細則、實施方案、研討協調電力市場相關事項等方面提供專業技術支撐和人才隊伍保障。
三、組織架構
委員會由電網企業(含增量配電網企業)、發電企業、售電企業、電力用戶、市場運營機構、第三方機構等各方面代表組成,按照發電方代表、購電方代表(售電企業、電力用戶)、輸配電方代表、市場運營機構代表(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下同)、第三方代表分類。委員會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三年。
(一)委員會主任委員
設主任委員1名。負責召集和主持委員會會議,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城市管理委)和國家能源局華北監管局(以下簡稱華北能源監管局)提名,成員代表投票表決產生。主任委員候選人獲得全體成員代表過三分之二的選票時,始得當選。主任委員原則上任期不超過三年,同一主任委員不得連任超過兩屆。
設副主任委員3名。由發電方代表、購電方代表、輸配電方代表3個類別分別推舉1名代表擔任。
(二)委員會秘書長、秘書處
設立委員會秘書處,負責日常工作,具體開展議題收集、會議組織、決議報送、檔案編制等工作。秘書處設在首都電力交易中心,設秘書長1名,由首都電力交易中心高級管理人員擔任,負責秘書處日常工作。秘書處配備專業素質的專職人員,可由成員單位選派2名人員,定期輪換。
根據工作需要,委員會可在各成員單位中擇優組建專業工作組,開展業務領域專項工作;可由相關領域專家和第三方諮詢研究機構代表等組建專家委員會,負責提供電力市場建設專業諮詢。
(三)委員會成員單位
1.成員單位名額
委員會成員單位共15家。其中,電網企業1家,發電企業3家,售電企業5家,電力用戶2家,市場運營機構2家,第三方機構2家。
電網企業(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市場運營機構(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電力調度控制中心、首都電力交易中心)為固定成員單位,其餘為非固定成員單位。
2.成員單位產生
為確保委員會工作平穩起步、有序推進,綜合考慮廣泛性、代表性、交易規模、參與市場經驗等因素,首屆非固定成員單位由市城市管理委指派產生。其中:
發電企業在本市裝機容量較大或在北京電力市場具備一定交易規模的發電企業中選取,原則上在發電集團或發電集團二級單位中選取。
售電企業在首都電力交易平台註冊(含外省推送)且在北京電力市場具備一定交易規模的售電企業中選取。
電力用戶在本市重點行業且具備一定交易規模的市場化用戶中選取。
第三方機構在行業影響力較大的大學、科研院所中選取。
同一集團(公司),具有發電、用電、售電多重業務時,只能選擇一項業務成為成員單位。
自第二屆起,委員會非固定成員單位由廣泛招募、自願申報、公開選舉方式產生。
(四)委員會成員代表
1.代表名額
成員代表共18名,由各類別成員單位選派。其中,電網企業4人,由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選派;其餘成員單位各1人,由選定成員單位選派。
2.代表選派條件
政治立場堅定,大局意識和創新意識較強,為人正派公道。從事電力行業相關工作5年以上,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管理能力,最近3年無違法違規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代表任期未滿之前,不得隨意更換。如確因特殊情況需要更換的,由原成員單位及時推薦代表替補,並事先報委員會同意。交易機構董事會成員不得同時兼任委員會成員單位代表。
四、主要職責
委員會是獨立於交易機構的議事協調機構。主要職責包括:
(一)審議委員會工作規則、秘書處工作規則。
(二)協調北京電力市場相關事項,建立聽取市場成員訴求的機制,研究討論市場運行中出現的異常情況、市場成員提出的合理訴求等,提出相關問題的解決建議。
(三)研究討論北京電力市場相關交易規則、實施細則及實施方案,審議規則、細則、方案和關鍵市場參數的標準與取值,提出報價或出清價格上下限設定、信息披露相關內容建設。
(四)協助市城市管理委、華北能源監管局監督規範市場運營機構行為,建立市場自律監督工作機制。
(五)承擔市城市管理委、華北能源監管局委託開展的電力市場建設等相關事項。
五、工作機制
委員會應建立健全商議事項發起、召集、審議流程,確保議事程式公開透明、公平合理,切實保障市場成員的合法權益。
(一)會議機制
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根據會議議題和工作安排召集成員代表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且每類別均有代表出席方可舉行。會議包括全體會議與專題會議,其中全體會議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根據工作實際可增開會議;專題會議每年召開次數不限,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成員單位可授權本單位其他人員代理參加專題會議。
秘書處定期收集整理成員代表和市場成員提出的合理訴求和議題建議,並向成員代表通報。由多名成員代表聯名提議,或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市場運營機構認為必要的,由秘書處形成會議議題。議題產生後,超過三分之一的成員代表投票通過的,作為正式會議議題。會議議題需至少提前一周通知各成員單位,並抄送市城市管理委、華北能源監管局。市城市管理委、華北能源監管局可根據需要,派員參加委員會有關會議(但不參與表決)。
(二)表決機制
議題審議時原則上採取投票表決的方式確定,三分之二及以上表決同意的則為通過,形成審議結果。市場運營機構代表、第三方代表不參加投票表決。市城市管理委、華北能源監管局可根據需要,派員參加委員會有關會議(但不參與表決)。
(三)落實機制
各類交易規則、細則、方案等經委員會審議後,按照有關規定,提交市城市管理委和華北能源監管局審定後執行。需要修訂的,應提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原審定機構和部門批准或備案。議題產生、議題審議的投票工作結束後,秘書處應整理各成員代表的投票結果,並保存歸檔。
市城市管理委和華北能源監管局對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可以行使否決權。
(四)自律機制
委員會履行建立健全市場成員行為自律職責,對參與市場交易的各方實施市場內部自律管理,督促市場成員簽訂自律公約,充分發揮市場自律和社會監督作用。市場成員違反公約行為的,市城市管理委和華北能源監管局可提出重新改選的意見。
(五)運行機制
委員會組織召開相關會議等費用,由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在首都電力交易中心成本費用中列支。成員代表不從首都電力交易中心領取薪酬,因參與委員會相關工作產生的費用自行承擔。
六、組織實施
市城市管理委會同華北能源監管局統籌指導委員會的組建運營工作;首都電力交易中心配合確認成員單位,推動落實組建工作;各成員單位配合做好選派成員代表等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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