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2003年11月根據省委、省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在原省發展計畫委員會基礎上併入原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大部分職能和省政府體改辦全部職能後組建的,機關設有35個內設處室局。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巨觀調控和綜合協調部門,主要職責是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長期規劃、年度計畫、產業政策和價格政策,監測和調節國民經濟運行,搞好經濟總量平衡,最佳化重大經濟結構,安排重大建設項目,指導和推進經濟體制改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性質:委員會
  • 地點:河南省
  • 職責調整:減少微觀管理事務和具體審批事項
職責調整,領導班子,主要職責,內設機構,機構一,機構二,機構三,人員編制,其他事項,工作制度,

職責調整

(一)減少微觀管理事務和具體審批事項。
1.深化投資體制改革,進一步確立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更好地發揮市、縣級政府和行業管理部門在投資管理方面的作用。
依據國家修訂的投資核准目錄,及時修訂省級投資核准目錄,縮小投資審核範圍,下放投資審核許可權。
國家和省規劃內、年度計畫規模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除按規定需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政府審批、核准或國家明令禁止核准權下放的外,區分不同情況由省轄市政府、與省轄市有相同經濟管理許可權和部分社會管理許可權的擴權縣(市)政府、行業管理部門審批、核准,或由企業自主決策。
省政府補助市縣的點多、面廣、量大、單項資金少的項目,改為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行業管理部門確定投資目標、原則和標準等並加強監督檢查,具體項目由省轄市、擴權縣(市)政府負責安排。
2.將工業行業管理和工業經濟運行有關職責劃給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具體包括:研究提出工業發展戰略,擬訂工業行業規劃和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工業行業技術法規和行業標準的擬訂;按國務院和省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國家和省規劃內及年度計畫規模內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高技術產業中涉及生物醫藥、新材料等的規劃、政策和標準的擬訂及組織實施;組織領導和協調振興裝備製造業,組織編制省重大技術裝備規劃,協調相關政策;工業日常運行監測;工業的節能、資源綜合利用和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省政府減輕企業負擔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省禁止化學武器公約事務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稀土行業發展、鹽業行政管理、省醫藥儲備管理工作。
3.將能源管理職責劃給省能源規劃建設局。具體包括:擬訂全省能源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和年度計畫;實施對石油、天然氣、煤炭、電力等能源的規劃建設管理;提出發展新能源和能源行業節能的政策措施。
4.將金融服務有關職責劃給省政府金融服務辦公室。
5.修訂《河南省定價目錄》,進一步減少或下放省級政府定價權。
6.減少收費管理審批事項。進一步下放或放開部分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許可權,對不宜全省統一標準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具體標準原則上由市、縣級制定;放開形成充分競爭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由市場形成價格。
7.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集中精力抓好巨觀調控。重點擬訂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年度計畫;加強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提出貫徹落實國家巨觀調控政策的建議、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搞好國民經濟綜合平衡;加強經濟運行監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加強投資巨觀管理,調控全社會投資總規模;加強重點項目建設管理;加快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統籌服務業發展;完善價格管理,做好價格總水平調控;促進區域協調發展,推動縮小地區發展差距;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統籌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
(三)劃入的職責。將省政府口岸辦公室的職責劃入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領導班子

何雄:委主任、黨組書記
劉 偉:副主任、黨組成員
王 紅:副主任、黨組成員
郭 瑋:副主任、黨組成員
鄭俊峰:省紀委駐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紀檢組組長、委黨組成員
鄭金廣:黨組成員、省政府口岸辦主任
劉文生:副主任、黨組成員
劉琦:副主任(試用期一年)
鄭金廣:巡視員
支安宇:副巡視員
王彥章:副巡視員
郜義:副巡視員
何天傑:副巡視員
張華:副巡視員
唐興麗(女):副巡視員

主要職責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經濟形勢,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價格總水平調控和最佳化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銜接平衡區域性規劃、各主要行業和部門的行業規劃與專項規劃,受省政府委託向省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二)負責監測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巨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並提出巨觀調控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調節經濟運行,負責組織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交通運輸協調。
(三)參與分析研究全省財政、金融運行情況,研究提出政府融資的政策措施,貫徹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和土地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價格政策。綜合分析財政、金融、土地政策的執行效果,監督檢查價格政策的執行。負責組織制定和調整省管重要商品價格、服務價格和重要收費標準,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價格壟斷行為等。負責全口徑外債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
(四)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省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全省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全省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
(五)承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省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申請中央政府投資、安排省級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安排省級財政性建設資金,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重大投資項目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指導政策性貸款建設資金使用方向和省政府政策性投資公司固定資產投資活動。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引導民間投資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政策。審批省政府投資項目和重大基礎設施項目概算和初步設計。指導全省工程諮詢業發展。
(六)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我省構建現代產業體系、現代城鎮體系、自主創新體系的戰略、目標、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協調解決重大問題,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研究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產業集聚區的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統籌信息化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
(七)承擔組織編制全省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協調實施和進行監測評估的責任,組織擬訂區域協調發展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負責區域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組織實施國家促進中部地區崛起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全省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組織擬訂中原城市群建設及其他區域空間布局等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八)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的責任,監督執行全省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並根據經濟運行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及時與國家銜接調整進出口總量計畫,提出糧食、棉花、食用植物油等重要物資和商品的省級儲備計畫。
(九)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全省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訂全省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十)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全省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節能減排、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規劃布局並組織實施節能減排重大項目,綜合協調環保產業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
(十一)承擔全省重點項目建設管理和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的責任;起草全省重點項目建設管理和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研究提出年度重點項目選擇指導目錄;組織對重點項目建設工程進度實施全過程監管,協調解決重點項目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協調全省稽察監管工作,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和政府投資項目稽察;指導和協調全省招投標工作,依法對全省重點項目招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十二)負責管理和協調全省口岸工作。
(十三)起草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
(十四)組織編制全省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開展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十五)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設31個內設機構。

機構一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工作;承擔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督辦查辦工作;承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內部審計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室。起草重要檔案;組織研究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改革開放中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組織協調調查研究工作。
(三)發展規劃處。研究提出關於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生產力布局的建議,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總量平衡及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組織擬訂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與評估;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
(四)國民經濟綜合處。監測分析全省巨觀經濟形勢和國內外經濟發展變化,進行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測預警;提出促進經濟成長、增加就業、結構調整、穩定物價等經濟調控目標,以及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組織擬訂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承擔新聞發布和信息引導等工作。
(五)經濟運行調節局。監測分析全省經濟運行態勢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負責電力運行調節,組織煤、電、油、氣及其他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運輸協調,保障經濟運行平穩;組織應對有關重大突發性事件,提出安排重要應急物資儲備和動用國家及省級物資儲備的建議。
(六)固定資產投資處。監測分析全省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措施;起草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有關政策;提出深化全省投資體制改革和修訂省投資核准目錄的建議;銜接平衡重大建設項目;引導民間資金投向;指導和監督省政府政策性投資公司固定資產投資方向和重大投資活動;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安排省級財政性建設資金;指導全省工程諮詢業發展。
(七)利用外資境外投資處。綜合分析國際資本動態及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狀況;提出全省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政策,協調有關重大政策;承擔全口徑外債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提出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按規定許可權,審核外商投資項目、境外投資項目;承擔外商直接投資和國外貸款項目採購設備減免稅確認工作。
(八)地區經濟處。組織擬訂全省區域經濟發展規劃,提出區域經濟發展的重大政策;協調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政策,參與制定土地政策,參與編制水資源平衡與節約規劃、生態建設與環境整治規劃,銜接重要礦產資源最佳化配置;組織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指導協調對口支援工作;指導協調縣域經濟發展工作;協調落實促進中部地區崛起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建議。
(九)農村經濟處。綜合分析全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情況,提出農村經濟發展戰略、體制改革及有關政策建議,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銜接平衡全省農業、林業、水利、氣象等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按規定許可權,辦理農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有關事宜。
(十)城市發展處(河南省城鎮化工作辦公室)。研究提出全省城鎮化發展戰略、目標、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城鎮化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現代城鎮體系、中原城市群建設等重大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城鎮基礎設施、房地產開發、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設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按規定許可權,辦理城鎮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有關事宜。

機構二

(十一)工業發展處。綜合分析工業發展的重大問題,貫徹實施國家綜合性產業政策,組織擬訂全省綜合性產業政策,研究提出綜合性政策建議;統籌工業的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戰略支撐產業、產業集聚區、重大產業基地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落實國家振興老工業基地和資源枯竭型城市轉型的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工業重大生產力布局,協調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和重大產業基地建設。
(十二)基礎產業處(河南省鐵路建設工作辦公室)。統籌全省能源、交通運輸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綜合分析全省能源和交通運輸運行狀況,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提出有關政策建議;組織擬訂鐵路、公路、航空發展的戰略、規劃,組織實施鐵路、航空建設;按規定許可權,辦理交通運輸建設項目有關事宜。
(十三)高技術產業處。綜合分析全省高技術產業及產業技術的發展態勢,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相關高新技術產業化工作,組織實施重大產業化示範工程,推進高技術產業基地和產業化項目建設;統籌信息化的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組織推動技術創新、產學研聯合和創新能力建設;推動國民經濟新產業的形成;按照規定許可權,辦理建設項目有關事宜。
(十四)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處(河南省節能減排工作辦公室)。綜合分析全省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戰略問題;組織擬訂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發展循環經濟的規劃和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組織協調環保產業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節能評估審查工作;組織協調重大節能減排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套用;組織開展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應對氣候變化和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工作。
(十五)社會發展處。綜合提出全省社會發展戰略,組織擬訂和協調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協調人口和計畫生育、文化事業、教育、衛生、體育、廣播電影電視、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按規定許可權,辦理社會事業投資項目有關事宜。
(十六)就業和收入分配處。綜合分析全省就業與人力資源、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情況,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戰略和政策建議;推進相關體制改革,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
(十七)經濟貿易處。監測分析全省市場狀況,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相關工作;組織實施並監督執行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會同有關方面管理糧食、棉花、食用植物油等重要商品的省級儲備;協調流通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統籌協調促進會展業、商貿服務業發展。
(十八)財政金融處。研究分析全省全社會資金平衡情況;參與研究貫徹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和財政、金融體制改革等問題,分析全省財政、金融運行情況並提出政策建議;參與財政、金融發展規劃的制定;研究提出全省直接融資的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協調推進建設項目融資工作;研究提出產業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管理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非上市公司發行企業(公司)債券初審上報工作,參與企業上市有關工作。
(十九)價格調控處。監測預測全省價格總水平變動狀況,提出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政策和價格改革建議;監測重要商品零售價格、主要生產生活資料價格情況;研究提出在特殊情況下防止價格異常波動的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有關價格、收費方面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提出修訂政府定價目錄的建議。

機構三

(二十)價格管理處。研究提出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產品和服務的價格政策以及調整價格的意見;組織實施國家關於產品價格、服務價格改革和調整的有關方案;負責省管重要商品價格及相關行業服務價格管理目錄的制定;擬訂和調整省管工農業產品、交通運輸價格及相關行業服務價格的標準。
(二十一)收費管理處。組織實施國家關於收費改革的方案;研究擬訂我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全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服務性收費、公益性收費的管理工作;擬訂和調整省管收費(價格)標準;擬訂並實施治理亂收費辦法。
(二十二)法規處。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實施機關行政處罰,監督行政執法;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按規定指導協調全省招投標工作。
(二十三)設計審批處。研究擬訂全省建設項目設計審批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規草案;負責省級財政性投資項目、擔保項目和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工程初步設計和概算調整等審批事宜;協調建設工程造價有關計價標準的擬訂。
(二十四)人事處。承擔機關、直屬單位和代管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隊伍建設等工作。
(二十五)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研究全省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參與研究擬訂和銜接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指導全省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協調解決經濟體制改革進程中的重大問題。
(二十六)服務業發展辦公室。研究提出全省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服務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統籌服務業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組織擬訂服務業發展指導目錄;安排省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規劃布局和組織實施服務業重大項目,指導省服務業重點企業發展;組織開展服務業綜合改革試點;擬訂全省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並監督實施。(二十七)省政府重點項目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省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承擔全省重點項目建設管理和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的責任;起草全省重點項目建設管理和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的地方性法規,起草全省重點項目建設管理和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的地方性規章草案;研究提出年度重點項目選擇指導目錄,組織對重點項目建設工程進度實施全過程監管;協調解決重點項目建設中的重大問題;綜合考評全省重點項目責任目標完成情況;指導協調全省稽察監管工作,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組織開展政府投資項目稽察;組織對省級以上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規問題,按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依法對全省重點項目招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二十八)河南省人民政府口岸辦公室。負責管理和協調全省口岸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口岸發展規劃和年度開放計畫;組織驗收和審查上報口岸的開放與關閉;監督檢查和協調口岸檢查檢驗單位的有關工作;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
(二十九)河南省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組織落實國家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擬訂並組織實施我省國民經濟動員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起草國民經濟動員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審核國民經濟軍民結合平戰轉換能力建設項目、軍民兩用技術推廣套用項目;組織開展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三十)河南省以工代賑領導小組辦公室。研究擬訂全省以工代賑政策、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編制貧困地區經濟開發計畫;參與全省扶貧政策的研究和擬訂;辦理全省以工代賑項目的有關事宜。
(三十一)機關黨委。負責機關、直屬單位和代管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人員編制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為28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6名,省政府口岸辦公室主任1名(副廳級);正處級領導職數39名(含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7名),副處級領導職數59名。

其他事項

(一)管理省能源規劃建設局。
(二)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省能源規劃建設局的有關職責關係。省能源規劃建設局擬訂的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年度計畫、政策和提出的能源體制改革建議,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定或審核後上報。省能源規劃建設局按規定許可權核准、審核能源投資項目,其中重大項目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准,或經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核後上報。省能源規劃建設局提出調整能源產品價格的建議,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或審核後報省政府審批;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調整涉及能源產品的價格,應徵求省能源規劃建設局意見。
(三)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商務廳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外國投資者併購省內企業安全審查廳際聯席會議制度。省商務廳負責統一受理並答覆外國投資者併購省內企業申請。其中,屬於安全審查範圍內的併購行為,由外國投資者併購省內企業安全審查廳際聯席會議進行安全審查;涉及新增固定資產投資的,按固定資產投資管理規定辦理;重大安全事項,召開外國投資者併購省內企業安全審查廳際聯席會議研究。
(四)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省商務廳負責國家分配我省的糧食、棉花、煤炭的進出口計畫的組織實施。省商務廳負責組織實施商務部分配我省的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的進出口計畫。
(五)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所屬國有企業(除金融投資類外)移交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

工作制度

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條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河南省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辦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是指我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四條除我委按有關規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我委申請獲取的相關政府信息。
第五條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各處室局、委直屬及代管單位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及時、準確,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依照保密法律、法規和制度進行保密審查。
第六條各處室局、委直屬及代管單位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委保密委員會認定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第七條委行政服務大廳是我委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的指定視窗,具體負責諮詢、受理、初審、分辦等具體事宜。
第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我委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子形式)。申請人通過網際網路提出申請的,應當在我委入口網站上填寫電子版《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傳送至我委的電子信箱;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在信息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相應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第九條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繫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有關內容應當描述清楚,含義明確,符合基本查詢要求。
第十條對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各具體承辦處室(單位)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
(一)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於我委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第十一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承辦處室(單位)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第十二條承辦處室(單位)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承辦處室(單位)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在報委保密辦審核同意後,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三條承辦處室(單位)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答覆期限的,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答覆期限內。
第十四條我委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十五條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各處室(單位)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六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委行政服務大廳負責人審核報委辦公室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第十七條委行政服務大廳應當將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的有關情況記錄存檔,做好年度依申請公開信息工作的總結工作。
第十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承辦處室(單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委辦公室、委監察室舉報。
我委在行政服務大廳設立舉報點,公開舉報電話、電子信箱,接收對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的舉報。辦公室、監察室收到舉報後予以調查處理,並在15個工作日內向投訴人告知調查處理情況。
第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我委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違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辦公室、監察室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三)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五)違反國務院、省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