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發展方式綠色轉型促進條例

上海市發展方式綠色轉型促進條例

《上海市發展方式綠色轉型促進條例》是上海市司法局公布的條例,於2023年9月5日在市政協徵求意見建議。

2023年11月27日,《上海市發展方式綠色轉型促進條例(草案)》徵求公眾意見。

2023年12月28日,上海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了《上海市發展方式綠色轉型促進條例》,將於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發展方式綠色轉型促進條例
  • 發布單位:上海市司法局
發布公告,修訂信息,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公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上海市發展方式綠色轉型促進條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於2023年12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2月28日

修訂信息

委員們認為,為促進上海發展方式綠色轉型,推動經濟社會可持續的高質量發展,要堅持生態優先、節約集約、協同增效、創新驅動的原則,建立政府引導、市場主導、社會協同的多元共治機制,形成資源能源高效率利用、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相互促進的制度體系,實現發展方式從資源能源投入高、生態環境影響大的傳統發展模式,向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生態平衡的綠色低碳循環模式轉變。因此,理應根據有關上位法律、行政法規,結合上海實際,制定相關條例。
《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明確,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發展方式綠色轉型工作的領導。委員們認為,還用加強對相關工作的統籌安排,避免出現多頭並行而互相之間脫節的現象。
《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明確,相關部門應按照國土空間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組織編制能源、產業、循環經濟等領域專項規劃,明確綠色轉型的目標、任務、措施等,並組織實施。委員們建議,進一步明確相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制定和修訂中,應當納入綠色低碳相關要求,綠色低碳要求應當納入市長質量獎、“上海品牌”認證等評選中,綠色低碳要求落實情況應當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考核指標。
針對《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中所明確的“市規劃資源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將綠色轉型的要求納入產業用地出讓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促進土地資源集約複合高效利用”相關條款,有委員建議在給予正向激勵方面著力,“完成綠色轉型目標的項目可優先用地,並對直接貢獻於減污降碳的項目給予政策傾斜”。
針對《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中有關區域協作的內容,委員們認為,應進一步明確上海與長江三角洲區域相關省市建立健全協作機制,推進開展產業發展、科技創新、信息共享、標準互認、項目實施、執法協同等方面的合作,共同推動長江三角洲區域發展方式綠色轉型,並加強與各類國際國內組織在綠色轉型發展領域相關人才、技術和項目等方面的交流合作。
《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明確,上海推動構建綠色低碳交通運輸體系,推進發展江海聯運海鐵聯運,建設綠色港口和綠色機場,打造由幹線鐵路、市城鐵路、城市軌道交通共同構築的多層次軌道交通網路。委員們建議,加入“公鐵聯運”,以提升原有普通鐵路線利用效率。
《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明確,上海鼓勵和支持資源化再利用產品使用。委員們認為,應根據廢棄物的利用方式,構建社會化的資源性廢棄物回收、輸送、再加工體系。
《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明確,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綠色轉型的宣傳教育,普及綠色低碳循環的理念和知識,增強全社會共同意識。委員們建議,加大綠色低碳宣傳力度,建立綠色低碳宣傳活動機制,並發布《市民低碳生活指南》,更好指導市民踐行綠色消費理念。
委員們強調,相關條例立法中要注重製定配套實施細則,以真正落實法規。

條例全文

上海市發展方式綠色轉型促進條例
(2023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快推進本市發展方式綠色轉型,推動經濟社會可持續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能源發展、產業結構、生活消費等領域的發展方式綠色轉型活動。
第三條 本市堅持生態優先、節約集約、創新驅動、協同增效的原則推動發展方式綠色轉型,建立政府引導、市場主導、社會協同、全民參與的多元共治機制,形成能源資源高效率利用、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相互協調促進的制度體系,實現向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生態平衡的綠色低碳模式轉變。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發展方式綠色轉型工作的領導,將綠色轉型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部署推動相關工作,研究解決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所轄區域內發展方式綠色轉型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對發展方式綠色轉型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擬訂並推進實施重大政策措施。
經濟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管理、交通、生態環境、規劃資源、綠化市容、科技、商務、農業農村、水務(海洋)、市場監管、郵政管理、教育、統計、財政、國資、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發展方式綠色轉型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本市營造推動發展方式綠色轉型的良好社會氛圍。單位和個人應當增強綠色低碳意識,依法落實綠色轉型的有關要求,踐行綠色低碳的生產生活方式。
本市機關、事業單位應當率先貫徹綠色低碳理念,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推進無紙化綠色辦公,採用綠色低碳產品,加快數位化轉型,發揮綠色轉型示範引領作用。
企業應當加大綠色技術和產品的創新研發和推廣套用,推進生產經營活動數位化和綠色化,減少能源資源消耗、污染物排放和溫室氣體排放,承擔綠色轉型相關社會責任。
個人應當積極參與綠色消費、綠色出行、生活垃圾分類、光碟行動等綠色低碳活動,自覺履行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義務。
第七條 本市相關行業組織應當推動綠色轉型領域的創新研究、標準制定、合作交流,加強行業自律。
本市支持相關專業服務機構、社會服務機構等開展與綠色轉型相關的業務培訓、技術指導、諮詢服務等活動。
本市鼓勵發展綠色低碳志願服務組織,支持各類志願服務組織參與綠色低碳志願服務,引導社會公眾參與綠色低碳活動。
第八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綠色低碳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宣傳,組織動員社會各界廣泛參與世界環境日、全國生態日、全國低碳日、全國節能宣傳周等相關活動,普及綠色低碳知識,增強全社會共同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和相關新媒體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綠色低碳公益宣傳。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科普場館等單位應當運用多種形式,開展公益性宣傳教育活動,普及綠色低碳知識。
第九條 本市構建以市場為導向的綠色技術創新體系,發揮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和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聯動優勢,推動綠色技術創新鏈、產業鏈、資金鍊、人才鏈融合發展。
第十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開展與綠色低碳相關的試點示範,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和新城、園區、社區等參與各類試點。
對在推動發展方式綠色轉型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各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推動發展方式綠色轉型工作的成效情況定期組織考核評價,考核評價結果納入各級領導班子年度績效考核。
第十二條 本市貫徹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國家戰略,與長江三角洲區域相關省市建立健全協作機制,共同推動發展方式綠色轉型,推進開展產業發展、科技創新、信息共享、標準互認、項目實施、執法協同等方面的合作。
本市貫徹長江經濟帶發展國家戰略,與相關省市加強協作,根據長江流域發展規劃和相關國土空間規劃,調整產業結構,最佳化產業布局,推進長江流域綠色發展。
本市對標國際綠色發展規則,加強綠色轉型領域相關人才、技術和項目等方面的交流合作,促進全球綠色先進技術和關鍵環節與國內產業化優勢對接融合,按照國家對外開放總體部署推動更高水平國際合作。
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市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能源資源、產業、循環經濟等領域專項規劃,明確綠色轉型的目標、任務、措施等,並組織實施。
本市編制國土空間詳細規劃、海岸帶綜合保護與利用規劃時,應當保障綠色轉型相關工程項目用地用海需求。
第十四條 本市按照國家規定,實行能源消耗、建設用地、用水等資源總量和強度雙控管理制度,並逐步推行碳排放總量和強度雙控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市規劃資源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將綠色轉型的要求納入產業用地出讓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促進土地資源集約複合高效利用。
第十六條 本市相關用能和排放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披露能源資源消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等信息;鼓勵其他單位主動披露前述信息。
本市支持企業等經營主體開展環境、社會和治理等可持續發展實踐。
第十七條 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業管理部門組織完善本市綠色轉型領域相關地方標準。
本市支持相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依法制定並推動實施綠色轉型領域的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參與制定國內和國際綠色低碳相關標準和規則。
本市按照國家規定的綠色認證標準,建立健全本市綠色認證體系,推行綠色標識。
第十八條 本市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各區、重點行業、重點企業、重點產品統一規範的碳排放統計核算體系。支持行業、企業建立健全碳排放核算和計量等管理制度。
市發展改革、統計、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碳排放數據收集、核算、評估等工作,為綠色轉型政策制定和監督考核等提供數據支撐。
第十九條 本市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使用綠色技術和產品。單位和個人自主採購綠色技術和產品的,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市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等部門應當發布並動態更新綠色技術目錄,加強對綠色技術的組織推廣套用。
本市機關、事業單位應當落實政府綠色採購政策要求。國有企業應當執行企業綠色採購指南,鼓勵其他企業自主開展綠色採購。
第二十條 本市在能源資源消耗、污染物排放和溫室氣體排放等方面實行重點單位名錄管理。市發展改革、生態環境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會同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制定和發布重點單位名錄,並實行動態調整。
納入名錄的重點單位應當依法開展監測計量、節能減排改造、碳排放管理等綠色轉型相關工作;發展改革、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對其開展上述工作加強監督管理。
第三章 能源發展綠色轉型
第二十一條 本市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體系,推進化石能源清潔低碳高效利用和新能源高質量發展,實現能源產供儲銷各環節協調互動,為綠色轉型提供安全、穩定的能源保障。
第二十二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重點企業煤炭消費實行總量控制,合理調控油氣消費,推行化石能源的節約使用和綠色低碳替代。
本市支持火力發電企業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要求開展節能減排降碳改造,實施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管理規範的二氧化碳捕集和資源化利用等技術創新和項目建設。
第二十三條 市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管理、交通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會同相關行業管理部門,促進太陽能、風電、生物質能、氫能、合成燃料、地熱能等綠色能源和新型儲能方式的發展,有序推動多元化推廣套用。
電網企業應當提升綠色電力消納能力,將符合規劃和安全生產條件的綠色能源發電項目接入電網。
第二十四條 本市加快推動新型電力系統源網荷儲一體化建設,支持新型儲能建設,推動分散式能源開發、火電機組靈活性改造、充電樁智慧型化改造,有序降低電力系統負荷峰谷差。
本市支持工業企業、產業園區和其他具備條件的區域建設多能互補的智慧能源系統和微電網。
第二十五條 本市加強電力需求側管理,推進虛擬電廠建設,鼓勵數據中心、通信基站、商業樓宇、工業廠房等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採用合理可行的技術、經濟和管理措施,根據城市電網的負荷平衡需求,有序調節用電負荷。
第二十六條 本市支持通過綠色電力交易、綠色電力證書交易等市場化方式最佳化電力資源配置,促進綠色電力消納。
本市完善分散式發電市場化交易機制,支持分散式發電主體按照規定與同一配電網區域的電力用戶就近交易。
第四章 產業結構綠色轉型
第二十七條 本市大力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和現代服務業,推進產業數位化和綠色化的深度融合,推動鋼鐵、石化、電力、交通、建築等領域的綠色轉型。
本市鼓勵和支持企業通過節能降碳、購買綠色電力、與上下游產業鏈企業合作減排等方式,減少能源資源消耗和碳足跡。
第二十八條 市經濟信息化、發展改革等部門在組織制定產業發展目錄時,應當落實國家和本市關於綠色轉型的要求,明確鼓勵類行業、限制類行業以及淘汰類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
市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完善對新建高耗能、高排放項目資源環境影響的評估論證機制,嚴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項目發展。
經濟信息化部門應當加強對工業企業綠色轉型的支持、指導、監督,推動綠色工廠和綠色園區建設。工業企業應當推動產品綠色設計和生產,組織開展能源審計、能效對標達標、清潔生產等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資源化再利用產品使用。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綠化市容、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組織制定建築廢棄物、濕垃圾、綠林廢棄物等的再生利用標準,推動資源化再利用產品的技術研發和推廣套用。
市經濟信息化、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鼓勵和支持航空發動機、新能源組件、船舶機械、汽車零部件等設備產品的高端智慧型再製造。
第三十條 本市支持資源循環利用,推動循環經濟發展。對保障城市正常運行的資源循環利用項目或者企業用地,各區人民政府應當予以保障。生產性產業園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在規劃產業用地中劃出一定比例用地,用於支持資源循環利用企業發展。
市經濟信息化、發展改革、生態環境、綠化市容等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產業園區廢棄物綜合利用、餘熱余壓能量梯級利用、水資源循環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安全處置,完善固體廢棄物中轉、儲運體系和利用處置設施,並根據廢棄物的利用方式,構建社會化的廢棄物回收、輸送、再加工體系。
第三十一條 本市建立綠色建築全生命周期監督管理制度。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措施,引導和督促相關責任主體在設計、建設、運行、改造等環節貫徹執行綠色建築標準和要求。
本市按照規定,對新建建築全面執行綠色建築標準,發展超低能耗建築和近零碳排放建築,推廣綠色建材、綠色裝修,推進裝配式建造方式、可再生能源一體化套用。
住房城鄉建設管理、房屋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結合舊區改造、舊住房更新等工作,推進實施既有建築綠色改造。
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公共建築運行能耗與碳排放加強監管,完善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能耗監測系統,制定各類公共建築運行能耗和碳排放限額標準。
市綠化市容部門應當加強對公用設施和大型建築物景觀照明的能耗控制和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本市推動構建綠色低碳交通運輸體系,推進發展江(河)海聯運、公鐵聯運和海鐵聯運,建設綠色港口和綠色機場,打造由幹線鐵路、城際鐵路、市域鐵路、城市軌道交通共同構築的多層次軌道交通網路。
市交通、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管理、經濟信息化等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科學合理、適度超前的原則,布局建設充電樁、加氫站、港口岸電等配套基礎設施。
第三十三條 市交通、經濟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推進汽車、輪船等交通運輸工具的電氣化、低碳化、智慧型化,鼓勵和支持交通運輸企業強化節能降碳運營管理、提升交通運輸工具能效水平、套用綠色低碳燃料。
本市推進公車、巡遊計程車、公務用車、環衛車輛、郵政配送車輛等公共領域的新增和更新車輛實施新能源汽車替代。
第三十四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和完善大型活動的綠色低碳標準,推進活動舉辦全程節能降耗減排。
鼓勵舉辦單位、場館單位、會展服務單位和參展單位採用綠色原材料,套用低碳環保技術,推進大型會議、展會和賽事活動實現碳中和。
鼓勵大型活動主辦方在活動結束後,向社會公布採取的綠色低碳措施和碳排放、碳中和情況。
第三十五條 本市推進發展綠色低碳循環型農業。市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農村綠色轉型的指導、推動和監督,鼓勵發展綠色農業,建設農產品綠色生產基地,促進綠色優質農產品供給,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多元化利用,推廣節能降碳、提升碳匯水平等綠色技術研發套用,提高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水平,推行農作物秸稈多元化利用。
農業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清潔生產方式,科學增施有機肥料,使用生物農藥,合理減施化學肥料和農藥。
第三十六條 市綠化市容部門應當推進公園城市建設,推動實施近郊綠環、市域生態走廊、生態間隔帶等造林工程,最佳化造林綠化樹種,提升林業碳匯能力。
市海洋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推動實施海洋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重大工程,持續提升海洋生態系統質量,探索開展海洋生態系統碳匯試點。
第五章 生活消費綠色轉型
第三十七條 本市推進生態之城和美麗上海建設,統籌推動公園城市、海綿城市、無廢城市和綠色生態城區建設,合理布局公園綠地等休閒空間和公共服務網路,促進城鄉融合綠色發展。
第三十八條 本市倡導在衣、食、住、行、用等各方面踐行簡約適度、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消費方式。
本市促進綠色消費,豐富綠色消費場景,鼓勵消費者優先購買、使用綠色家電、綠色照明、綠色建材、節能產品、節水器具等綠色低碳產品,安裝和使用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設施。
第三十九條 本市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加強餐飲節約管理,反對並制止食品浪費,推動開展光碟行動。
餐飲提供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要求,減少採購、物流、儲存、消費等環節的食品浪費,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鼓勵餐飲服務經營者創建綠色餐廳。
第四十條 本市支持和倡導綠色出行,引導公眾優先選擇公共運輸、腳踏車等綠色出行方式。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優先發展公共運輸,最佳化完善城市公交和軌道交通線網結構。
交通部門應當會同公安、規劃資源等部門規劃建設便捷舒適的慢行道路設施,提升慢行通道的連續性和功能性,最佳化慢行交通環境。
第四十一條 本市鼓勵二手商品交易。市商務等部門應當做好二手商品交易市場的業務指導,培育和拓展線上線下二手商品交易渠道,推動二手商品交易規範有序發展。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要求和實際情況,規劃布局二手商品交易市場。鼓勵社區組織二手商品交易活動,促進家庭閒置物品交易和流通。
第四十二條 本市持續完善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的全程分類體系,提升最佳化分類投放環境和便利化程度,深入推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可回收物精細分類,以及資源循環再生利用。
市綠化市容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完善全覆蓋的生活垃圾可回收物服務點、中轉站、集散場回收體系,鼓勵和支持回收企業規模化、專業化發展。
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綠化市容、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管理、經濟信息化等部門編制並發布再生資源回收指導目錄,明確再生資源的回收種類、回收規範、利用指引等。
第四十三條 國家和本市明令禁止或者限制的一次性用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進行生產、銷售。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要求,停止或者減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優先使用可循環、易回收、可再生利用的替代產品。
第四十四條 企業在生產、銷售、寄遞物品時,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清潔生產、避免過度包裝等規定,優先採用可重複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減少包裝物的使用。電子商務、快遞、外賣等行業、企業應當依法採取措施回收包裝物。
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和行業組織完善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指導性規範,組織開展執法檢查。
市郵政管理、商務、市場監管、綠化市容等部門應當完善綠色快遞包裝的標準和認證機制,布局建設可循環快遞包裝投放和回收設施、快遞包裝廢棄物回收裝置。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綠色轉型相關的技術創新、產業發展和金融服務等活動的財政支持力度。
本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節能環保、資源綜合利用、新能源、生態建設等綠色轉型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四十六條 本市建立多元化的綠色投融資機制,支持在滬金融基礎設施機構、金融機構等發展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保險、綠色票據、綠色融資租賃等金融產品和服務,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參與綠色轉型相關活動,加大對中小企業綠色轉型的支持力度。
鼓勵社會資本在本市設立或者與本市政府引導基金聯合設立綠色產業投資基金,支持綠色轉型相關的企業和項目。
市、區兩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當為小微企業等經營主體綠色轉型提供增信服務,提高綠色融資擔保業務規模。
本市支持結合區域特徵和實際需要,制定轉型金融目錄。
第四十七條 本市鼓勵保險業金融機構在綠色建築性能、綠色技術首台套套用、重點新材料首批次套用、綠色產品質量、水環境治理和飲用水安全保障等領域創新綠色保險業務。
第四十八條 市地方金融監管、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建立綠色金融服務平台,通過市大數據資源平台等渠道採集、整合綠色金融相關信息,為金融機構開展綠色金融和轉型金融服務提供支撐。
第四十九條 市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管理、交通、市場監管等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市規定,制定企業綠色轉型相關評價要求、評價標準和綠色項目認定條件、認定標準,作為相關企業和項目獲得財稅支持、享受投融資優惠等方面的參考。
第五十條 本市建立健全綠色低碳供應鏈管理服務體系,市發展改革、商務、生態環境、經濟信息化、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產品碳足跡相關核算評價體系、標準與計量體系、基礎資料庫,培育專業高效的評價認證和管理諮詢服務機構。
本市支持鏈主企業、行業組織和相關專業服務機構等加強對上下游產業鏈企業碳排放管理等方面的業務指導和諮詢服務,鼓勵和引導相關企業開展綠色低碳供應鏈管理。
第五十一條 本市按照污染者使用者付費、保護者節約者受益的原則,完善體現生態價值和環境損害成本的資源環境價格政策機制。
本市最佳化差別電價和階梯電價政策,建立電力接入超容用戶付費機制,探索支持新型儲能、可再生能源消納利用和負荷調節等新型電力系統發展的電價機制。
本市健全固體廢物處理收費機制,完善促進節水減排的供水價格和污水處理收費機制,逐步建立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下的排污權有償使用制度。
第五十二條 本市支持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系統建設和運行,服務和保障碳排放權交易活動開展。
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完善本市碳排放權交易機制,推動金融市場與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合作與聯動發展,鼓勵開展碳排放權交易產品及其衍生品創新,建立健全碳普惠等自願減排機制。
第五十三條 本市加強綠色低碳重大科技攻關和推廣套用,推進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布局,加快推動綠色技術創新。
科技、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教育等部門應當加快培育綠色技術相關科技創新平台,加大對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活動的支持力度,推進先進適用技術規模化套用。
市科技、智慧財產權等部門應當建立與綠色技術相關的成果轉化、技術交易、智慧財產權運用和保護等制度。
第五十四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科技、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教育等部門應當加強綠色轉型相關領域人才的培育和引進,在培育、評價、使用、激勵和保障等方面予以支持。
本市鼓勵高校、科研院所建設新能源、儲能、氫能、碳減排、碳市場等學科。鼓勵相關高校、科研院所和企業創新人才培養方式,聯合開展產學合作協同育人項目,建設產教融合創新平台。
第五十五條 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將單位和個人參與綠色轉型活動的相關信用信息歸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並依法採取激勵和懲戒措施。
第五十六條 市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管理、交通、商務、市場監管、綠化市容、郵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綠色轉型相關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為促進上海發展方式綠色轉型,推動經濟社會可持續的高質量發展,要堅持生態優先、節約集約、協同增效、創新驅動的原則,建立政府引導、市場主導、社會協同的多元共治機制,形成資源能源高效率利用、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相互促進的制度體系,實現發展方式從資源能源投入高、生態環境影響大的傳統發展模式,向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生態平衡的綠色低碳循環模式轉變。因此,理應根據有關上位法律、行政法規,結合上海實際,制定相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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