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鎮食品行業衛生管理暫行辦法

1980年11月12日河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原則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城鎮食品行業衛生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河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0.12.19
  • 實施時間:1981.01.1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食品行業衛生管理,提高食品的衛生質量,保障人民健康,促進四化建設,根據國務院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我省城鎮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生產、加工、儲存、銷售、收購、運輸各種食品的全民、集體經營單位和個體經營攤販,均屬本辦法的管理範圍。本辦法所稱“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包裝材料”的概念,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條的解釋同。
第三條 食品經營單位或個人都應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頒發的各項食品衛生法規,生產和經營的食品要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第二章 食品行業衛生要求
第四條 總的衛生要求:
(一)食品生產、經銷單位及其主管部門都應設食品衛生檢驗設施的專門機構或專職人員負責食品衛生工作,建立健全食品衛生管理制度,做好食品衛生質量的檢查監測,普及食品衛生科學知識,搞好本單位的食品衛生工作。
(二)食品作業場所和周圍環境要保持清潔,方圓三十公尺以內不準建露天廁所和糞場。生產車間要光線充足、空氣流通,地面、牆壁保持清潔,設更衣、洗手、工具洗刷消毒等設備。廢水、廢渣、廢氣應妥善處理,不得污染食品和環境。
(三)食品倉庫要乾淨整潔,盛裝容器應無毒害,生熟食品、原料與成品、半成品應分開存放。食品存放要離地、離牆,有防鼠、防蠅、防塵、冷藏等設備。嚴禁在食品倉庫記憶體放腐敗變質物品。
(四)食品從業人員每年要體檢一次。患有痢疾、傷寒、傳染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者或健康帶菌者,以及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的人員,均不得從事直接接觸食品的工作。
(五)食品從業人員必須做到:工作前、大水便後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髮,勤洗換工作服。
(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包裝材料應符合衛生要求。
(七)飲用水質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八)凡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包裝材料必須消毒。工作人員必須用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時,應事先洗手消毒。
第五條 食品生產、經銷等行業,除應做到第四條外,還應分別達到下列衛生要求:
(一)飲食行業:
1、飲食行業應有原料保藏、加工、洗滌、燒煮、營業、消毒場所和足夠的食具、工具。食具用後要洗淨、消毒。消毒要有專用設備、專人負責。
2、食品原料或半成品應保證衛生質量,發現腐敗變質或含毒有害的,應及時處理,不得銷售。
3、生熟食品加工的用具、容器要分開。食品盛放應有防蠅、防塵設備。
(二)食品製造行業(包括生產罐頭、酒類、乳製品、蛋製品、調味品、糕點、糖果、豆製品、醬醃菜等):
1、食品生產應嚴格執行衛生操作規程,保證產品衛生質量。
2、凡生產罐頭、酒類、乳製品、蛋製品、調味品、糕點、糖果等有包裝的食品,要批批檢驗,合格出廠。直接入口的食品要妥善包裝,出庫時要裝箱加蓋,防止污染。食品的商標裝潢要註明品名、產地、廠名、批號(或代用號)、生產日期等。
3、運輸食品的工具、容器要專用,食品要遮蓋。
4、凡出口轉內銷的各類食品,必須經過檢驗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否則,不準投放市場。
(三)冷飲食品制、售業:
1、冷飲車間、門市部要清潔衛生。冷飲生產要有貯存成品的專用冷貯設備,設產品衛生檢驗室,做到產品批批檢驗,合格出廠。
2、凡超過四小時未能加工完的漿料,要重新消毒。未包裝的成品,手不得直接接觸。生產、銷售液體飲料,應採取密封管道自流化。
3、生產工具、容器、餐具用前必須消毒。
4、冷飲銷售人員,應隨身攜帶健康合格證。盛裝設備必須符合衛生要求。
(四)肉與肉製品行業:
1、屠宰加工車間要做到及時沖洗,定期消毒。生產、加工、銷售單位,要有防蠅、冷藏設備。
2、肉食生產、銷售單位,必須配備專職或兼職衛生檢驗人員,嚴格按照《肉品衛生檢驗規程》進行檢驗與處理,不合格不準出售。
3、屠宰、銷售過程中,肉體要吊掛,肉品做到無毛、無血、無傷痕病灶、無污物、無有害腺體。
4、熟肉加工要燒熟煮透,生、熟要嚴格分開,成品要涼透。
燒、臘、滷製品,若添加食用色素時,應按國標GBN50━━77執行。
5、運輸燒鹵熟肉製品,要有易清洗消毒、防蠅、防塵的專用容器。運輸生、熟肉品,要有專用車輛和防止污染的設備,車輛用後要洗刷、消毒。
6、產、銷熟肉製品,應嚴格進行衛生質量檢驗,合格者出廠、銷售。熟肉存放,夏、秋季超過六小時,冬、春季超過一晝夜,必須回鍋。
7、熟肉品銷售,必須有防蠅、防塵設備,並做到貨、款、分開。接觸熟肉的工具、容器,使用前必須洗淨、消毒。
8、肉食加工、出售單位,應有洗手、消毒設備。用具、食具用後要洗淨、消毒,保持清潔。
(五)其他食品商店:
1、要有食品衛生檢查制度,做到凡腐爛變質、有異味等不符合衛生要求的食品不進貨、不銷售。
2、食品陣列要整齊清潔,有防蠅、防塵、防鼠設備。出售直接入口的食品,禁用手拿。銷售食品使用的工具、容器要經常洗刷、消毒,包裝用紙(袋)要潔淨。
3、產品進庫後,要記錄進貨日期、數量,妥善保管。如超過保存日期,發現有霉爛變質或異常現象時,要會同衛生部門妥善處理。
(六)飲食攤販:
1、禁止買賣霉爛變質和含毒有害食品。
2、銷售直接入口食品,應有防塵、防蠅設備。
3、經營熟食應設有符合衛生要求的流動車(亭),並標明單位和經營人員。售貨要用清潔工具夾取,用清潔紙包裝,做到貨、款分開。
4、經營飲食的流動攤販,要備有充足的餐具和洗刷、消毒設備。
5、經營滷味品的攤販,應按肉製品衛生要求進行管理。經營涼粉的攤販,應按飲食業衛生要求進行管理。
第三章 食品衛生許可證
第六條 凡生產、經營各類食品的單位或個人,均需持主管部門介紹信,向當地衛生防疫站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由市、縣衛生局發給衛生許可證後,方準營業。
第七條 食品衛生許可證系無價證件,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轉讓、倒賣、偽造。凡不按規定擅自經營者,一經查出,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經濟制裁。
第八條 食品衛生許可證丟失、損壞者應隨時申請補發。食品衛生許可證或臨時衛生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由當地衛生部門酌情確定。
第四章 食品衛生監督
第九條 各級衛生防疫站和市管會承擔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按照國家和各級政府頒發的食品衛生法規,對所轄區內的執行情況實行監督。
第十條 各級衛生防疫站有對本轄區各類食品實行衛生監督管理、技術指導、衛生質量監測的權力,有培訓食品專業人員和食品從業職工,開展食品衛生科學研究,不斷提高監督工作水平的責任。
第十一條 各級衛生防疫站和市管會應設食品衛生監督員,由縣或相當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發給衛生監督證,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設食品衛生管理員,由本單位推薦,報衛生防疫站認可。
第十二條 食品衛生監督員有下列職責:
(一)按照國家和地方頒發的食品衛生法規、標準、管理辦法等,對食品產、銷部門進行衛生監督和管理。
(二)負責指導食品衛生管理,協助有關方面提高食品衛生質量,普及食品衛生科學知識。
(三)檢查食品衛生狀況和禁止生產、銷售有礙人民健康的食品。
(四)對違犯衛生法令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提出處理意見,報告上級進行處理。對不符合衛生要求的流動攤販,會同市場管理人員可以直接執行衛生罰款。
第十三條 各級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設食品衛生管理和檢驗機構,負責本單位的食品衛生質量管理檢驗,把好食品衛生質量關。
第十四條 食品經營單位購調外地食品,必須索取當地食品衛生合格證,無證食品不準在市場經銷。調出的食品必須持有食品衛生合格證,才能交付交通、鐵路等運輸部門辦理託運手續。
第十五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食品企業(包括屠宰場、倉庫),必須符合衛生要求。食品生產、經營和主管部門,應當通知衛生部門參加新建食品企業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十六條 各級衛生防疫站根據工作需要,有權對所轄區的各類食品無償抽樣。抽樣者應持有單位證明信件,開具收據,提供檢驗結果,註明產品名稱、批號數量等,檢驗人員要簽字負責。
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
第十七條 凡認真執行國家和地方頒發的食品衛生法規作出顯著成績者,可給予精神或物質獎勵。
第十八條 衛生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食品生產、經營主管部門,對違犯本辦法各項條款之一者,可按情節輕重給予如下處理:
(一)批評教育,限期改進。對經教育批評改進不力者,主管部門應扣發有關領導幹部和職工當月獎金。
(二)停業整頓、限期改進。可視其停業整頓時間長短、責任大小扣發有關領導工資的百分之二十至五十及有關職工工資的百分之十至三十。同時,停發他們的當月獎金。
(三)對腐敗變質、含毒的食品,應立即沒收處理。
(四)對造成食物中毒、嚴重污染等重大事故的單位和個人,應負擔受害者的醫藥費用,賠償經濟損失。其用款,屬全民所有制的企業單位,應從企業基金中列支。對造成事故的單位負責人和職工,要並給予必要的經濟制裁和行政處分,直至提請法務部門依法懲處。
(五)對違犯第四章第十四條、十五條規定者,不準運輸、不準投產,不聽勸阻者,可視情節輕重,給予適當的經濟制裁。
第十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食品衛生管理員、檢驗員,應當積極地實事求是地對食品衛生質量進行檢驗和管理,領導應支持他們工作,尊重他們的合理意見。食品衛生管理員、檢驗員由於履行職責遭受單位領導阻撓、打擊、刁難、迫害者,上級主管部門應給予有關領導以必要的批評或處分。
第二十條 罰款處理應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出《衛生罰款處理通知書》。被處理單位、個人接通知後,應按期將款交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過期不交者,增加罰款百分之三十。對單位的罰款,由人民銀行在單位帳戶上按數扣交。個人罰款,由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扣除,農民由當事人或生產大隊負責收交,報上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銀行備查。
第二十一條 執行罰款單位,要建立嚴格手續。罰款金額的百分之五十交當地財政,百分之二十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百分之三十交當地愛委會辦公室作為衛生獎勵之用,不得任意挪用。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在市、縣以上的城鎮中施行,對縣城(市郊)以下的集貿市場、古廟會、物交會等經營的食品衛生管理,各地可參照本辦法因地制宜地制定具體辦法,加強食品衛生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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