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商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辦法》於1985年2月12日福建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1985年2月24日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食品商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1301
- 發布日期:1985-02-24
- 生效日期:1985-02-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工作和一般食品衛生檢查工作,確定專人檢查上市食品、飲料、食品原料和食品生產經營場所的衛生狀況,宣傳食品衛生法規,處理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食品。
(二)食品衛生監督機構(縣以上衛生防疫站或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所)負責食品衛生的監督檢驗工作,派出食品衛生監督員,領導鄉(鎮、街道)衛生院食品衛生檢查員,負責經常檢查食品生產經營的衛生狀況,檢驗上市食品的衛生質量,宣傳食品衛生知識,監督食品衛生法規的貫徹執行。
(三)畜牧獸醫部門負責上市畜、禽、肉類的檢疫、檢驗工作。
(一)腐敗變質、霉變生蟲、油脂酸敗、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或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及原料;
(二)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微生物毒素含量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食品;
(三)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等及其製品;未經獸醫檢驗合格的肉類及其製品;
(四)摻假、摻雜、偽造,影響營養、衛生的食品;
(五)農藥殘留超過標準和噴藥後未達到安全期的蔬菜、瓜果,以及浸泡拌過農藥的糧食、油料、飼料等;
(六)河豚魚、毒菇等有毒動植物,已死亡的黃鱔、甲魚、鱟及其它腐敗變質的水產品;
(七)使用不符合衛生要求的防腐劑、著色劑、甜味劑等添加劑及用生水製作的食品、冷飲品;
(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食品;
(九)腐爛變質的瓜果;
(十)超過保存期限的食品;
(十一)容器、包裝物不潔,或者運輸工具污穢不潔造成污染的食品;
(十二)不潔的兒童玩具食品;
(十三)為防病等特殊需要,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專門規定禁止出售的食品;
(十四)經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檢查不合格的其它食品。
對抗拒檢查、監督,或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衛生檢查、監督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以及偽造健康證、衛生許可證的,應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罰,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情節較輕,對人民健康未造成明顯損害的,給予批評教育、警告並限期改進。改進質量後的食品需經復檢合格方可出售。
(二)違反本辦法第六、七、八、九條規定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並限期改進,處五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一情節較重的,處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情節嚴重,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它食源性疾患的生產經營者,由食品衛生監督機構處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責令停業改進,並對受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已引起食物中毒或可疑中毒的食品及其它有明顯跡象可危害消費者健康的食品,應予沒收或銷毀;已經出售的,責令銷售者限期追回。確定沒收的食品由食品衛生監督機構監督處理;確定銷毀的食品應在食品衛生監督人員或工商行政管理人員監督下就地銷毀,一切銷毀費用由生產經營者負責。
(六)對病、死畜、禽及不符合衛生規定的肉品,畜牧獸醫部門有權按規定給予銷毀或監督作其他處理。
(七)違反本辦法經以上處罰還拒不改進的,應責令停業改進,或者由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吊銷其衛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同時吊銷其營業執照。
(八)違反本辦法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它嚴重食源性疾患,致人死亡或者致人殘疾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罰款通知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訴的,由執行處罰的單位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