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2月25日遼寧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食品商販和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條例(試行)
- 頒布單位:遼寧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4.02.25
- 實施時間:1984.05.01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第一條和第六條的規定,為加強對食品商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工作,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對人體的危害,保障人民的身體健康,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食品商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生產經營者,都必須遵守本條例。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任何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三條 集市貿易的食品衛生管理工作和一般食品衛生檢查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食品衛生的監督和檢驗工作,由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負責,畜、禽、獸類及其產品的獸醫衛生檢驗工作,由農牧漁業部門負責。
第四條 城鄉集市貿易市場必須保持環境衛生。新建城鄉永久性的集市貿易市場的場址確定,必須有當地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參加。城鎮集市貿易市場要設售貨台、衛生箱、公共廁所、垃圾箱等設施。
第五條 凡上市銷售的肉類、家禽、蛋品、水產品、糧油、瓜果、蔬菜等農副產品及其它食品,必須按品種划行分類歸市,合理布局,防止交叉污染。
第六條 食品商販必須先取得衛生許可證方可向工商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變更經營範圍,另行辦證。銷售食品時,必須攜帶健康證,懸掛衛生許可證。
有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派人到街頭、市場從事食品零售營業的,必須另行辦理食品衛生許可證。
第七條 食品商販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和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它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人員,嚴禁參加生產經營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八條 食品商販應當經常保持個人衛生,銷售直接入口食品時,必須將手洗淨,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使用售貨工具(有小包裝的食品除外)。
第九條 食品商販和城鄉集市貿易市場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的容器、包裝材料、食品用工具和接觸食品的售貨台,必須無毒、無害,符合衛生要求。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食品用工具,使用前必須洗淨、消毒,防止污染。禁止用書刊、報紙、廢紙和其它不符合衛生要求的紙張包裝直接入口的食品。
第十條 食品商販和城鄉集市貿易市場食品生產經營者,凡加工製做和出售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須有防塵、防蠅設備,使用售貨工具;餐茶具使用前必須洗淨、消毒。
第十一條 食品商販和城鄉集市貿易市場食品經營者銷售的食品必須新鮮、清潔、無毒、無害,符合衛生要求。
禁止經營下列食品:
(一)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它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二)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過國家限定標準的食品;
(三)未經獸醫衛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畜、禽、獸肉類和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水產動物等及其製品;
(四)血腸、血豆腐和生乳類食品;
(五)熟蟹、熟蝦、熟貝類;鹽滷蟹、鹹泥溜、鹽滷喇蛄;
(六)死的黃鱔、甲魚、烏龜、河蟹和各種貝類(冷凍品、乾製品除外);
(七)河豚魚、毒蘑菇、鮮黃花菜等有毒動植物;
(八)浸泡或拌過農藥的糧食、油料等;噴灑農藥未到安全期的蔬菜、瓜果和被化學毒物污染的食品;
(九)不符合衛生要求的食品添加劑及其製作的食品,違反食品添加劑使用範圍和最大使用量的食品;
(十)摻假、摻雜、偽造,影響營養、衛生的食品;
(十一)用糖精、香精、色素配製的顏色水飲料和吹糖人、攪糖稀等兒童玩具食品;
(十二)膨聽、超過保存期限的有固定包裝的食品;
(十三)有誇大或者虛假宣傳內容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四)運輸工具或者容器包裝污穢不潔,包裝嚴重破損造成污染的食品;
(十五)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食品;
(十六)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和為防病等特殊原因而臨時規定禁止出售的食品。
對上列禁止經營的食品,由市場管理部門迫購、沒收或銷毀。對屬於不符合《肉品衛生檢驗試行規程》規定的畜禽產品,由市場管理部門送交當地政府指定的單位進行高溫、煉油等無害處理。
第十二條 食品衛生監督員和獸醫衛生檢疫員在執行任務時,有權向食品經營者了解情況,索取必要的資料,按照規定無償採樣,進行檢驗。食品衛生監督、檢查、檢驗人員必須遵紀守法。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四條 本條例由衛生行政部門監督執行。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1984年5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