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路建設債券發行辦法

河南省公路建設債券發行辦法

為迅速改變我省公路交通的落後狀況,省交通廳委託省建設銀行發行河南省公路建設債券。自一九八六年起,連續三年發行公路建設債券。一九八六年度發行八千萬元,發行日期從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一日。後兩年度的發行額另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公路建設債券發行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時間:1986年4月3日
  • 生效日期:1986年4月3日
【發布單位】816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6-04-03
【生效日期】1986-04-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南省公路建設債券發行辦法
(1986年4月3日)
第一條為迅速改變我省公路交通的落後狀況,省交通廳委託省建設銀行發行河南省公路建設債券。
第二條自一九八六年起,連續三年發行公路建設債券。一九八六年度發行八千萬元,發行日期從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一日。後兩年度的發行額另定。
第三條公路建設債券的發行對象是全省擁有機動車輛的單位和個人。汽車按核定噸位每噸位認購五十元,掛車減半;輪式拖拉機每輛一百五十元,手扶拖拉機每輛一百元;機車每輛五十元。省交通廳根據一九八五年底的機動車輛數,將今年的任務分配到各地市,由地市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具體落實。有車單位和個人按認購任務到當地建設銀行購買,最遲於九月底交清。具體繳款辦法另行通知。
購買公路建設債券的資金來源,企業單位用自有資金,不得動用流動資金、銀行貸款和攤入成本;機關和行政事業單位用經費結餘或單位基金。
已購債券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公路管理部門在當年十月份或四季度養路費繳訖證上加蓋“公路建設債券已購”戳記,並在債券(收據)背面加蓋驗訖章。
第四條公路建設債券的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一律從當年十月一日起按年計息,提前繳款不貼息,利息在償還本息時一次付給,不計複利。
公路建設債券償還期為五年,在發行後第六年十月一日起一次償還本息。償還本息時,可以到當地建設銀行兌現,也可以抵繳養路費。債券不得買賣和抵押。
第五條公路建設債券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單位購買的,發給公路建設債券收據,作為領取本息的憑證,可以記名,可以掛失;個人購買的發給公路建設債券,債券面額為五十元一種。
第六條本期公路建設債券的本息,省交通廳用全省收取的養路費作為擔保資金,於發行公路建設債券的第六年八月底以前將到期債券的本息,足額交存省建設銀行。
第七條公路建設債券籌集的資金,由省交通廳統一安排,用於幹線公路的改造和修復,提高路面等級,專款專用。改造項目投資計畫,經省計經委審定後由省交通廳下達省公路局執行,資金劃撥各地市公路總段使用,當地建設銀行進行監督。
第八條為確保公路建設債券的發行,各地市交通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各種機動車輛的稽核和查驗工作。公路管理部門在檢查養路費的同時,有權檢查債券認購憑證。從當年十月一日起,對沒有完成認購任務的機動車輛,各地檢查站有權禁止上路行駛。
第九條偽造公路建設債券及破壞公路建設債券信用者,要依法處理。
第十條公路建設債券發行辦法的解釋和未盡事宜,由省交通廳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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