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經濟形勢,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價格總水平調控和最佳化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銜接平衡區域性規劃、各主要行業和部門的行業規劃與專項規劃,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二)負責監測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巨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並提出巨觀調控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調節經濟運行,負責組織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交通運輸協調。
(三)參與分析研究全市財政、金融運行情況,研究提出政府性融資的政策措施,貫徹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和土地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價格政策。綜合分析財政、金融、土地政策的執行效果,監督檢查價格政策的執行。組織制定和調整市管重要商品價格、服務價格和重要收費標準,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和價格壟斷行為等。負責全口徑外債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
(四)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市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全市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
(五)承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申請中央、省級政府投資、安排市級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安排市級財政性建設資金,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重大投資項目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指導政策性貸款建設資金使用方向和市政府政策性投資公司固定資產投資活動。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引導民間投資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政策。負責審批市政府投資項目和重大基礎設施項目概算和初步設計。
(六)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我市構建現代產業體系、現代城鎮體系、自主創新體系、現代市場體系的戰略、目標、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協調解決重大問題,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研究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產業集聚區的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並組織實施;統籌推進、綜合協調產業集聚區發展工作;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統籌信息化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
(七)承擔組織編制全市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協調實施和進行監測評估的責任,組織擬訂區域協調發展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負責區域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研究提出全市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組織擬訂區域空間布局的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八)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的責任,監督執行全市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並根據經濟運行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及時與國家銜接調整進出口總量計畫,提出糧食、棉花、食用植物油等重要物資和商品的市級儲備計畫。
(九)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全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和人口政策,參與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體育、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研究提出促進就業、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政策的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
(十)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全市發展循環經濟與低碳經濟、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生態文明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節能減排、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提出建立健全生態補償機制的政策措施,規劃布局並協調實施節能減排重大項目,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組織協調應對氣候變化和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負責研究提出全市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的建議,牽頭擬訂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會同行業管理部門擬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的政策,制訂統一的制度、規範和程式,建立健全第三方評估機制,推動發展和規範第三方評估機構;負責對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審批、核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出具節能審查意見。
(十一)承擔全市重點項目建設管理和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責任;起草全市重點項目建設管理和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的規章草案;研究提出年度市重點項目選擇指導目錄;組織對市重點項目建設進度實施監督,協調解決重點項目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協調全市稽察工作,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和政府投資項目稽察;指導和協調全市招投標工作,依法對市重點項目招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在市人民政府重點項目領導小組領導下,負責重大項目聯審聯批的日常工作。
(十二)負責擬定全市價格改革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價格調控監測工作,負責價格管理、收費管理、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工作,負責價格監督檢查和成本調查、監測、監審工作,承擔價格鑑證、認證、認定、評估等工作。
(十三)負責全市口岸、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建設管理和運行協調工作,統籌協調通關環境建設。
(十四)組織編制全市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開展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五)提出全市年度經濟和社會發展奮鬥目標,協助市政府做好各縣(市、區)政府(含開發區、產業集聚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業務目標的制訂、分解工作。
(十六)貫徹執行國家、省糧食流通和糧油儲備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市糧食流通體制、糧油儲備管理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推動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研究提出現代糧食流通產業發展戰略建議。
(十七)擬訂全市糧食流通相關政策並監督執行,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全市糧食流通和地方糧油儲備中長期規劃建議。承擔糧油監測預警、應急責任,指導協調最低收購價糧食等政策性糧食購銷、全市軍糧供應和糧食產銷合作。負責市級應急體系建設,完善糧食應急保障制度。負責全市糧食系統國家安全工作。
(十八)負責全市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工作。監督檢查國家和省、市糧食流通、糧油儲備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落實情況,擬訂全市糧食流通、糧食庫存監督檢查制度並組織實施。對糧食收購、儲存環節的糧食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進行監督管理,組織糧食質量調查、品質測報、安全監測、質量會檢和糧食質量信息發布,組織指導對政策性糧食購銷活動和社會糧食流通進行監督檢查,組織指導對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全市糧油市場信息網路體系建設工作。
(十九)承擔市級儲備糧油行政管理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市級儲備糧油規模、總體布局和收購、銷售計畫,提出動用市級儲備糧油建議。按照有關規定審批市級儲備糧油輪換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十)負責糧食流通行業管理,指導糧食流通科技進步、技術改造和新技術推廣。貫徹糧食質量標準,提出糧食收購市場準入標準建議,負責全市糧油收購資格審核和核查以及全社會糧食流通統計工作。貫徹糧食儲存、運輸技術規範並監督執行,開展糧食流通對外合作與交流。
(二十一)擬訂全市主食產業化及糧油深加工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糧油加工行業指導和質量、計量、標準管理工作,指導全市糧食產業化經營、多種經營、連鎖經營和行業安全生產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打擊糧油商品生產經營中的假冒偽劣行為。
(二十二)擬訂全市糧食收儲供應安全保障、糧食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編制全市糧食流通、倉儲、加工設施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管理有關糧食流通設施市級投資項目。
(二十三)指導全市糧食系統財務、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市糧食局下屬單位的財務和內部審計工作,監管其國有資產。
(二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現任領導
主任周長青。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工作;承擔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督查等工作;負責機關辦公自動化和計算機網路建設與管理工作。
(二)黨委辦公室。負責黨委日常黨務及機要保密工作;負責機關、直屬單位及所屬事業單位黨組織的建設、黨員隊伍管理工作;負責機關、直屬單位及所屬事業單位的精神文明建設、行業作風建設及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牽頭落實雙擁工作;負責機關、直屬單位及所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三)發展規劃科。研究提出關於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生產力布局的建議,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總量平衡及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組織擬訂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與評估,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
(四)國民經濟綜合科。監測分析全市巨觀經濟形勢和國內外經濟發展變化,研判經濟發展趨勢,進行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測預警;提出促進經濟成長、增加就業、結構調整、穩定物價等經濟調控目標,以及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組織擬訂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承擔信息引導等工作。
(五)經濟運行調節局。監測分析全市經濟運行態勢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負責電力運行調節,組織煤、電、油、氣及其他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運輸協調,保障經濟運行平穩;組織應對有關重大突發性事件,提出安排重要應急物資儲備和動用國家及市級物資儲備的建議。
(六)固定資產投資和設計審批科。監測研判全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及運行趨勢,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措施;擬訂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有關政策;擬訂深化全市投資體制改革方案,會同相關部門擬訂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核准的目錄,明確投資審批、核准、審核的範圍、標準和程式;銜接平衡重大建設項目;統籌平衡涉及市財政性建設資金的項目;擬訂擴大民間投資的政策措施,引導民間投資方向,建立重大項目社會公開發布協調機制;安排市級財政性建設資金;牽頭組織全市特重大自然災害的災後恢復重建,協調有關重大問題;研究擬訂全市財政性投資項目審批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規草案;負責市級財政性投資項目和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工程初步設計和概算等審批事宜;協調建設工程造價有關計價標準的擬訂。
(七)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與區域協作科。綜合分析國際資本動態及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狀況;提出全市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政策、協調有關重大政策;承擔全口徑外債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提出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按規定許可權,審核外商投資項目、境外投資項目;承擔外商直接投資和國外貸款項目採購設備減免稅確認工作;組織擬訂全市區域經濟發展規劃,提出區域經濟發展的重大政策;協調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政策,參與制定土地政策,參與編制水資源平衡與節約規劃、生態建設與環境整治規劃、銜接重要礦產資源最佳化配置;指導協調對口援助工作;指導協調縣域經濟發展工作;協調落實促進中部地區崛起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建議。
(八)農村經濟科。綜合分析全市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情況,提出農村經濟發展戰略、體制改革及有關政策建議,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銜接平衡全市農業、林業、水利、氣象等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按規定許可權,辦理農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有關事宜。
(九)城市發展科(市城鎮化工作辦公室)。研究提出全市城鎮化發展戰略、目標、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城鎮化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現代城鎮體系、中原城市群建設、中心城市組團式發展、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等重大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全市城鄉發展一體化戰略、目標、政策並組織實施,統籌協調解決城鄉發展一體化有關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城鎮基礎設施、房地產開發、保障性住房建設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按規定許可權,辦理城鎮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有關事宜。
(十)工業發展科。綜合分析工業發展的重大問題,貫徹實施國家綜合性產業政策,組織擬訂全市綜合性產業政策,研究提出綜合性政策建議;統籌工業的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戰略支撐產業、產業集聚區、重大產業基地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落實國家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的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工業重大生產力布局,協調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和重大產業基地建設。
(十一)基礎產業科。統籌全市交通運輸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綜合分析全市交通運輸運行狀況,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提出有關政策建議;組織擬訂全市鐵路、公路發展的戰略、規劃,參與協調鐵路、航空建設;按規定許可權,辦理交通運輸建設項目有關事宜。
(十二)高技術產業科。綜合分析全市高技術產業及產業技術的發展態勢,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相關高新技術產業化工作,組織實施重大產業化示範工程,推進高技術產業基地和產業化項目建設;統籌信息化的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組織推動技術創新、產學研聯合和創新能力建設;推動國民經濟新產業的形成;按照規定許可權,辦理建設項目有關事宜。
(十三)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科。綜合分析全市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戰略問題,研判相關發展趨勢;組織擬訂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循環經濟發展的規劃、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研究提出全市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的建議,牽頭擬訂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生態文明建設、節能減排和循環經濟發展重大示範工程建設;組織協調節能環保產業發展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推進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按許可權分工開展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組織協調應對氣候變化和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工作。
(十四)社會發展科。綜合提出全市社會發展戰略,組織擬訂和協調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協調衛生和計畫生育、文化、教育、體育、新聞出版廣電、民政、殘疾人等社會事業領域和產業發展政策;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社會事業建設;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按規定許可權,辦理社會事業投資項目有關事宜。
(十五)就業和收入分配科。綜合分析全市就業與人力資源、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情況,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戰略和政策建議;推進相關體制改革,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
(十六)經濟貿易科。監測分析全市市場狀況,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相關工作;組織實施並監督執行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會同有關方面管理糧食、棉花、食用植物油等重要商品的市級儲備;協調流通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統籌協調促進商貿服務業發展。
(十七)財政金融科。研究分析全市全社會資金平衡情況;參與研究貫徹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和財政、金融體制改革等問題,分析全市財政、金融運行情況並提出政策建議;參與財政、金融發展規劃的制定;研究提出全市直接融資的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協調推進建設項目融資工作;研究提出產業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管理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非上市公司發行企業(公司)債券初審上報工作,參與企業上市有關工作。
(十八)法規和經濟體制改革科。研究全市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參與研究、擬訂和銜接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指導全市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協調解決經濟體制改革進程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實施機關行政處罰,監督行政執法;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按規定指導協調全市招投標工作。
(十九)服務業發展辦公室。研究提出全市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服務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統籌服務業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組織擬訂服務業發展指導目錄;安排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規劃布局和組織實施服務業重大項目,指導市服務業重點企業發展;組織開展服務業綜合改革試點;擬訂全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並監督實施。
(二十)市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組織落實國家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擬訂並組織實施我市國民經濟動員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審核國民經濟軍民結合平戰轉換能力建設項目、軍民兩用技術推廣套用項目;組織開展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二十一)市以工代賑辦公室。研究擬訂全市以工代賑政策、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編制全市貧困地區經濟開發計畫;參與全市扶貧政策的研究和擬訂;辦理全市以工代賑項目有關事宜。
(二十二)價格調控科。監測預測全市價格總水平和重要商品價格變動,研判相關發展趨勢,提出價格總水平調控預期目標和重要商品價格調控政策建議,協調價格科室綜合業務工作。
(二十三)價格管理科。研究提出實行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的產品和服務的價格政策以及調整價格的意見;組織實施國家關於產品價格、服務價格改革和調整的有關方案;負責貫徹落實省管重要商品價格及相關行業服務價格政策;擬訂和調整市管工農業產品、交通運輸價格及相關行業服務價格的標準。
(二十四)收費管理科。貫徹落實國家、省關於收費改革的方案,並按有關要求做好基礎性調研工作;按照《河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河南省經營服務性收費(價格)目錄》做好相關落實工作;按照《河南省定價目錄》、《河南省價格聽證目錄》做好部分重要公益性商品價格管理工作。
(二十五)價格調節基金科。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相關管理工作。
(二十六)市能源局。貫徹執行國家能源法律、法規和發展戰略、規劃及產業政策;研究提出全市能源發展戰略,擬訂能源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能源體制改革,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負責全市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煤層氣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規劃建設管理;推進能源資源最佳化配置;協調解決能源項目建設過程中的重大問題;預測監測能源發展情況,參與能源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指導協調農村能源發展工作;配合國家、省對石油儲備進行管理。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和審核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負責全市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配合國家和省開展能源重大設備研發、成套設備引進消化創新和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建設;參與制定與全市能源發展相關的資源、環保等政策,提出能源產品價格調整和進出總量建議,承辦能源對外合作有關事宜。內設電力煤炭科、石油天然氣和新能源科,機構規格均為副科級。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重點項目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市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承擔全市重點項目建設管理和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責任;起草全市重點項目建設管理和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研究提出年度市重點項目選擇指導目錄;負責重大項目聯審聯批日常工作;組織對市重點項目建設工程進度實施監督,協調解決重點項目建設中的重大問題,綜合考評全市重點項目責任目標完成情況;指導協調全市稽察工作,組織開展市重大建設項目和政府投資項目稽察;組織對市級以上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規問題,按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依法對市重點項目招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內設綜合科、重點項目建設管理協調科、重點項目稽察科,機構規格均為副科級。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口岸辦公室。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口岸發展規劃;負責全市口岸建設管理和運行協調工作;負責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建設運行協調工作;推進實現貿易便利化的通關環境建設,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
(二十九)糧食綜合協調科。負責市直糧食系統相關單位及業務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組織落實;負責全市糧食系統國家安全工作。
(三十)糧食調控科。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糧油流通統計制度;研究提出糧食流通、物流體系建設中長期規劃;研究提出市級儲備糧的規模、總體布局、收購、銷售計畫和動用的建議;按照有關規定審批市級儲備糧油輪換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糧油監測預警工作,建立健全糧食行業應急指揮系統,完善糧食應急保障制度;組織軍糧等政策性糧油供應,組織協調政策性糧食購銷、批發市場交易活動和糧食產銷合作;負責全市糧油市場信息網路體系建設。
(三十一)糧食政策法規科。研究提出全市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擬訂糧食市場體系建設、發展規劃;研究提出現代糧食流通產業發展戰略和糧食收購市場準入標準建議;貫徹糧食質量標準、檢測制度和有關技術規範,對糧食收購、儲存環節的糧食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進行監督管理,組織糧食質量調查、品質測報、安全監測、質量會檢和糧食質量信息發布;負責全市糧食收購資格審核和核查工作;組織擬訂全市糧食流通和市級儲備糧管理的有關政策;負責全市糧食行業依法治理和普法工作,擬訂依法治理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相關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等工作。
(三十二)糧食監督檢查科。監督檢查國家和省、市糧食流通、糧油儲備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落實情況,擬訂全市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全社會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質量標準和糧食流通統計制度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地方儲備糧計畫、質量和技術規範等執行情況,開展政策性糧食購銷活動監督檢查,承擔全市糧油庫存檢查工作。
(三十三)糧食流通與科技發展科。研究擬訂全市糧油科技、倉儲、物流、加工、主食產業化、糧食收儲供應安全保障及糧食流通設施建設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技術規範、管理辦法,編制有關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中央儲備糧油代儲企業資格核查上報及全市糧食儲備庫管理體系建設工作;承擔糧食流通行業指導和技術改造工作,指導糧油倉儲設施資產管理有關工作;承擔全市主食產業化、糧油深加工行業指導和質量、標準管理工作,指導糧油產業化經營、食品安全及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行業利用外資、引進技術設備及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工作;指導全市糧食行業職業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設;承擔糧食倉儲設施、投資建設、對外經貿、主食產業化和糧油加工業統計工作。
(三十四)人事科。承擔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隊伍建設等工作;承擔機關及所屬單位人員出國政審工作;指導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三十五)財務科。負責機關和直屬機構的財務管理及日常核算工作,負責編制和上報財務經費收支預算,負責固定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內部審計等工作。指導全市糧食系統財務、內部審計工作;參與國家政策性糧食業務收購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工作,參與糧食財務掛賬清理、消化和管理工作,參與糧食風險基金測算、管理、監督使用工作,參與其他糧食專項資金分配、使用、監督管理工作;參與糧食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工作。
(三十六)行政服務科。按照市委、市政府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實行大科室試點的要求,設立行政服務科,承辦本部門在市行政服務中心的各項行政審批和行政服務事項。行政服務科不按實體內設機構管理。
(三十七)離退休幹部工作科。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及所屬事業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規定設定。
直屬機構
(一)市物價檢查所。主要職責:宣傳貫徹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指導全市價格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實施價格檢查,依法查處商品價格、服務價格和國家機關收費中的價格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價格壟斷行為;受理價格行政複議案件和價格舉報。
(二)市價格成本監測所。主要職責:監測分析重要農產品價格成本變動;研究提出政府制定價格成本核算辦法的建議,並實施成本監審;組織實施重要農產品、重要商品的成本調查;指導市、縣級成本調查監審工作。
派出機構
保留原市糧食局直屬分局,掛市糧食流通執法大隊牌子,為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糧食局)的派出機構。主要負責湖濱區、經濟開發區、產業集聚區、商務中心區的社會糧食流通管理和糧食流通執法檢查工作,組織落實政策性糧食供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