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時間
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於2003年3月前日正式實施。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省發展計畫部門指導和協調招標投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有關規章和綜合性政策,報省人民政府批准;負責對省重點項目建設過程中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省經貿、水利、交通、民航、信息產業、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工業、水利、交通、民航、信息產業等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
省外經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進口機電設備採購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上述分工,按分級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檢查或監督執法。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監督必須招標的項目按法定的招標方式招標;
(二)監督必須招標的項目按規定程式招標;
(三)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違法行為;
(四)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在監督招標投標活動過程中發生管轄爭議的,可以由同級人民政府發展計畫部門協調解決;協調解決不成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第七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之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不得向招標投標當事人、招標代理機構收取費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舉報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 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範圍和規模標準
第八條 下列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項目;
(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路等郵電通訊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五)道路、橋樑、捷運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項目;
(六)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七)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第九條 下列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三)體育、旅遊等項目;
(四)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十條 使用國有資金、國家融資、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必須進行招標。
國有資金包括: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資金,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並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對投資項目實際擁有控制權);
國家融資包括:國家發行債券所籌集的資金,國家對外借款或擔保所籌集的資金,國家政策性貸款,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國家特許的融資;
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資金包括: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
第十一條 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範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契約估算價在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在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在三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契約估算價低於第(一)、(二)、(三)項規定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不含征地費、市政配套費與拆遷補償費)在一千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前款規定的規模標準需要調整的,由省發展計畫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
第十二條 下列項目的選擇,必須進行招標:
(一)政府投資項目組建者的選擇;
(二)政府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主體的選擇;
(三)道路、供水、供熱、電力等由國家壟斷或者控制的設施或產品經營權的選擇。
第十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公開招標:
(一)政府重點建設項目;
(二)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
(三)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
前款規定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項目審批部門核准可以邀請招標;屬於省重點項目的,應當經省發展計畫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因項目技術複雜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對專有技術和專利權保護有特殊要求的;
(三)受自然資源或者環境限制的;
(四)採用公開招標方式不符合經濟性要求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其他不宜公開招標的。
第十四條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建設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二)搶險救災的;
(三)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四)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採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或者其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五)潛在投標人少於三個,不能形成有效競爭的。
第三章 招標、投標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在向項目審批部門報送依法必須進行招標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同時擬定項目的招標方案,報項目審批部門核准。
招標方案的內容包括:
(一)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採購活動的具體招標範圍;
(二)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採購活動擬採用的招標組織形式、招標方式。擬採用自行招標、邀請招標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
項目審批部門核准的招標方案應當抄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第十六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投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中,使用財政預算資金、納入財政管理的政府性專項建設資金、國家融資、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由行政主管部門作為招標人的,應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條 從事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由省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
從事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進口機電設備採購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由省以上外經貿行政主管部門認定。
從事其他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認定,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招標代理機構的代理許可權應當在招標代理契約中載明。招標代理機構超越代理許可權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從事與其代理的同一招標項目相關的投標代理和投標諮詢服務,不得轉讓代理業務。
第二十條 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檔案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一)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複雜程度相適應的專業技術力量;
(三)設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者有三名以上招標業務人員;
(四)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招標人具備自行招標條件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招標人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招標人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的,應委託具有相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其指定代理機構。
第二十一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公告應當通過國家或省發展計畫部門指定的報刊、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介發布。
省發展計畫部門應當按照適度競爭、客群分布合理、經濟方便的原則指定招標公告發布媒介,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條 招標公告的發布應當符合招標投標法第十六條的規定。
招標公告規定的報名時間、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招標檔案的發放時間自招標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得少於四個工作日,不得規定報名限額、限量發放數額。
招標人對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的,應當在招標公告中明確。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對潛在投標人實行資格預審的,應當將資格預審條件、標準、淘汰方法、擬選定的投標人的數量載入資格預審檔案或在招標公告中載明。
在資格預審檔案中,不得含有歧視潛在投標人的條 款,不得含有權利義務不對等的條 款,不得在資格預審檔案中違反已設定的預審條件、標準、淘汰方法設定特權條 款。
招標人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檔案進行資格預審。
第二十四條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項目的招標人在進行資格預審時,應當採用集體討論方式。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將資格預審結果同時書面通知所有申請參加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並向未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在發出招標檔案五個工作日之前,應當將招標檔案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使用財政預算資金、納入財政管理的政府性專項建設資金的工程建設項目,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招標檔案中確定的建設標準、建設內容、投資總額不得超出批准的初步設計及概算範圍。超出批准範圍的,應在發出招標檔案之前,報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核部門審核,經審核同意後,方可進行招標。
第二十八條 招標檔案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項目的名稱和招標內容;
(三)項目的資金來源和落實情況;
(四)項目的數量、規模或工程項目的建設地點;
(五)項目的完成期限;
(六)項目的技術要求和質量要求;
(七)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
(八)投標檔案遞交的地點和截止時間;
(九)投標報價要求;
(十)評標標準和方法;
(十一)投標有效期限;
(十二)投標檔案的正副本數量;
(十三)契約的主要條 款;
(十四)開標的時間和地點;
(十五)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招標檔案不得含有傾向或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國家對投標人的資格條 件有規定的,招標人在招標檔案中載明的投標人資格條 件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條件。
招標檔案規定的技術標準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規範、規程的要求。
第三十條 招標人發放招標檔案或者資格預審檔案收費的,不得超出編制和印刷該檔案的成本。
第三十一條 投標人對招標檔案有疑問的,應當在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十七日前向招標人提出。招標人應當在投標檔案截止時間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或者召開投標答疑會的形式向所有投標人進行一致的解答。
第三十二條 工程建設招標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當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
(一)項目選址有特殊要求的;
(二)項目建設條 件較為複雜的;
(三)多數潛在投標人要求踏勘現場的。
第三十三條 招標人可採用有標底招標或無標底招標,鼓勵採用工程量報價清單招標和無標底招標。對於設有標底的招標,應當參考標底,但在招標檔案中不得規定將標底作為中標或廢標的決定性條 件。標底必須保密。
第三十四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編制投標檔案,加蓋投標人的公章並經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簽字,進行密封,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前送達投標地點。
在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啟投標檔案或破壞其密封。
第三十五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投標人,不得安排同一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同時參加三個以上施工、監理項目的投標。招標人要求低於三個的,從其要求。
施工單位和建設監理單位之間存在隸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參與同一建設工程的投標。
第三十六條 招標人在招標檔案中載明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合理地確定投標保證金的數額,最高不得超過招標人組織招標所需費用三分之一。
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撤回投標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回。
第三十七條 項目設計採取公開招標方式的,對達到招標檔案規定要求的未中標方案,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中載明是否給予經濟補償及補償數額;採取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對達到招標檔案規定要求的未中標方案給予經濟補償,補償數額應當在投標邀請書中載明。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八條 投標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人不應接受:
(一)投標截止時間後送達的;
(二)未按招標檔案要求提供擔保或擔保有瑕疵的;
(三)未密封或者未按招標檔案要求密封的。
招標人應當記載投標檔案的送達時間、密封情況是否符合招標檔案的要求,並由接受人和送達人簽字。
第三十九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檔案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
開標由招標人或者其代理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開標,應當接受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條 投標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標委員會按廢標處理:
(一)未加蓋投標人公章及未經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簽字的;
(二)超過招標檔案規定的項目完成期限的;
(三)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 件的;
(四)明顯不符合技術規格、技術標準要求的;
(五)以聯合體方式投標而無共同投標協定的;
(六)載明的貨物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標檔案要求的;
(七)以他人名義投標的;
(八)採取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九)其他不符合招標檔案實質性要求的。
第四十一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應當在開標前二十四小時內組成,其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專家應當由招標人從國務院有關部門專家名冊、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專家名冊或招標代理機構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一)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
(三)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係,可能影響對投標公正評審的;
(四)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因違法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的。
第四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及其代理人或者與招標結果有利害關係的其他人,不得收受投標人、中介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透露對投標檔案的評審、比較和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
第四十四條 評標應當按照招標檔案載明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不得變更招標檔案已載明的評標標準和方法。
第四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應推薦一至三名中標候選人,並標明排列順序。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不得選擇中標候選人以外的投標人中標。
第四十六條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契約,或者招標檔案規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定的期限未能提交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因前款規定的同樣原因不能簽訂契約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三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建築、藝術造型設計方案中標候選人的確定不適用本條規定。
國家對中標人的確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評標和定標應當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前完成。
評標應當在開標後進行。
評標委員會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後十五日內,招標人應當確定中標人。
招標人應當在確定中標人之日起七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招標項目設有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在投標有效期滿後五個工作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在投標有效期滿前確定中標人的,應當在確定中標人後五個工作日內退還。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招標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與中標人簽訂契約。
招標人無正當理由不得終止招標活動。
第四十八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方式和發布招標公告的媒介;
(二)招標檔案的主要內容;
(三)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和評標報告;
(四)中標結果;
(五)招標投標活動中其他應說明的重要事項。
第四十九條 未經招標人同意,中標人不得在中標後調換投標檔案中確定的項目負責人和主要技術人員。
第五十條 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招標人也不得要求中標人轉讓中標項目或者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向他人轉讓、分包。
中標人按照契約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但分包部分不得超過中標價格的30%;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 件,並不得再次分包。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招標投標法有明確處罰規定的,按照其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二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將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項目審批部門,項目審批部門可以根據情況依法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核准擅自組織邀請招標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
第五十四條 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或者發放招標檔案後終止招標,給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無正當理由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偽造、塗改、轉讓資格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代理業務、降低資質等級或者收回資質證書,並在三年內不受理其資格申請。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投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第五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沒收其收受的財物,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規避行政監督的,由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
第五十八條 行政監督部門在招標投標監督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的;
(二)強制招標人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
(三)直接或間接干預評標的;
(四)為招標人指定標底編制單位的;
(五)非法成立行業招標投標管理機構,代替招標代理機構工作的;
(六)違法向招標人、投標人收取費用的;
(七)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
(八)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
其他單位和個人利用職權進行前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的具體條 件和程式有不同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辦法施行前本省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