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12月26日江西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1987年12月29日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鄉鎮人民政府工作暫行條例
- 頒布時間:1987年12月29日
- 實施時間:1987年12月29日
- 頒布單位:江西省人大常委會
1987年12月26日江西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1987年12月29日公布。
1987年12月26日江西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1987年12月29日公布。第一條 為了有效地發揮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的職能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
江西省廢止八件地方性法規 2001-12-26 全文 一、《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1984年12月15日江西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二、《江西省鄉鎮人民政府工作暫行條例》(1987年12月26日江西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三、《江西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執行〈...
1987年10月31日江西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1987年11月1日公布。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省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是基層...
江西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是一項由江西省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2022年7月26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西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等6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由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自2022年8 月1日起施行。通過時間 1995年8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
24、江西省鄉鎮人民政府工作暫行條例(1987年12月26日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25、江西省文物保護管理辦法(1987年12月26日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26、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19...
《江西省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暫行)》是加強全省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管理,落實各方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最大限度降低安全事故風險,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賦予鄉鎮(街道)縣級審批服務執法許可權和經濟發達鎮縣級...
《江西省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實施細則(暫行)》是為了規範和加強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工作,保證安全生產培訓質量,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和《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4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原...
《江西省森林限額採伐管理暫行辦法》是一則發布於江西省的暫行辦法,用於森林限額採伐管理。引言 1991年7月9日省政府令第4號發布 1998年2月10日省政府令第64號修正 2002年1月17日省政府令第109號修正 詳細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森林限額採伐管理,控制森林資源消耗,保證森林永續利用,根據《中華...
第三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監督全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制定全省統一的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和評價標準,建立並維護“江西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省物業信用系統”),匯總和發布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第四條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地區物業服務企業信用...
《江西省《民兵工作條例》實施細則》是江西省政府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做好本省民兵工作,加強國防後備力量建設頒布的條例。1994年12月16日省政府、省軍區令第37號發布 1997年8月27日省政府令第57號修正 2003年12月9日省政府令第126號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
2.安全生產工作取得新進展。出台《江西省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細則》《江西省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暫行規定》等政策檔案,創新實施巡查督導、警示約談、“一報告、雙簽字”等重要舉措,事故源頭治理更加精準,安全風險防控更加嚴密。成立了礦山、建築等13個安全生產專業委員會,省政府分管副省長任各安全生產專業委員第...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門、市直單位、鄉鎮(街道)和企業統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江西省統計管理條例》和《景德鎮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統計工作的決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市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
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最佳化發展環境,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權力項目的決定》(贛府發〔2015〕54號)精神,經研究,決定取消行政權力項目1項;調整行政權力項目8項;市本級承接省政府下放的行政權力項目8項;縣(市、區)承接省政府下放的行政權力項目3...
第二十二條 地區行署、省直市、縣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機構設定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1986年11月1日起施行。1981年10月31日公布的《江西省礦產資源保護暫行辦法》同時廢止。地方性法規(類別)
第一條 為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問題,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社廳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意見的通知》(贛府廳發〔2014〕12號)和《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西省財政廳轉發...
江西省養老服務機構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養老服務機構備案管理,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江西省養老服務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服務機構備案,是...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6年9月22日 江西省民辦教育促進條例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民辦教育事業健康發展,維護民辦學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
為加強吉泰走廊城鎮農民建房規劃建設管理,大力推進美麗鄉村建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吉安市吉泰走廊城鎮農民建房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於2011年12月12日由吉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吉府辦字〔2011〕260號印發。《辦法》分...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江西省行政區域內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和年度項目計畫編制、項目實施、項目驗收等管理工作。第三條 移民安置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報市級人民政府或其水庫移民管理機構批准後實施。後期扶持規劃應當包括後期扶持的範圍、期限、具體措施或項目、預期目標等內容。第...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築工程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規定》、《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贛州市安全生產責任制監督落實管理辦法》等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
經贛州市政府同意,贛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22年1月22日印發贛州市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 理辦法.本辦法自2022年1月24 日起施行。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製定程式,加強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江西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