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9月29日江西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1986年10月12日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85年10月12日
- 實施時間:1986年11月01日
- 頒布單位:江西省人大常委會
1986年9月29日江西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1986年10月12日公布。
1986年9月29日江西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1986年10月12日公布。第一條 為促進鄉鎮集體和個體採礦事業的健康發展,合理開發和保護礦產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結合我省實際,...
1986年9月29日江西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並經江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第二十八次會議修訂的《江西省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江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對《江西省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九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四)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由所在地縣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審查,報...
江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了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建議修改《江西省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議案。根據國務院《關於對黃金礦產實行保護性開採的通知》的規定,決定對1986年9月29日江西省第六...
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辦法,目的是保障礦山生產安全。檔案內容 1994年10月24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1997年4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第一次修正,2010...
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根據省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廢止《江西省集體礦山企業、私營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管理條例》。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集體礦山企業、私營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者開採礦產資源,按照1996年8月29日第八...
17、江西省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管理辦法(1986年9月29日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18、江西省縣鄉直接選舉實施細則(1983年12月1日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1986年12月27日省六屆人大常委會...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採礦產資源的各類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者,必須依照《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和本辦法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
貴州省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管理辦法 (1991年1月19日貴州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礦產資源,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
第一條 為促進我省鄉鎮集體和個體採礦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簡稱《礦產資源法》)第十四條規定,結合我省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我省境內開辦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都必須遵守《礦產資源法》...
1987年7月18日吉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礦產資源,加強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
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省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與管理工作,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財產權益,促進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採礦產資源的各類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者,必須依照《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
《湖南省鄉鎮集體企業採礦和個體採礦管理辦法》,1987年湖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發布的檔案。修正日期 1987年5月17日湖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1994年8月30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的管理,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發展我區地方礦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境內的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必須遵守本辦法。
五、鄉鎮集體和個體采挖零星分散的沙金資源的具體審批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二條全民所有制單位同鄉鎮集體聯合開辦的礦山企業,按投資多的一方確定企業所有制性質,屬於全民所有制性質或投資均等的按《礦產資源法》第十三條...
(六)國家或省規定不得開採礦產資源的其他地區。上述區域內已有的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者必須撤出。第十條 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者,未經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不得進入國家正在進行地質勘探的作業區、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