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7月18日吉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1987年07月21日
- 實施時間:1987年07月21日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1987年7月18日吉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1987年7月18日吉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礦產資源,加強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
(三)掛靠鄉、鎮、村、街道、企事業單位所屬集體所有制單位(包括統配煤礦和地方國營煤礦所屬單位)的個體採煤和私營煤礦。二、清理整頓內容 (一)是否按《礦產資源法》、《吉林省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第十七條 採礦許可證由自治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統一印製,其他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印製和偽造。 第十八條 取得採礦許可證的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採礦個體,憑採礦許可證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青海省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管理條例,地方法規,發布日期1987-07-18。【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青海省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管理條例 (1987年7月18日青海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
本次常委會,在聽取省地礦局和省人大財經委員會分別對《雲 南省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所作的說明和審議報告後,於7月20日下午和7月21日上午分組進行了審議。大多數委員認為:根據《礦產資源法》和《...
第一條 為加強對集體礦山企業、私營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的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礦產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以下簡稱《礦產資源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四川省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管理條例》是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於1994年5月28日通過的地方法規。【發布單位】82101 【發布文號】四川省人大常委會第19號 【發布日期】1994-05-28 【生效日期】1994-05-...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各種集體經濟性質的礦山企業以及個體採礦。第三條 對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實行“積極扶持、合理規劃、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以有計畫地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我省的礦產...
第二條 凡在本省境內的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礦產資源。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必須履行審批手續,在領取採礦許可證,依法取得採礦權...
貴州省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管理辦法 (1991年1月19日貴州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礦產資源,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
為了加強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的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礦產資源,保護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採礦個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製了《天津市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管理條例》。條例全文 ...
第九條 採礦審批權歸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一)在縣(包括縣級市、區,下同)行政區域範圍內開辦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須經當地縣(市)人民政府審批。(二)跨縣開辦的鄉鎮集體礦山企業由行政公署或者省轄市人民政府審批。跨地、...
第六條 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縣(自治縣、特區、市、區,下同)以上人民政府的礦管機關或其授權的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的監督管理工作。各礦業主管部門協助同級礦...
第二十二條 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應向縣(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繳納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費,收費辦法由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費,用於人才培訓、提供服務等方面,專款專用,不得它用。第二十三...
1987年11月21日甘肅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礦產資源,加強對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的管理,保障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地方採礦業的發展...
徐州市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管理條例 (1995年9月26日江蘇省徐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1995年10月19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開採範圍 第三章 ...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鄉鎮集體企業和個人合夥、個體工商戶開採礦產資源的監督管理工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監督管理。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鼓勵、指導和幫助鄉鎮集體礦山企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