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關於認真抓好個體採煤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政府關於認真抓好個體採煤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是吉林省政府於1991年發布的一則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政府關於認真抓好個體採煤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
  • 發布日期:1991-11-1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702
【發布文號】吉政發[1991]60號
【發布日期】1991-11-12
【生效日期】1991-11-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認真抓好個體採煤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
(1991年11月12日吉政發〔1991〕60號)
近幾年來,我省個體採煤發展較快,一九九0年產煤103萬噸,占全省地方煤炭產量的十分之一,對緩和我省煤炭緊張局面起了一定積極作用。但個體採煤確實出現不少問題。主要是:有的沒有取得採礦許可證,私采濫挖;有的不具備起碼的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條件,事故頻繁、傷亡嚴重;有的偷稅漏費、損害國家利益、逃避部門管理;有的以辦礦為名,非法收購煤炭,轉手倒賣,牟取暴利,甚至哄抬煤價,摻雜使假,擾亂煤炭市場,坑害用戶;有的掛靠集體單位,名為集體辦礦實為個體採煤,造成管理混亂等等。
最近,國務院下發了《關於清理整頓個體採煤的通知》(國發〔1991〕37號,已翻印發至縣級政府),決定對個體採煤進行清理整頓。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指示精神,切實解決個體採煤存在的問題,現就我省個體採煤清理整頓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頓範圍
(一)僱工七人以下的個體工商戶採煤;
(二)僱工八人以上的私營煤礦企業或聯戶辦煤礦;
(三)掛靠鄉、鎮、村、街道、企事業單位所屬集體所有制單位(包括統配煤礦和地方國營煤礦所屬單位)的個體採煤和私營煤礦。
二、清理整頓內容
(一)是否按《礦產資源法》、《吉林省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履行了辦礦審批手續並取得《採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是否具備國務院國發〔1991〕37號檔案規定的十三項辦礦條件和省政府吉政發〔1991〕1號檔案規定的六項辦礦條件;
(三)是否取得了市、地、州勞動部門發放的《礦井安全條件合格證》;使用爆破器材是否取得了公安部門發放的《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煤礦是否具備了必要的勞動保護條件;
(四)是否進行了稅務登記,按國家有關稅法規定繳納資源稅、產品稅、所得稅等,是否按省政府規定提取和繳納了地方煤炭發展基金、維簡費和管理費用;
(五)對進入統配煤礦和地方國營煤礦井田範圍內開採的,是否有提供資源單位的協定書,是否危及國營礦井的生產和安全;
(六)煤礦是否有轉手倒賣、摻雜使假、超最高限價、使用不合規定票據等非法經營行為。
三、清理整頓辦法及其原則
對現有個體採煤要逐個清理、嚴格審查、分類處理。
(一)對未經審批、無證開採、無照經營的煤礦堅決取締;對未經批准擅自進入國營礦區開採,嚴重威脅大礦安全生產以及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一律予以封閉。
(二)對已取得採礦許可證,但不完全具備辦礦條件、安全生產條件和勞動保護條件的,限期整改,逾期達不到規定要求的,由審批部門撤銷審批檔案,發證、發照機關吊銷採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未取得《爆破物品使用許可證》使用爆破器材的,由公安部門按規定進行處理。現已停采的煤礦,必須經整頓合格後恢復生產。
(三)對掛靠全民或集體單位,實為個體採煤的,一律按個體採煤重新辦理審批手續和採礦登記。無論原來靠掛何單位(包括統配煤礦和部隊),一律由地方政府統一管理。清理整頓後,不允許存在有照無證、一證多照、一證多井的礦井。
(四)對不進行稅務登記,偷稅漏費以及進行轉手倒賣、摻雜使假、隨意提價、使用不合規定票據等違法經營活動的,煤炭部門要配合稅務、工商等有關部門對當事人依法進行處理。
四、清理整頓工作的組織領導和要求
(一)清理整頓工作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進行。省政府在省煤炭局設立清理整頓辦公室,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並負責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清理整頓的具體工作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煤炭、地礦、勞動、工商、稅務、公安、鄉鎮企業管理等部門共同搞好清理整頓工作。
(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根據國務院檔案精神和本通知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具體組織清理整頓,務於一九九二年九月底前完成清理整頓工作。各市、地、州人民政府(行署、行委)要組織複查和驗收,並向省政府寫出報告(徑送省煤炭局)。省政府將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抽查。各地工作部署和整頓進度每季度向省整頓辦公室匯報一次。
(三)清理整頓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難度較大,各級政府要加強領導,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認真抓緊、抓好。要秉公執法,依法行政,不得擅自放寬辦礦條件和隨意頒發證照,也不得故意刁難、侵犯個體辦礦的合法權益。對營私舞弊、違法亂紀者要嚴肅處理。
(四)清理整頓工作要達到以下基本要求:
1、個體採煤走上依法辦礦的軌道,無違法違章開採現象發生;
2、個體採煤基本達到辦礦條件,安全狀況明顯好轉;
3、煤炭資源得到合理利用,資源回收率有所提高;
4、個體採煤的生產經營活動得到依法管理。生產建設、技術改造、煤炭分配使用、銷售運輸、礦用物資供應等納入全省計畫管理,由縣級煤炭主管部門統一按計畫組織實施。
5、個體採煤辦礦收益有所提高,地方煤炭發展資金增加積累,國家稅收、財政收入有所增加。
(五)根據我省情況,在清理整頓期間,暫停新的個體採煤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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