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個體採煤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個體採煤的通知》是國務院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1991年07月1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個體採煤的通知
  • 發文字號:國發〔1991〕37號
  • 發布單位:國務院
  • 成文日期:1991年07月11日
檔案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幾年來,我國個體採煤有了一定的發展,全國每年個體採煤四千多萬噸,對緩和煤炭供求緊張局面以及解決部分農村勞動就業起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個體採煤也出現了許多問題,主要表現在:多數沒有取得採礦許可證,亂采濫挖現象比較普遍;回採率很低,破壞和浪費國家煤炭資源比較嚴重;有的不具備起碼的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條件,事故頻繁,傷亡嚴重;有的偷稅漏稅,損害國家利益。目前,個體採煤主要有三種形式:一是以營利為目的、僱工七人以下的個體工商戶採煤;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僱工八人以上的私營煤礦企業採煤;三是為個人生活自用的少量採煤。為了保護國家煤炭資源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證煤炭工業健康發展,國務院決定對個體採煤進行清理整頓。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清理整頓個體採煤
(一)清理整頓個體採煤,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山安全條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制定的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管理條例(辦法)、規定以及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進行。
(二)個體採煤必須具備規定的辦礦條件,符合有關工礦企業勞動保護規定,依法登記並經有關部門審查批准取得合法採礦權後才能辦礦採煤。
(三)個體採煤必須進行稅務登記,按國家有關稅法規定納稅。
(四)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掌握私營煤礦和個體工商戶採煤的辦礦條件。要明確由煤炭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法規所規定的部門負責審查辦礦條件並簽署意見後,由法定的登記管理機關頒發採礦許可證,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私營煤礦或個體工商戶採煤營業執照。凡不符合辦礦條件的,不得發給證、照。
二、嚴格個體採煤的辦礦條件
開辦私營煤礦和個體工商戶採煤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資源可靠,有經法定部門劃定明確的井田範圍和礦界;
(二)有經過縣級以上(含縣級)煤炭部門或政府指定的部門批准的採煤設計圖紙和說明書;
(三)有與建設規模相適應的人、財、物和技術水平;
(四)建立了必需的安全管理機構和制度,每個礦井必須有兩個能使人通行到地面的安全出口;
(五)礦井必須實行機械通風,並有合理可靠的獨立通風系統;
(六)制定了地面和井下防火制度和措施,井下人員使用合格的礦燈照明;
(七)井下放炮必須使用放炮器和煤礦安全炸藥、電雷管;
(八)有可靠電源,井下必須按《鄉鎮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選用電器設備和電纜;
(九)每一礦井必須配備專職瓦斯檢查員和瓦斯檢查儀器,建立瓦斯檢查和管理制度;
(十)礦井必須有防治水害的安全措施,配備必要的探放水設備;
(十一)必須有符合《鄉鎮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提升設備、鋼絲繩、信號和斷繩保險及制動裝置;
(十二)辦礦負責人要具備煤礦安全生產和經營管理等基本知識和相應的辦礦資格。礦井的技術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培訓,考核合格並持證上崗。新工人必須進行強制培訓;
(十三)為個人生活自用採煤,也必須具備一定的安全生產等條件,具體條件由各地人民政府制定。
三、對現有的個體採煤進行嚴格審查、分類處理
(一)凡違反《礦產資源法》和工商管理規定,未取得採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一律停止開採。對拒不停采,造成資源破壞的,按照《礦產資源法》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已停采的礦點要恢復開採,必須提出申請,經有關部門審查,符合辦礦條件,核發採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後,才能恢復開採。
(二)對已經取得採礦許可證,但不具備辦礦條件和勞動保護條件的,限其在一年內達到辦礦條件,逾期達不到者,由發證、發照機關吊銷採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對違反《礦產資源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超層越界開採,特別是進入統配和地方國營煤礦範圍內開採的,要責令撤出,並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三)對已經取得採礦許可證,並具備辦礦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法發給營業執照。
(四)私營煤礦企業、個體工商戶採煤以及個人為生活自用採挖少量煤炭資源,都要依法繳納資源稅、產品稅、所得稅等。對偷稅、漏稅、抗稅者,依法處理。
四、清理整頓個體採煤的做法和要求
(一)清理整頓個體採煤,涉及面廣、政策性強,難度比較大,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認真抓緊、抓好清理整頓工作。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制定具體的清理整頓辦法,用一年左右時間完成清理整頓工作。
(二)清理整頓個體採煤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領導,能源部、地質礦產部、國家工商局、勞動部、農業部、國家稅務局等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併負責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具體工作可由縣(市)人民政府負責,並組織煤炭、地礦、工商、勞動、稅務、公安和鄉鎮企業管理等有關部門,共同搞好清理整頓工作。
(三)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秉公執行。對違反規定放寬辦礦條件和隨意頒發(吊銷)證、照的,上級主管部門要及時予以糾正,對營私舞弊、違法亂紀者要嚴肅處理。
(四)在清理整頓期間,各地要按照規定,從嚴審批新的個體採煤。
(五)這次清理整頓工作的基本要求是:通過清理整頓,使個體採煤走上依法辦礦的軌道,制止各種違法違章開採;個體採煤基本達到各種辦礦條件,安全生產狀況明顯好轉;煤炭資源得到合理利用,資源回收率明顯提高。
有關清理整頓工作情況,請及時向能源部等有關部門通報。工作結束後,由能源部將情況匯總後報國務院。
此外,鄉鎮集體煤礦也存在不少問題,也需要清理整頓,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一九九一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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