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鄉鎮煤礦實行行業管理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鄉鎮煤礦實行行業管理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86年12月12日發布,自1986年12月12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鄉鎮煤礦實行行業管理的通知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6年12月12日
  • 實施日期:1986年12月12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煤礦與礦區
  近年來,我國鄉鎮煤礦發展很快,對緩和能源的緊張狀況,促進煤炭產地的廣大民眾脫貧致富,發揮了重要作用。實踐證明,鄉鎮煤礦是煤炭產地農村經濟的支柱,也是發揮我國煤炭資源優勢、加快煤炭工業發展的一種重要形式。但是,有些鄉鎮煤礦在發展中出現了爭搶資源、亂采濫掘和生產不顧安全等問題,亟須加以解決。
鄉鎮煤礦不同一般的鄉鎮企業。煤炭資源的開發利用,需要在統一規劃和指導下進行;其勘探、開採、運輸等技術性很強,需要有嚴格的操作規程;井下作業經常會遇到瓦斯、冒頂、水害等險情,要求每個礦井都要具有一定的生產安全設施、必要的抗災能力和應急的救護條件。因此,為了合理開發和利用國家的煤炭的資源,制止爭搶資源、亂采濫掘和採礦不顧後果的做法,加強對鄉鎮煤礦生產與安全的技術指導,改善井下工人的生產安全條件,使鄉鎮煤礦保持後勁,根據國家頒布的《礦產資源法》,國務院決定鄉鎮煤礦統一由煤炭工業部門實行行業管理。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行業管理主要是負責統籌規劃,組織協調,提供服務和進行檢查監督。實行行業管理,不改變企業的所有制性質,鄉鎮煤礦的產、供、銷仍由生產企業負責統一經營和管理。
二、要全面貫徹中央和國務院關於發動民眾辦礦採煤的方針,堅持開發與保護並重,放開與管好同步的原則,統一規劃,合理布點,有計畫地開發利用煤炭資源。
三、各級煤炭管理部門要在加強對國營煤礦管理的同時,切實加強對鄉鎮煤礦的行業管理。要在規劃、技術和安全等方面對鄉鎮煤礦進行指導,組織好事故的預防和搶救工作。
四、認真貫徹《礦產資源法》和《礦山安全條例》,嚴格辦礦的審批手續。各主要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礦產資源法》和本通知的有關規定,儘快制訂鄉鎮煤礦和個體採煤的管理辦法。
五、各級人民政府對當前鄉鎮煤礦傷亡事故比較嚴重的情況,必須引起高度重視。對無證開採和不符合基本安全生產標準的煤礦要進行全面的清理和整頓,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搞好安全生產。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從大局出發,團結協作,認真貫徹執行中央關於鄉鎮企業“積極扶持,合理規劃,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進一步促進鄉鎮煤礦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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