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改革國有重點煤礦管理體制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改革國有重點煤礦管理體制有關問題的通知》是國務院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1998年07月03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改革國有重點煤礦管理體制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文字號:國發〔1998〕22號
  • 發布單位:國務院
  • 成文日期:1998年07月03日
檔案全文
改革開放以來,國有重點煤礦在深化改革、減員增效、扭虧增盈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推動了煤炭工業經濟成長方式的轉變,促進了經濟效益的提高,對國民經濟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實現政企分開,調整和最佳化煤炭工業結構,提高國有煤炭企業競爭力,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國務院決定,將國有重點煤炭下放地方管理。為此,特通知如下:
一、從1998年7月起,將原煤炭工業部直屬和直接管理的94戶國有重點煤礦,以及原隨煤礦一起上收、為煤礦服務的地質勘探、煤礦設施、基建施工、機械製造、科研教育等企事業單位,下放地方管理。
二、這次國有重點煤礦及企事業單位只下放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層層下放。為保證順利交接,平穩過渡,原煤炭部在16個重點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煤炭工業管理局暫予保留,原有職能和經濟渠道不變,待地方政府機構改革時再統籌考慮。
三、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從接到本通知之日起,要把下放單位的安全生產、扭虧增盈、職工下崗分流、實施再就業工程及社會保障等工作納入地方統一安排。
下放的國有重點煤礦及企事業單位的財務、勞動工資、社會保險、人事關係的劃轉,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商地方人民政府辦理;國有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以及在職和離退休職工人數、工資和社會保險基金等劃轉,以財政部批准的1997年企業決算數為準;企業的虧損補貼指標,按原煤炭部和財政部確定的基數劃轉;事業單位的經費指標,按財政部下達的1997年基數劃轉;原煤炭部辦理的統貸統還基建投資貸款和轉產貼息貸款,隨企業下放一併劃轉,貸款劃轉的具體辦法,由有關部門和銀行另行制定;原煤炭部對企事業單位的補貼退庫、事業經費及社會保險基金的繳撥,從1998年7月起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辦理,未盡事宜由國家煤炭工業局協助清理。
四、繼續執行中央財政對國有重點煤礦的虧損補貼、增值稅定額返還政策;對32戶國有重點煤礦超虧占用工商銀行貸款,按照有關規定繼續實行計息掛帳;繼續執行對國有重點煤礦的轉產貼息貸款政策。
企業下放後,所得稅不再上繳中央財政,全額交給地方財政,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統籌安排,用於困難煤炭企業的補貼;企業利潤不再上繳和劃轉,全部留給企業。由此產生的虧損補貼缺口,由中央財政增加虧損補貼基數解決。對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離退休人員養老金,以及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費補貼等問題,原則上由地方人民政府和企業解決,確有困難的,中央財政酌情給予適當支持。
五、對國有重點煤礦實施有效監督。列入國務院確定的512戶國有大中型重點企業名單的30戶國有重點煤礦,由國務院派出稽察特派員,其餘64戶由地方人民政府決定監管方式。
六、國有重點煤礦下放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對各類煤礦統籌安排,進行結構調整和改組,進一步整頓煤炭生產和經營秩序,關閉非法開採和布局不合理、亂采濫挖的各類小煤礦,發揮國有重點煤礦作用,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有關關井壓產的具體事宜,另行安排部署。
國有重點煤礦下放地方管理,是煤炭工業管理體制的重大改革,也是推動國有重點煤礦走出困境的重要措施。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確保完成下放工作任務。下放企業要按統一部署組織實施,逐省(自治區、直轄市)研究落實。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勞動保障部以及國家煤炭工業局等部門,要組織專門班子,與地方人民政府一起,搞好下放企業的交接工作。在交接過程中,要嚴格財經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各有關方面要認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確保煤礦安全生產和礦區穩定,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亂、工作不間斷、國有資產不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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