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內容
各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
國務院關於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決定》(國發〔2001〕11號),實現國家對礦產資源有償有序管理,促進我省礦業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實現礦產資源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的根本性轉變,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治理整頓我省礦產資源管理秩序工作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進一步提高對治理整頓礦產資源管理秩序緊迫性、重要性的認識。近年來,我省無證採礦、非法採礦、邊探邊采、以采代探、越權發證、違法處置、亂采濫挖、大礦小開、重采輕治、破壞環境等現象時有發生,有的地方還相當嚴重。
解決好礦產資源管理秩序方面存在的問題,是對改革中各方面利益合理調整的需要,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規範整頓市場經濟秩序的需要,是增強人們法制意識和推進依法行政的需要,是礦業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有效途徑,是從根本上解決礦山企業危困狀態的有效手段。
為此,各級政府及各級礦產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把礦產管理秩序整頓擺上重要日程,作為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採取有效措施,切實抓好。
二、要明確任務,堅決依法治理整頓礦產資源管理秩序。這次礦產資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頓要標本兼治,務求取得成效。主要任務是:
(一)全面清理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和採礦許可證
今年年底之前要對現有的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以下簡稱“兩證”),依法全面進行嚴格清理,清理的重點:
一是越權頒發的“兩證”;
二是對不符合法定和規劃的申請者頒發的“兩證”;
三是對同一礦區內違法設定的相互重疊和交叉的“兩證”;
四是以承包或各種名義非法轉讓的“兩證”。對清理出來的違法違規發放的“兩證”,必須依法及時糾正。
(二)抓緊取締非法採礦
要堅持依法行政、嚴格執法、從快從重的原則,在今年年底之前全面取締無證採礦、越界開採,持勘查許可證非法採礦、非法承包轉讓礦業權等違法行為。
(三)堅決整頓亂采濫挖
對不按批准的開發利用方案進行開採,造成嚴重破壞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的礦山,應當依法限期停產整頓;經整頓仍不能達到標準的,依法註銷或吊銷採礦許可證。
這面工作在2002年6月底之前全面落實。對被安全生產部門確定為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決定關閉的礦山,發放機關要依法註銷或吊銷採礦許可證。
對採取破壞性開採方法採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浪費的,要依法從重處罰,依法吊銷採礦許可證;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四)切實加強礦業權管理
探礦權、採礦權審批一定要依法按程式進行,嚴禁越權審批發證,依法把好審查關,對礦業權人嚴格進行資質審查。對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資源政策和產業政策的,不能發證;
不得批准在自然保護區、重要風景名勝區內採礦;不得批准在鐵路、重要公路等沿線兩側的直觀可視範圍露天採礦。
(五)要嚴肅查處各類違法案件,組織多方面力量互相配合,嚴厲打擊外地盲目流入非法開採砂金人員和暴力抗法行為,依法查處倒賣礦業權的行為,嚴肅查處主管部門及有關人員越權發證、以證謀私的違法行為,對危害大、影響惡劣的案件要公開曝光。
三、要積極培育和規範礦業權市場,大力推進礦產資源的有償使用。凡改組改制的礦山企業,必須進行礦業權評估、確認和價款處置,維護國家的財產權益;
對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無償取得的礦業權應當進行礦業權評估,礦山企業應逐步繳納價款和有償使用費;對於新開辦的礦山,特別是新開發中小礦床,要通過礦業權招標、拍賣等形式有償出讓採礦權;
對於已獲得採礦權的礦山可採取礦業權出售,作價出資、合作形成有償轉讓礦業權,其所獲收益可轉增國家資本金,股份制企業增計國家股,事業單位增加國家基金。今後礦業權必須依法通過市場進行處置,礦業權的招標、拍賣、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等,都必須依法做到公正、公平、公開。要通過加強礦業權市場管理,改善礦業投資環境。
四、要依法對礦產資源進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勘查、合理開採和綜合利用。全省要抓緊制定礦產資源規劃和專項規劃,按規劃合理布局、合理開採礦產資源。
採礦許可證的發放必須符合礦產資源規劃,開採規模必須與礦區的礦產儲量規模相適應。逐步實現礦產資源的有償使用,促進礦山企業的改革、改組、改制。禁止不具備資質條件的企業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和適於建設大、中型礦山的礦區採礦。要制定礦山建設規模的最低標準,防範大礦小開,亂采濫挖。
今後對於新的礦產地,一個礦山原則上只能審批一個採礦許可證。現有礦產地有多家開發的,要妥善處理各方面的關係,按照規劃要求,完成改組改制,推進聯合、規模經營。在同一礦區範圍內,不能交叉和重疊設立多個探礦權、採礦權。小礦採礦許可證的發放要從嚴掌握,未按要求完成勘探的礦區不能審批發放採礦許可證。
五、要落實責任,加強礦產資源開發監督管理工作。各級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在礦產資源管理工作中,必須堅持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原則,充分發揮資源的使用效益。
要加強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要制定礦山企業的“三率”(回採率、回收率、貧化率)指標,定期進行檢測考核,對達不到“三率”指標的,要責令限期整改,推進資源的節約和有效利用。
要加強專業執法監察隊伍建設,礦產(油氣)督察員隊伍要抓緊組建,充分發揮其在礦產資源監督管理中的作用,依法監督採礦權人合理開採、合理利用和保護礦產資源。要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補償費、礦業權使用費和礦業權價款的征繳力度,要合理使用,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隨意減免和擠占挪用,省國土資源行政管理等部門要儘快修訂完善礦產資源補償使用管理辦法。
依法督促採礦權人對礦山開發活動中遺留的坑、井、巷工程進行封閉,以恢復到安全狀態。依法督促採礦權人對礦山開發活動造成破壞的土地進行復墾。依法督促採礦權人對採礦形成的危岩體、滑坡、地下塌陷等地質災害進行治理。新辦礦山要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礦山環境評價制度,必須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六、要切實加強制度建設,規範行政行為。制度創新是規範礦產資源管理秩序的根本保證。各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掌握著礦業權審批和資產處理權力,責任重大,必須切實加強制度建設,規範行政行為,從制度上和源頭上預防和杜絕腐敗行為的發生。
省國土資源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儘快就砂金開採管理、小煤礦專項治理整頓中關閉礦山採礦權處置、非金屬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企業改制中採礦權轉讓、礦泉水開採管理、採礦許可證管理等部門拿出管理辦法,確保我省礦產資源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健康有序地發展。
七、要加強領導和督促檢查,務求取得實效。
礦產資源法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維護本行政區內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區範圍內的正常秩序”。各級政府要加強對礦產資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頓工作的領導,主要領導要親自抓,負總責,全面落實礦產資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頓的各項措施,務求實現礦產資源管理秩序的根本好轉,依法行政取得明顯進步。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本通知精神。各有地礦行政主管部門要緊緊依靠黨委和政府領導,擴大民眾和各界的參與程度,加強輿論監督,主動與有關部門溝通、聯繫,爭取支持和配合。同時要做到依法行政。省國土資源廳要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本通知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落實工作,及時對治理整頓工作進展情況進行檢查,並定期向省政府報告。
2001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