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山縣國土資源局劃出職能:原地礦局承擔的地下水資源管理職能交給縣水務局。對礦泉水、地熱水管理的職責分工按(中編辦發[1998]14號)檔案有關規定執行。
機構職責,領導信息,機構職責,
機構職責
一、職能調整
(一)
(二)劃入職能
1、原東山縣土地管理局承擔的行政管理職能。
2、原東山縣地質礦產局承擔的行政管理職能。
(三)增加職能
主管鎮一級國土資源所的行政職能,國土資產市場管理職能、測繪。
(四)強化職能
1、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的保護與管理。
2、國土資源規劃和執法監督檢查。
(五)轉變職能
1、土地、礦產資源基礎信息和資源利用情況,變化趨勢的動態數據收集,技術處理及預測分析等職能和其他國土資源中的技術性、輔助性、事務性工作,交給直屬事業單位承擔。
2、實行政企分開,國土資源局不再從事土地、礦產資源的經營活動,與所屬企業脫鉤,不再管理企業及企業生產經營開發活動。
二、主要職責
(一)組織貫徹執行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政策,研究、制定本縣轄區國土資源管理規定;貫徹實施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組織開展國土資源的宣傳、科技工作。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有關的專項規劃;參與報市政府和省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和的編制與審核,指導、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
(三)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監督指導下級國土資源管理機構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權屬糾紛,查處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四)擬定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組織劃定基本農田保護,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監督工作;安排並監督土地開發整理,地質勘查專項資金色及財政撥給的其他資金。
(五)統一管理全縣土地資源和城鄉地籍、地政工作。實行地籍統一管理,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進行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發證等工作。
(六)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交易、租賃、作價出資及政府對土地收購、儲備,規範土地市場;貫徹實施國有土地劃撥使用和鎮村用地管理;指導農村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配合財政部門做好土地稅費的徵收管理工作。
(七)制定全縣城鄉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評測,管理全縣城鄉農用地轉用、徵用工作;承擔報縣、市、省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出租的審批登記,加強礦業權的招標拍賣。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質資料匯交;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管理地勘成果,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採礦權使用費,採礦權價款的徵收和使用,管理地質勘查專項資金項目。
(九)組織實施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協調處理採礦糾紛,處罰違法採礦活動,保護地質遺蹟。
(十)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信息
一、領導班子成員
歐耀欽 (黨組書記、局長)
徐天發 (黨組成員 、副局長)
王再雄 (黨組成員 、副局長)
謝添發 (黨組成員 、紀檢組組長)
二、副科級幹部
林秋波 (監察大隊大隊長)
機構職責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檔案起草、重要會議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督辦、新聞宣傳、檔案、保密、保衛、接待、後勤服務、資產管理等工作;編制年度財務用款計畫,組織實施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國土資源有關規費徵收、使用、管理;對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與審計;對礦產資源補償費和國土資源管理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專項稅費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局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組織直屬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編制教育培訓計畫;負責國土資源系統科技、綜合統計工作。
(二)執法監察股
組織開展國土資源政策研究;起草國土資源管理政策草案和論證工作,審查、協調、修改有關部門和本局各股室提出的有關國土資源管理規範性檔案;負責國土資源法制宣傳和行政訴訟及行政複議工作;監督檢查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擬定國土資源執法監督和案件查處的有關規定,負責信訪工作,組織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和信訪件,監督檢查本局各部門依法履行國土資源管理職責的情況。
(三)土地規劃利用股
組織編制全縣國土資源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用地計畫,指導、協調、組織編制基本農田保護、耕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等專項規劃;指導和審核鄉鎮國土資源利用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參與城市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的審核;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作價出資、轉讓、抵押和政府土地收購儲備管理,貫徹實施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負責土地市場管理,組織全縣土地定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測算,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負責縣屬國有土地資產的確認處置。
(四)耕地保護農地轉征股
負責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管理,組織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擬定並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區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技術方案;組織耕地後備資源開發;負責審查耕地占補平衡方案,組織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預驗收,提出開發整理資金撥補意見;辦理需由省、市政府批准的國有荒山、荒地、灘涂圍墾開發的立項前期審查和報批工作;負責組織全縣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工作;承辦各類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和徵用的初審、匯總和報批工作;參與建設項目用地的前期工作;組織新增各類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協調建設項目征地事宜;組織發布各類建設用地信息;跟蹤檢查各類建設用地項目土地利用情況。
(五)地籍測繪管理股
負責全縣城鄉地籍管理工作;組織全縣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統計、登記、發證、權屬變更和土地動態監測管理工作,調處土地權屬糾紛;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測繪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測繪法律、法規及規章,組織全縣基礎測繪、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的實施;負責制定全縣測繪事業的發展計畫和有關測繪管理規定,編制本級基礎測繪計畫;負責轄區內測繪企事業單位資格的初審和資質上報審批工作及測繪任務登記工作;負責轄區內永久性測量標誌遷建的報批工作;做好轄區內測繪成果目錄和副本的匯交、密級測繪成果的檢查和向外提供測繪成果的報批;負責縣域內測繪單位的行政統計工作;負責密級測繪成果領用和銷毀的審核,並做好銷毀清冊的上報備案工作;按許可權規定負責測繪項目立項和開工許可的審查報批工作,指導鄉鎮測繪管理工作。
(六)地質礦產環境管理股
負責礦產資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頓工作;負責職權範圍內的採礦權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出租審批登記;調處較大採礦爭議、糾紛;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進行監督管理;依法徵收、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組織實施地質勘查工作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地質勘查專項資金的立項會審、報批和管理;依法進行地質勘查監督管理,調處探礦權權屬爭議、糾紛;組織實施礦產資源管理辦法、標準、規程、規範;負責全縣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礦產資源形勢分析,研究擬定礦產資源政策。組織編制、實施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預案及地質遺蹟保護等專項規劃;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防治;指導地質災害和地下水動態監測、評價和預報;負責組織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管理礦泉水鑑定評審結果,保護礦泉水源地;組織申報並保護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遺蹟保護區;組織開展地質災害防治和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