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管理條例,地方法規,發布日期1987-07-18。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管理條例
- 發布單位:82701
- 發布日期:1987-07-18
- 生效日期:1987-09-01
青海省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管理條例,地方法規,發布日期1987-07-18。
青海省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管理條例,地方法規,發布日期1987-07-18。【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檔案來源】青海省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管理條例(1987年7月18日青海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1995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中文名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青海省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管理條例》的決定 頒布時間 1995年05月31日 實施時間 1995年05月31日 頒布單位 青海省人大常委會 青...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或主管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青海省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的具體套用問題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負責解釋。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管理辦法(修正)(1986年12月11日湖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1989年10月30日湖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湖北省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管理辦法〉的決定》修...
1987年11月21日甘肅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礦產資源,加強對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的管理,保障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地方採礦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
第二條 凡在本省境內的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礦產資源。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必須履行審批手續,在領取採礦許可證,依法取得採礦權辦理營業執照後,方可進行採礦活動。國家保護合法的採礦權不受侵犯。採礦權不得買賣...
(三)跨市(地、州)開辦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經資源所在地市(地、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同意,報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四)開採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的礦產資源,須經國營礦山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在河道內採挖砂石,按《吉林省河道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但必須按照規定辦理採礦許可證。第十五...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規定,結合我省具體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各種集體經濟性質的礦山企業以及個體採礦。第三條 對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實行“積極扶持、合理規劃、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以有計畫地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我省的礦產...
1987年5月17日湖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4年8月30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湖南省鄉鎮集體企業採礦和個體採礦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根據1997年9月29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第九條 採礦審批權歸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一)在縣(包括縣級市、區,下同)行政區域範圍內開辦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須經當地縣(市)人民政府審批。(二)跨縣開辦的鄉鎮集體礦山企業由行政公署或者省轄市人民政府審批。跨地、市開辦的鄉鎮集體礦山企業由省人民政府審批。(三)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在國營礦山...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山東省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管理辦法》的決定 頒布單位 山東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94.06.14 實施時間 1994.06.14 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8次會議決定對《山東省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管...
第二十二條 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應向縣(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繳納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費,收費辦法由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費,用於人才培訓、提供服務等方面,專款專用,不得它用。第二十三條 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必須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鄉鎮集體企業和個人合夥、個體工商戶開採礦產資源的監督管理工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監督管理。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鼓勵、指導和幫助鄉鎮集體礦山企業的發展;通過行政管理,指導、幫助和監督個體採礦。第六條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國有...
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了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湖南省鄉鎮集體企業採礦和個體採礦管理辦法修正案(草案)》的議案,決定對《湖南省鄉鎮集體企業採礦和個體採礦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我省境內的鄉...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礦產資源,促進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的健康發展,保護其合法的採礦權不受侵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範圍內開辦的各類集體礦山企業(含城鎮、鄉鎮、村辦集體礦山企業及其他部門開辦的集體...
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者的合法採礦權受法律保護。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貫徹積極扶持、合理規劃、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鼓勵、指導和幫助鄉鎮集體礦山企業的發展,並通過行政管理,指導、幫助和監督個體採礦者依法開採礦產資源。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行署,市、縣(市)人民政府礦產資源主管...
五、刪掉原《條例》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的計畫、生產、交通和物資管理部門,在制定生產、運輸、物資分配計畫時,對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應統籌安排”的規定。六、原第二十二條規定:“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開採的礦產品,屬國家規定的單位收購;列入自治區統管的以及計畫收購的礦產品...
第六條 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縣(自治縣、特區、市、區,下同)以上人民政府的礦管機關或其授權的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的監督管理工作。各礦業主管部門協助同級礦管機關對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進行監督管理。第二章 採礦權的申請和審批 ...
《四川省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管理條例》是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於1994年5月28日通過的地方法規。【發布單位】82101 【發布文號】四川省人大常委會第19號 【發布日期】1994-05-28 【生效日期】1994-05-28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