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西省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的決定

1988年12月29日江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西省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的決定
  • 頒布單位:江西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8.12.29
  • 實施時間:1988.12.29
江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了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建議修改《江西省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議案。根據國務院《關於對黃金礦產實行保護性開採的通知》的規定,決定對1986年9月29日江西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江西省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作出修改,將“(四)零星分散的沙金礦”項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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