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江西省集體礦山企業、私營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管理條例》的決定

1997年12月27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江西省集體礦山企業、私營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管理條例》的決定
  • 頒布單位:江西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7.12.27
  • 實施時間:1997.12.27
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根據省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廢止《江西省集體礦山企業、私營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管理條例》。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集體礦山企業、私營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者開採礦產資源,按照1996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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