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村房屋建設用地管理暫行辦法》等五項法規的決定

1997年9月2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村房屋建設用地管理暫行辦法》等五項法規的決定
  • 頒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7.09.24
  • 實施時間:1997.09.24
鑒於國家已制定新的相應法律、行政法規,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廢止《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村房屋建設用地管理暫行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公路管理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開採礦產資源管理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暫行條例》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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