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鎮市統計工作規範化管理暫行規定

景德鎮市統計工作規範化管理暫行規定》已經2006年8月16日市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景德鎮市統計工作規範化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江西省景德鎮市
  • 發布文號:景德鎮市人民政府令第42號
  • 發布日期:2006-08-18
  • 生效日期:2006-10-01
  • 失效日期:暫無規定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引言,具體內容,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縣(市、區)人民政府統計工作,第三章市政府部門市直單位統計工作,第四章鄉鎮(街道)統計工作,第五章企業統計工作,第六章法律責任,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江西省景德鎮市
【發布文號】景德鎮市人民政府令第42號
【發布日期】2006-08-18
【生效日期】2006-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景德鎮市

引言

景德鎮市統計工作規範化管理暫行規定
(景德鎮市人民政府令第42號)
《景德鎮市統計工作規範化管理暫行規定》已經2006年8月16日市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OO六年八月十八日

具體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門、市直單位、鄉鎮(街道)和企業統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江西省統計管理條例》和《景德鎮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統計工作的決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實行中央、省垂直管理的駐景單位的統計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二章縣(市、區)人民政府統計工作

第三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加強對統計工作的領導和監督:
(一)領導和支持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執行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準確及時完成統計工作任務,加強統計工作現代化建設;
(二)吸收和組織統計人員參加討論有關政策和規劃、研究經濟和社會發展問題的會議,發揮統計的服務、監督作用;
(三)根據國家統一部署,組織實施重大的國情國力普查;
(四)定期研究解決統計工作問題,為統計工作的正常開展提供必要的工作環境與條件。
第四條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獨立的統計機構,負責組織領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統計工作。
第五條縣(市、區)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受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雙重領導,在業務上以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領導為主。縣(市、區)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負責人的調動,應徵得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意見。
第六條縣(市、區)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是執行國家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的機關。其職責是:
(一)制訂本行政區域內的統計工作現代化規劃、統計調查計畫和統計調查方案,統一領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包括中央和地方各單位的統計工作,監督檢查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的實施;
(二)完成國家統計調查和地方統計調查任務,貫徹國家統計標準,執行國家基本統計報表制度;
(三)承擔全面調查和重點調查工作任務,指導開展抽樣調查工作;牽頭組織重大的國情國力普查;蒐集、整理、公布基本統計資料,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並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四)審查本行政區域內各部門的統計調查計畫和統計調查方案,管理各部門制發的統計調查表;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查、審定、出版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統計資料和發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公報;
(六)組織指導鄉鎮(街道)開展統計工作;
(七)檢查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各部門和單位加強統計基礎工作建設,加強統計教育、統計幹部培訓和統計科學研究工作,對本行政區域內統計機構及人員和鄉鎮(街道)綜合統計員進行考核和獎勵。
第七條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政策規劃,考核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工作成績,進行獎勵和懲罰等,需要使用統計資料的,必須依照有關規定以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統計負責人簽署或者蓋章的統計資料為準。
第八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統計信息化建設列入發展規劃,提高統計機構現代信息技術裝備水平,建設現代統計信息網路,與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信息網路聯網,實現統計數據網上處理、傳輸與共享,增強統計對決策的支持功能。
第九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統計機構和隊伍建設,確保統計機構實際從事統計業務工作的人員編制到位。統計機構增加和補充統計人員,凡屬公務員系列的,一律經考試錄用,其他應當從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熱愛統計工作並具備統計專業知識的人員中選配。
第十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統計機構足額的人員經費和開展日常統計工作必要的經費,並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各項普查和重大調查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日常統計工作業務經費按人口數和經濟規模參照一定的標準執行,並隨著統計工作任務的增多和經濟規模的擴大以及物價水平的變動逐年有所增加。
第十一條縣(市、區)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加強統計基層基礎建設,依法檢查督促各鄉鎮、街道辦事處設立統計站或者配備專職統計人員,規範和加強統計工作;檢查指導本級各部門和各企業事業單位規範內部統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統計台帳、原始記錄等核算資料,確保源頭統計數據客觀真實。
第十二條縣(市、區)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評估制度和統計檔案管理制度,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及時和安全。提供的統計資料,由統計機構主要負責人審核、簽署或者蓋章後上報。
第十三條縣(市、區)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推進統計方法制度改革。按照國家“建立以周期性普查為基礎,經常性的抽樣調查為主體,重點調查、科學核算等為補充的多種方法綜合運用的統計調查方法體系”的統計改革總要求,從方法制度上構建“強化政府統計、監管企業統計、扶持民間統計”的統計工作多元化格局。
第十四條縣(市、區)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有計畫地對統計人員進行培訓,加強對統計人員的繼續教育,提高統計人員的技術業務素質和統計調查分析研究的能力。
第十五條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每年對縣(市、區)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統計業務工作實績進行檢查考核,對工作業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授予榮譽稱號,並擇優上報參加省級、國家級評比表彰。

第三章市政府部門市直單位統計工作

第十六條市政府部門、市直單位應當依法加強對統計工作的領導,組織指導全行業的統計工作規範化建設,把統計工作的發展納入部門、單位事業發展規劃,保障統計工作所需物資和經費,逐步實現統計工作的規範化。
第十七條市政府部門、市直單位應當依法設立或者指定綜合統計機構,保證統計專業幹部隊伍穩定,設定綜合統計崗位,配備綜合統計人員,並依法持證上崗。
部門、單位內其他職能機構,應當根據統計任務的要求,配備專職或兼職統計人員。
第十八條市政府部門、市直單位綜合統計機構執行本部門、單位綜合統計職能,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指導、綜合協調本部門、單位各職能機構的統計工作,共同完成國家統計調查、部門、單位統計調查和地方統計調查任務;根據國家統一部署,組織實施、協調本部門、單位及其行業的重大國情國力調查;貫徹執行和監督檢查統計法規、統計制度和統計標準的實施;
(二)制訂本部門、單位的統計信息化規劃、統計調查計畫和統計調查方案,組織指導本部門、單位及其行業管理職能範圍內企業事業單位的統計工作,加強統計隊伍和統計基礎工作建設;
(三)制訂本部門、單位的統計調查項目管理辦法,管理本部門、單位的統計調查項目,建立本部門、單位統計調查項目庫,負責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報送需審批或者備案的本部門新建、修改和擬繼續執行的統計調查項目;
(四)制定本部門、單位的統計資料管理辦法,管理本部門、單位的統計資料,負責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報送本部門、單位的統計資料和有關財務資料,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統計諮詢和統計監督,加強統計研究;
(五)負責本部門、單位的統計普法執法工作,組織學習宣傳統計法規,開展統計執法檢查,協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查處統計違法案件;
(六)組織本部門、單位統計人員參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開展的統計繼續教育和統計幹部培訓,對本部門、單位統計人員進行考核和獎懲。
第十九條市政府部門、市直單位應當保證統計專業幹部隊伍穩定,部門、單位統計人員必須按規定培訓考核並取得《統計從業人員資格證》。
第二十條市政府部門、市直單位制定涉及本部門、單位以外單位的統計調查方案或統計報表制度,報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備案,其中重要的,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各部門、單位建立統計調查項目須符合本部門、單位的政府職能,符合政府綜合統計與部門、單位統計的分工原則,不得重複調查。
第二十一條市政府部門、市直單位要嚴格遵守統計調查、統計報表、統計數據發布等管理審批規定。在對外公布、提供統計資料時,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與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重複的部門、單位統計數據,以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統計數據為準;
(二)與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有交叉的部門、單位統計數據,以及涉及本地區某一方面或某一行業的經濟總量數據,均須與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協商後,方可對外公布、提供;
(三)對外(含國外、境外)機構和個人提供部門、單位統計資料,將統計資料輸入計算機網路,以及出國攜帶或者對外商務談判使用統計資料,均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國家保密局《關於印發<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的通知》的規定執行;
(四)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公開發表本部門、單位管轄系統內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統計數字,須經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查。
第二十二條市政府部門、市直單位報送上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各種統計報表和財務資料,必須同時報送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市政府部門、市直單位定期公布的部門統計數據及每年編印的本部門統計年鑑、統計資料彙編等應按規定報送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
第二十三條市政府部門、市直單位應當加快統計信息化建設,配備必要的計算機設備和數據傳輸設備,實現統計數據採集、整理、傳輸、存儲、套用、管理的網路化、現代化。
第二十四條市政府部門、市直單位應當加強統計基層基礎建設,依法檢查督促管理對象和內部各職能機構配備專(兼)職統計人員,規範內部統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統計台帳、原始記錄等核算資料,確保源頭統計數據客觀真實。
第二十五條市政府部門、市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評估制度和統計檔案管理制度,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及時和安全。提供的統計資料,由統計機構主要負責人審核、法定代表人簽署或者蓋章後上報,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六條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加強對市政府部門、市直單位統計的業務指導,開展對市政府部門、市直單位統計的監審工作,對市政府部門、市直單位統計工作規範化情況進行檢查考核。

第四章鄉鎮(街道)統計工作

第二十七條為了充分發揮鄉鎮(街道)統計的綜合職能和管理職能,鄉鎮(街道)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建立統計站,統計站由分管鄉鎮長(街道主任)、鄉鎮(街道)統計員等有關人員組成,吸收村(居)委會和有關部門人員參加,形成以鄉鎮(街道)綜合統計為核心,上連縣(市、區)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下連村(居)委會,橫連有關業務部門的統計信息網路。
第二十八條鄉鎮(街道)統計站統一組織實施本轄區的統計工作,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進行統計調查,準確、及時、全面地完成國家和地方布置的統計調查任務,在此基礎上對經濟運行情況進行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諮詢意見,管理鄉鎮(街道)統計報表和統計資料,制定鄉鎮(街道)統計工作制度和工作規範,貫徹並檢查監督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的實施。
第二十九條未建立統計站的鄉鎮(街道),應當根據統計實際工作量,至少配備一名專職統計員,負責本轄區綜合統計工作,村(居)委會指定專人負責統計工作,各業務部門在鄉鎮(街道)的派出機構也要根據工作需要明確負責統計工作的人員。
第三十條統計員的基本條件是:身體健康、責任心強、熟悉當地情況,具備一定的組織指導和綜合協調能力,持有《統計人員從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一條鄉鎮(街道)統計員的調動,應當徵得縣(市、區)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同意。
第三十二條為保證鄉鎮(街道)統計工作的開展,必須建立健全鄉鎮(街道)統計工作各項規章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五項制度:
(一)原始記錄和統計台帳制度;
(二)統計資料報送制度;
(三)統計資料審核制度;
(四)統計報告制度;
(五)統計報表和統計資料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條原始記錄和統計台帳制度:
(一)建立健全鄉鎮(街道)和村(居)委會兩級統計台帳;
(二)統計台帳包括城鄉社會經濟發展的主要指標,內容上在滿足統計部門業務需要的同時,兼顧城鄉社會經濟管理需要,增加地方特色指標;
(三)村(居)委會要根據統計台帳的要求建立原始記錄表,認真收集和填寫各村(居)民小組、外來生產經營單位的原始資料,以此作為整理本村(居委會)台帳的依據,妥善保存;村(居)委會要按時填寫統計台帳,並作為報表編報的依據,按報表制度規定的報送內容和報送時間填寫報表,報送鄉鎮(街道)統計站;
(四)鄉鎮(街道)統計站及時收集各村(居)委會的統計報表,作為編寫鄉鎮(街道)統計台帳的依據。村(居)委會的統計報表是鄉鎮(街道)統計的原始記錄憑證,應妥善保管;
(五)統計台帳設計要遵循便於自我管理原則、滿足統計調查原則、便於匯總原則;
(六)統計台帳必須完整無缺、核對無誤,切實做到數據真實、計算準確、說明清楚;
(七)統計台帳和原始憑證不得隨意修改、銷毀,發現數據有錯誤的,應當及時覆核,據實更正。
第三十四條統計資料報送制度:
(一)為便於統計資料報送,鄉鎮(街道)、村(居)委會應制定統計報表報送一覽表,明確報送報表種類、報送時間及其他要求;
(二)鄉鎮(街道)、村(居)委會應按統計制度要求按時報送統計報表;
(三)需要報送的統計報表,應當註明:單位名稱、報告期別,並由統計負責人、統計員或者調查員簽名和單位蓋章;
(四)各業務部門在鄉鎮(街道)的派出機構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統計報表的同時,必須同時抄報本鄉鎮(街道)統計站或者負責統計的部門。
第三十五條統計資料審核制度:
(一)鄉鎮(街道)統計站對本轄區社會和經濟發展統計資料負有質量審核的責任,鄉鎮(街道)統計站站長是統計數據質量第一責任人。未設立統計站的鄉鎮(街道)由統計人員負責統計資料的質量審核,分管領導為統計數據質量的第一責任人;
(二)統計員或者統計調查員要在統計調查、匯總、整理的每個階段,從基礎數據收集和各專業主要統計數據之間的銜接,到最後數據的確定,對數據質量進行認真審核,確保統計數據客觀真實;
(三)在質量審核過程中,如果確實發現統計數據錯誤或者有疑問,應當責成填報單位核實訂正,並須經該單位負責人和統計員簽名或者蓋章。統計員不得自行修改基礎數據;
(四)凡是鄉鎮(街道)上報的統計報表,必須經鄉鎮(街道)統計站審核、蓋章;未設立統計站的須經單位負責人審核、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未經審核的統計報表不得向上級報送。
第三十六條統計報告制度:
(一)嚴格執行統計報表制度,準確、全面、及時報送統計報表和統計資料;
(二)及時向鄉鎮(街道)領導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匯報統計工作,反映工作中的問題;
(三)重大問題和重要事件要及時向鄉鎮(街道)領導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請示報告;
(四)充分利用年報、季報、月報統計數據和專題統計調查資料,進行分析研究,寫出簡明文字資料,報送鄉鎮(街道)領導和上級統計部門;
(五)要經常收集、整理、加工各種統計信息,及時向領導及有關部門反饋。
第三十七條統計報表和統計資料管理制度:
(一)鄉鎮(街道)統計站和統計員統一管理本轄區範圍內的各種統計報表。對於未經上級部門批准或者備案的非法報表,統計員有權拒報;
(二)鄉鎮(街道)統計站或者統計員負責統一提供本轄區內的基本統計資料,定期發布統計信息;
(三)制定政策、計畫,檢查政策、計畫執行情況,需要統計資料的由統計站或者統計員統一提供;涉及政績考核的,由上級統計部門審核認可;
(四)按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對統計報表和統計資料進行系統整理、立卷歸檔、妥善保管;
(五)屬於國家秘密的統計資料,必須保密;屬於私人、家庭的單項調查資料,未經本人同意,不得對外泄密;
(六)統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管理的統計資料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理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第三十八條縣(市、區)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負責組織、考核本轄區內鄉鎮(街道)統計基礎規範化的實施。
第三十九條對統計基礎規範化達標的鄉鎮(街道)予以表彰、獎勵。樹立示範鄉鎮(街道),鞭策、幫助後進鄉鎮(街道)。

第五章企業統計工作

第四十條企業統計的基本任務是:
(一)完成政府統計部門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依法布置的各項統計調查任務;
(二)監督與企業統計數據有關的各項計量、檢測制度的執行情況;
(三)管理本單位各類統計調查表(統計報表,下同)和各類統計資料;
(四)建立健全原始記錄、統計台帳和內部統計管理制度;
(五)對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統計分析,為企業經營決策提供服務。
第四十一條企業必須依照統計法規和國家規定如實提供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
第四十二條企業應當有一名廠(公司)領導負責管理和組織協調本企業的統計工作,並切實保障統計人員依法開展日常統計工作的基本條件。
第四十三條企業應當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設定綜合統計管理機構或者指定統計管理人員,具體管理和協調企業各項統計工作。
大中型企業應當設定統計機構或指定負責統計工作的部門,並配備與統計任務相適應的統計人員;小型企業應當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統計人員。
第四十四條企業從事統計工作的統計人員,應當具備執行統計任務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必須取得《統計人員從業資格證》。
第四十五條企業應當注意發揮統計人員的作用,吸收他們參與企業生產、經營決策相關問題的研究和討論。
第四十六條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設定統計專業技術職務,並為統計人員定期接受專業知識培訓提供條件。
第四十七條企業應當保障本單位統計工作的連續性,統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應當由符合本規定第四十四條條件的人員接替,同時報上級統計主管部門備案,並辦理交接手續。工作交接的內容包括:各類統計資料、統計制度、統計業務檔案和書籍等。
第四十八條企業應當通過一定的表格形式設定能夠反映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過程的各類原始記錄,做好生產、經營活動的最初記載。企業生產、經營方面的原始記錄主要包括:
(一)各類物質產品生產企業的各種產品的品種、產量、質量、消耗、價格情況;能源、原材料、在制品、半成品、成品出入庫等情況;
(二)商品流轉企業的商品的品名、進銷渠道、進銷金額、進銷數量、庫存等情況;
(三)運輸企業的貨物的運量、吞吐量等情況;
(四)其他各類企業的經營活動的數量、價格、收入等情況。
第四十九條原始記錄可以採用紙介質或電子計算機磁介質進行登記,但必須憑證齊全,計量準確,記錄真實、完整,填報及時。紙介質登記必須字跡工整、清晰,電子計算機登記的應當列印留底,數據修改變動的應當有說明並留底備查。
第五十條企業應當建立原始記錄的設定、變更、廢除手續。企業內部自製的原始記錄必須明確填寫要求,實行統一管理,統一編號,格式規範,完整配套。大中型企業應繪製原始記錄流程圖。
第五十一條原始記錄必須滿足企業統計工作的需要。
第五十二條企業要根據生產、經營管理和統計數據上報的需要,建立健全各類統計台帳。要將原始記錄分門別類地進行登記積累、定期整理、匯總成表冊。
統計台帳主要包括記錄企業內部生產活動、經營活動和綜合管理的各類專業台帳、進度台帳、綜合台帳、歷史台帳等。
第五十三條企業統計台帳的記載必須與統計原始記錄數據一致。做到準確、及時、連續、完整、清晰。
第五十四條企業應當認真執行下列三類統計報表制度:
(一)政府統計報表制度。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依法制定的各類統計調查制度。包括經常性統計報表制度(含抽樣調查、重點調查,下同。)和普查報表制度。
經常性統計報表制度主要包括:基本單位統計、國民經濟核算統計、工業統計、運輸郵電業統計、批發零售貿易餐飲業統計、服務業統計、建築業統計、固定資產投資統計、農林牧漁業統計、人口統計、勞動統計、價格統計、科技統計、對外經濟統計、企業調查、城鄉住戶調查等專業的統計報表制度。
普查報表制度主要包括:人口普查、農業普查、經濟普查(含工業、基本單位、三產及建築業普查)等;
(二)部門統計報表制度。指經縣級以上統計機構批准或備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制發的各類統計調查制度;
(三)企業內部報表制度。指企業為適應生產、經營活動,根據原始記錄的匯總、加工、整理形成的各類內部報表。
第五十五條企業應當建立內部報表的制定、變更和廢除制度。內部報表要實行統一編號。
第五十六條企業必須嚴格執行政府統計報表制度和部門統計報表制度規定的統計範圍、計算口徑、計量單位、核算方法、報送時間、報送渠道。
第五十七條企業有權拒絕填報非法統計調查表。對未依法出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頒發的調查證件或工作證件的調查者,企業有權拒絕接受調查。
第五十八條企業上報的各種統計調查表,報出前必須經企業統計機構或綜合統計人員審核。審核內容包括:資料來源是否可靠,數據是否準確,統計指標是否填報完整,計量單位是否正確,指標代碼是否正確,是否填寫制表人;數字如有異常變動,是否已附加文字說明等。審核後需經企業領導簽字、填寫上報日期並加蓋企業印章後方能報出。
第五十九條企業應當採用直接送達、郵遞、計算機傳輸等方式上報統計調查表,因特殊情況用電話上報的,需在2日內上報正式統計調查表。
第六十條企業必須建立統計報表的訂正制度,報表報出後,如發現差錯,應申請訂正,訂正後的統計調查表必須加蓋制表人及單位公章。
第六十一條企業應加強統計資料的管理。需要加強管理的統計資料包括:統計調查中所取得的原始資料和經過整理匯總的綜合統計資料。具體表現形式包括:統計台帳、調查表、綜合表、圖表、文字說明、統計報告、統計分析及計算機等磁介質儲存的統計數據信息等。
第六十二條大中型企業和具備條件的小型企業,要按照統計信息化的要求,運用計算機處理企業統計數據的採集、匯總、分析和上報工作。
第六十三條企業要建立健全內部各級統計數據質量控制、審核和評估檢查制度,對數字質量的檢查每年不得少於2次,發現問題及時向有關授表機關提出訂正。
第六十四條企業對外提供或發布統計資料,應當由企業統計機構統一管理、核定,企業領導批准。
第六十五條企業必須建立統計資料的保管、調用和移交制度。統計資料的保存期限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原始記錄保存3年以上;
(二)統計台帳、內部報表和上報的統計調查表保存5年以上;
(三)企業的建立、發展、變動等重大歷史沿革統計資料一般應永久保存。
第六十六條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擅自塗改或者銷毀統計原始記錄和統計資料。
第六十七條統計主管部門有權檢查、監督企業對本規定的貫徹執行情況。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領導人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或者強令、授意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篡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通報批評。
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領導人對拒絕、抵制篡改統計資料或者對拒絕、抵制編造虛假數據行為的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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