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業統計工作規範化管理辦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建省企業統計工作規範化管理辦法》的通知

基本介紹

通知,管理辦法,

通知

閩政辦〔2008〕64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企業統計工作規範化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八年四月三日

管理辦法

第一條 企業統計是政府統計的基礎,是企業管理的重要手段。為加強企業統計工作規範化、制度化建設,保證源頭統計數據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和《福建省統計工作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企業為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營利性活動,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的法人單位和產業活動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統計原始記錄,是指企業對其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的過程和成果所作的最初數字或文字記載的原始憑證(資料),是統計報表最初資料來源。
本辦法所稱的統計台帳,是指根據統計報表和核算工作的需要,用一定的表格形式將分散的統計原始記錄依一定標誌,定期進行登記、匯總,作為編制統計報表依據而使用的帳冊。
第四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在批准或決定成立、變更或者撤銷之日起三十日內,以及建設單位在固定資產投資新開工項目開工之前,必須到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辦理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已辦理統計登記的單位,必須按規定時間到負責登記的統計機構進行年檢。
第五條 企業必須依照統計法和統計制度規定報送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拒報、遲報統計資料。
第六條 企業應執行政府統計機構的統計調查任務和依法批准的部門統計調查任務,接受政府統計機構的業務指導、工作安排和監督檢查,並在規定時間內領取統計報表。
第七條 根據統計法和統計制度規定,以及統計工作任務的需要,大中型企業應設定綜合統計機構,配備專職統計人員,並指定統計負責人;小型企業應配備專職或兼職統計人員,並指定統計負責人。統計負責人名單應向當地政府統計機構備案。
小型企業可委託統計代理中介機構代理統計業務,向代理人及時、如實提供統計資料,並對所提供的統計資料負責。
第八條 企業統計人員應當具備統計從業資格,持有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網上直報企業統計人員還應當參加有關計算機數據處理的專業培訓,掌握相應的網上直報技術。企業應當從具備統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中聘任統計人員,並保持統計隊伍的相對穩定。
第九條 企業應配備相應的數據處理設備和網路傳輸設備,逐步實現統計數據採集、整理、傳輸、存儲、套用和管理的現代化,不斷提高本企業的統計信息化水平。
第十條 按照統計制度規定應採用網上直報方式上報統計資料的企業,拒絕參加網上直報、擅自退出網上直報的或不通過網路上報統計資料,經有關統計機構催報仍拒不報送的,均視為拒報統計資料。
第十一條 新上或新增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資質以上建築業企業和房地產開發企業、限額以上批發零售餐飲業企業和星級住宿企業,在投產或達到規模時應於次月主動向當地統計機構申報納入定期報表統計範圍。不及時申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視為拒報統計資料。
第十二條 企業負責人和統計人員應認真學習、貫徹執行統計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堅持實事求是,排除干擾,確保統計數據的及時、準確、全面、真實。
第十三條 企業統計人員有權抵制未經政府綜合統計部門批准(備案)的各種非法調查。有權要求政府統計部門為企業上報的各類統計資料保密,有權抵制各種強令或者授意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行為。
第十四條 企業統計人員應認真檢查與本企業統計資料有關的原始記錄和憑證,審驗、評估和確認本企業統計資料,督促改正不真實的統計資料。對違反統計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檢舉、揭發。
第十五條 企業統計資料應由填表人簽名、統計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審核、簽署並加蓋公章後上報。有關財務統計資料應由財務部門提供,並經財務負責人審核、簽署或者蓋章;因特殊情況,用電話報送的,應及時補報紙介質統計報表;網上直報企業應按規定程式報批。
第十六條 企業負責人對統計機構或者統計人員依法提供的統計資料,不得自行修改,也不得強令或者授意他人篡改。如果發現數據計算或者來源有錯誤,應當提出意見,由統計人員或相關人員核實訂正後上報統計數據。
第十七條 企業上報的統計資料有錯誤的,定期報表和年報需分別在統計機構規定的上報期限後24小時和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向所報送的統計機構更正。超過時限的應在下一個報告期調整,並附書面說明。
網上直報企業發現數據報送錯誤的,應按前款規定的時間,通過網路進行更正。
企業對錯誤的統計資料未按第一款規定更正或調整的,按虛報或瞞報統計資料論處。
第十八條 定期報表應當嚴格按照統計制度規定的報告期上報統計數據,月報的報告期應為當月的日曆天數。不得違反規定採用錯月的辦法上報月度統計資料。
第十九條 企業要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交接和存檔等管理制度,由企業統計機構或統計負責人統一管理企業統計資料。統計人員調動,應辦理統計資料移交手續。
第二十條 企業應按政府統計機構的規定,設定、保存統計原始記錄和統計台帳。統計台帳可採取紙介質或電子版形式。
第二十一條 統計原始記錄、統計台帳設定必須以真實的原始憑證為依據,不得偽造,嚴格按照統計制度的統一規定,登錄統計指標的統計範圍、計算方法、計量單位,做到格式規範、指標齊全、定期登錄、查詢方便、字跡清晰。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加強統計原始記錄、統計台帳的管理。
(一)統計原始記錄必須統一編號、統一格式,按不同時期、不同類別裝訂成冊,統一管理。原始記錄編號必須連續,作廢的原始記錄應當保留,但可註明。
由財務或其他業務部門提供的原始憑證,必須單獨設定“統計聯“,並按規定向統計人員提供。
(二)統計原始記錄、統計台帳保存期為三年,未到保存期的統計原始記錄和統計台帳不得銷毀。不按規定設定、保存或擅自毀滅統計原始記錄、統計台帳的,按《福建省統計工作管理辦法》和《統計執法檢查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企業負責人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或者強令、授意統計人員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統計人員參與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依照統計法查處,並由統計部門給予通報。
第二十四條 企業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按統計法規定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並由統計部門給予通報。
(一)虛報、瞞報統計資料的;
(二)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
(三)拒報或者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統計檢查的;
(五)打擊報復統計人員的。
第二十五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福建省統計工作管理辦法》和《統計執法檢查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查處,並由統計部門給予通報。
(一)不按規定設定、保存原始記錄、統計台帳的;毀滅原始記錄、統計台帳等統計記錄的;
(二)干涉、妨礙統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的;
(三)錯報、漏報統計資料且在規定時間內不予更正的;
(四)未依規定辦理統計登記的;
(五)違反統計從業資格認定有關規定的;
(六)其它違反統計法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違反統計法規定,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騙取榮譽稱號、物質獎勵或者晉升職務的,按《統計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七條 各級各有關部門在開展涉及企業和企業負責人的各類評優、評先活動中,應充分聽取同級統計部門意見。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組織對企業統計工作規範化進行檢查、考核,連續兩年考核合格的企業,授予統計誠信企業稱號。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對下列表現之一的企業統計人員應給予獎勵:
(一)在完成規定的統計調查任務,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及時性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堅持實事求是,依法統計,同違反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的行為作鬥爭表現突出的;
(三)揭發、檢舉統計違法行為有功的。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統計局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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