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企業統計工作規範

為加強企業統計工作規範化、制度化建設,確保統計源頭數據的準確性和及時性,充分發揮統計在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企業經營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山東省統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範。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統計組織和統計人員,第三章 原始記錄和統計台賬,第四章 統計報表制度,第五章 統計資料管理,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企業統計是政府統計的基礎,是企業管理的重要手段。為加強企業統計工作規範化、制度化建設,確保統計源頭數據的準確性和及時性,充分發揮統計在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企業經營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山東省統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所稱的企業為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營利性活動,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的法人單位和產業活動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
第三條 企業統計的基本任務:
(一)完成政府統計部門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依法制定的各項統計調查任務;
(二)監督與企業統計數據有關的各項統計、計量、檢測制度的執行情況;
(三)管理本企業各類統計調查表(統計報表,下同)和各類統計資料;
(四)建立健全原始記錄、統計台帳和內部統計管理制度;
(五)對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統計分析,為企業經營決策提供服務。
第四條企業必須依照統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

第二章 統計組織和統計人員

第五條 企業應有一名企業負責人負責管理和組織協調本企業的統計工作,並切實保障統計人員依法開展日常統計工作的基本條件。
第六條 企業應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設定綜合統計管理機構或者指定統計負責人,具體管理和協調企業各項統計工作。
大中型企業應設定統計機構或指定負責統計工作的部門,配備與統計任務相適應的統計人員,並指定統計負責人;小型企業應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的統計人員,並指定統計負責人。統計負責人名單應向當地政府統計機構備案。
第七條 企業負責人和統計人員應認真學習、貫徹執行統計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堅持實事求是,排除干擾,確保統計數據的及時、準確、全面、真實。網上直報企業統計人員還應當參加有關聯網直報的專業培訓,掌握相應的網上直報技術和專業知識。
第八條 企業應配備相應的數據處理設備和網路傳輸設備,逐步實現統計數據採集、整理、傳輸、存儲、套用和管理的現代化,不斷提高本企業的統計信息化水平。
第九條 按照統計制度規定應採用網上直報方式上報統計資料的企業,拒絕參加網上直報、擅自退出網上直報的或不通過網路上報統計資料,經有關統計機構催報仍拒不報送的,均視為拒報統計資料。
第十條 企業應保障本企業統計工作的連續性,統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應當及時由熟悉統計業務的人員接替,同時向上級統計主管部門備案,並辦理交接手續。工作交接的內容包括:各類統計資料、統計制度、統計業務檔案和書籍等。
第十一條 新上或新增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資質以上建築業企業和房地產開發企業、限額以上批發零售住宿餐飲企業、規模以上服務業法人單位的統計人員必須經過政府統計機構組織的業務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三章 原始記錄和統計台賬

第十二條 企業應通過一定的形式設定能夠反映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過程的各類原始記錄,做好生產、經營活動的最初記載。企業生產、經營方面的原始記錄主要包括:
(一)各類物質產品生產型企業的各種產品的品種、產量、質量、消耗、價格等情況;能源、原材料、在制品、半成品、成品出入庫等情況;
(二)商品流轉企業的商品的品名、進銷渠道、進銷金額、進銷數量、庫存等情況;
(三)運輸企業的貨物的運量、吞吐量等情況;
(四)其他各類企業的經營活動的數量、價格、收入等情況。
第十三條 原始記錄可以採用紙介質或電子計算機等現代手段進行登記。但必須憑證齊全,計量準確,記錄真實、完整,填報及時。紙介質登記必須字跡工整、清晰,電子計算機登記的應列印留底,數據修改變動的應有說明並留底備查。
第十四條 企業應建立原始記錄的設定、變更、廢除手續。企業內部自製的原始記錄必須明確填寫要求,實行統一管理,統一編號,格式規範,完整配套。原始記錄必須滿足企業統計工作的需要。大中型企業應繪製原始記錄流程圖。
第十五條 企業要根據生產、經營管理和統計數據上報的需要,建立健全各類統計台賬。要將原始記錄分門別類地進行登記積累、定期整理、匯總成表冊。
統計台賬主要包括:記錄企業內部生產活動、經營活動和綜合管理的各類專業台賬、進度台賬、綜合台賬、歷史台賬等。
第十六條 企業統計台賬的記載必須與統計原始記錄數據一致,做到準確、及時、連續、完整、清晰。

第四章 統計報表制度

第十七條 企業應認真執行下列三類統計報表制度:
(一)政府統計報表制度。指縣級以上統計機構依法制定的各類統計調查制度。包括經常性統計報表制度(含抽樣調查、重點調查,下同)和普查報表制度。
經常性統計報表制度主要包括:基本單位統計、工業統計、能源統計、建築業統計、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統計、批發零售和住宿餐飲業統計、服務業統計、電子商務統計、固定資產投資統計、房地產業統計、農林牧漁業統計、勞動工資統計、科技統計、文化產業統計、對外經濟統計、園區統計、民營經濟統計、價格統計、企業調查等專業的統計報表制度。
普查報表制度主要包括:經濟普查等。
(二)部門統計報表制度。指經縣級以上統計機構批准,由縣級以上政府所屬部門制發的各類統計調查制度。
(三)企業內部報表制度。指企業為適應生產、經營活動,根據原始記錄的匯總、加工、整理形成的各類內部報表。
企業應建立內部報表的制定、變更和廢除制度。內部報表要實行統一編號。
第十八條 企業必須嚴格執行政府統計報表制度和部門統計報表制度規定的統計範圍、計算口徑、計量單位、核算方法、報送時間、報送渠道。
第十九條 對未標明表號、制定機關、批准或備案文號、有效期限的非法統計調查表,企業有權拒絕填報。對未出示縣級以上統計機構或有關部門頒發工作證件的統計調查人員,企業有權拒絕接受調查。
第二十條 企業上報的各種統計調查表,報出前必須經企業統計機構或綜合統計人員審核。審核內容包括:資料來源是否可靠,數據是否準確,統計指標是否填報完整,計量單位是否正確,指標代碼是否正確,是否填寫制表人;數字如有異常變動,是否已附加文字說明等。審核後需經企業負責人簽字、填寫上報日期並加蓋企業印章後方能報出。統計人員、統計負責人簽名、蓋章需由本人完成,不得代填代簽。
第二十一條 企業一般應採用直接送達或郵遞、計算機傳輸、網上直報等方式上報統計調查表,因特殊情況用電話上報的,需在規定時間內補報正式統計調查表。網上直報企業應定期到當地政府統計機構備案統計報表。
第二十二條 企業必須建立統計報表的修正制度,報表報出後,如發現差錯,應在報出3日內申請修正,修正後的統計調查表必須加蓋制表人及企業公章。網上直報企業應向當地政府統計機構提供數據修正書面說明。

第五章 統計資料管理

第二十三條 統計資料包括:統計調查中所取得的原始資料和經過整理匯總的綜合統計資料。具體表現形式包括:統計台帳、調查表、綜合表、圖表、文字說明、統計報告、統計分析及計算機等磁介質儲存的統計數據信息等。
第二十四條 大中型企業和具備條件的小型企業,要按照統計信息化的要求,運用計算機處理企業統計數據的採集、匯總、分析和上報工作。
第二十五條 企業要建立健全內部各級統計數據質量控制、審核和評估檢查制度,對數據質量的檢查每年不得少於2次,發現問題及時向上級授表機關提出修正。
第二十六條 企業對外提供或發布統計資料,應由企業統計機構統一管理、統計負責人核定,企業負責人批准。
第二十七條 企業必須建立統計資料的保管、調用和移交制度。統計資料的保存期限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原始記錄、統計台帳和內部報表保存5年以上。
(二)上報的月度、季度等進度統計調查表保存10年以上。
(三)企業的綜合統計年報及企業的建立、發展、變動等重大歷史沿革統計資料一般應永久保存。
第二十八條 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台帳、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統計主管部門有權監督、檢查企業對本規範的貫徹執行情況,對違反本規範的企業,有權責令其改正。
轄區內企業違反本規範構成統計違法行為的,由轄區政府統計部門或上級統計部門依照統計法律、法規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本規範由山東省統計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範自2016年7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2011年6月30日公布的《山東省企業統計工作規範》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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