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

2008年4月23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魯政發〔2008〕55號印發《山東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該《辦法》共11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魯政發〔2008〕55號
  • 印發時間:2008年4月23日
  • 施行時間:2008年4月23日
通知,辦法,

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
魯政發〔2008〕55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落實《國務院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國發〔2007〕36號),省經貿委、統計局和環保局結合我省實際,分別會同有關部門制訂了我省《單位GDP能耗統計指標體系實施方案》、《單位GDP能耗監測體系實施方案》、《節能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實施方案》(以下稱“三個方案”)和《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以下稱“三個辦法”),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一、充分認識建立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和考核體系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到2010年,單位GDP能耗比2005年降低22%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下降10%左右,是我省“十一五”規劃綱要提出的重要約束性指標。建立科學、完整、統一的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和考核體系(以下稱“三個體系”),並將能耗降低和污染減排完成情況納入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作為政府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和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實行嚴格的問責制,是落實《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健全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考核監督體系的意見(試行)》(魯發〔2007〕21號)和《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節能減排工作的意見》(魯發〔2007〕24號)精神,強化政府和企業責任,確保實現“十一五”節能減排目標的重要基礎和制度保障。各地、各部門要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高度,充分認識建立“三個體系”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按照“三個方案”和“三個辦法”的要求,全面紮實推進“三個體系”的建設。
二、切實做好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和考核各項工作。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節能減排統計制度,提高各級、各部門和企業的節能減排統計法律意識,按規定做好各項能源和污染物指標統計、監測,按時報送數據。加強節能減排統計能力建設,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節能減排統計工作水平。要對節能減排各項數據進行質量控制,加強統計執法檢查和巡查,確保各項數據的真實、準確。嚴肅查處節能減排考核工作中的弄虛作假行為,嚴禁隨意修改統計數據,杜絕謊報、瞞報,確保考核工作的客觀性、公正性和嚴肅性。要嚴格節能減排考核工作紀律,對列入考核範圍的節能減排指標,未經省統計局和環保局審定,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要對各地和重點企業能耗及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完成情況、“三個體系”建設情況以及節能減排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考核,嚴格執行問責制。
三、加強領導,密切協作,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節能減排的工作合力。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把“三個體系”建設擺上重要議事日程,明確任務、落實責任,周密部署、科學組織,儘快建立並發揮“三個體系”的作用。各市人民政府要對本地區“三個體系”建設負總責,加強基礎能力建設,保證資金、人員到位和各項措施落實,加強本地區節能減排目標責任的評價考核和監督核查工作。要按照魯發〔2007〕24號檔案要求,充分發揮各級人大、政協、組織、紀檢、監察等監督作用,完善“一票否決”制度。省各有關部門要根據職能分工,認真履行職責,密切協作配合,抓緊制定配套政策。省經貿委、統計局和環保局要加強指導和監督,跟蹤掌握動態,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要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做好節能減排技術推廣、宣傳培訓、信息諮詢、標準制定、監督檢查和行業統計工作。要廣泛宣傳動員,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努力營造全社會關注、支持、參與、監督節能減排工作的良好氛圍,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節能減排、共享節能減排成果、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的新局面。
四、《山東省節能目標責任考核辦法》(魯政辦發〔2006〕117號)同時廢止。
山東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辦法

山東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
省環保局
第一條 為確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數據準確、及時、可靠,根據國家《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國發〔2007〕36號)、《環境統計管理辦法》、《環境統計綜合報表制度》、《關於實施“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措施季度報告制度的通知》(環辦〔2007〕131號)等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統計制度包括季報和年報。
季報主要統計每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為總量減排統計提供環境數據支持。總量減排季報為每個季度結束後6日內將上季度減排措施實施進展情況和減排數據上報省環保局(上報表格由省環保局另行下發)。第二、四季度的季報,還應匯總上半年及年度減排措施實施進展情況和減排數據。
年報主要統計年度污染物排放量,報告期為1-12月,年報主要依據環境統計制度開展。為提高年報時效性,各市環保局應於次年1月20日前上報年報快報數據。
第三條 建立健全重點排污監管企業統計制度。按照省環保局制定的《全省重點企業監管辦法(試行)》、《全省城市污水處理廠水質監管辦法(試行)》的要求,各級環保部門每月對省重點監管企業進行檢查、監測,定期上報進(出)水濃度、流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自動監測設施建設運行情況。報表由各縣(市、區)環保局會同重點監管企業填寫,於次月3日前上報各市環保局;各市環保局審核後,於次月6日前上報省環保局。
每季度結束後6日前,各市環保局組織匯總上一季度省重點監管企業的抽查監測數據,上報省環保局。第二、四季度季報還應匯總上半年及年度省重點監管企業報表及數據。
第四條 統計調查按照屬地原則進行,即由縣級環保局負責完成,省、市級環境保護監測部門的監測數據應及時反饋給縣級環保局(上下級環保部門監測的數據不一致時,以上級環保部門監測的數據為準)。
第五條 國家規定的省重點發表調查單位污染物排放量可採用監測數據法、物料衡算法、排放係數法進行統計。
以上三種方法中優先使用監測數據法計算排放量。省重點監管企業中凡安裝自動線上監測設施的,採用實時監測數據的匯總數作為排放量數據。不能安裝自動線上監測設施的,按照《全省重點企業監管辦法(試行)》、《全省城市污水處理廠水質監管辦法(試行)》的規定採用人工監測的數據計算排放量;屬省重點發表調查單位中的非省重點監管企業,採用日常人工監測數據計算排放量。
物料衡算法主要適用於火電廠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測算,測算公式如下:燃料燃燒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費量×含硫率×0.8×2×(1-脫硫率)。
排放係數法主要適用於化學原料及化學品製造、造紙、金屬冶煉、紡織等行業排污量的估算。排放係數優先採用國家推薦的數值或同等生產工藝水平企業驗收監測得到的排放係數。
監測數據法計算所得的排放量數據(如SO2排放量)必須與物料衡算法或排放係數法計算所得的排放量數據相互對照驗證,對兩種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較大的,應認真分析原因。
非重點調查單位污染物排放量的計算採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以非重點調查單位的排污總量作為估算的對比基數,按重點發表調查單位總排污量變化的趨勢(指與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減少的比率),估算出非重點調查單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六條 省重點發表調查單位的統計報表由縣(市、區)環保局會同重點發表調查單位填寫。各級環保部門對本級環境統計數據負責,上級環保部門對下級環保部門上報的統計數據進行審核,下級環保部門應按照上級環保部門審核結果認真覆核報表的填報數據。
第七條 按照國家《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中確定的排放強度法,對全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數據進行核算。核算的具體方法及程式依據國家《“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查辦法》、《“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算細則》等檔案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在排放強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時,用監測與監察係數對計算結果進行校正;在排放強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時,用監察係數對SO2排放量計算結果進行校正。監察係數的取值按照國家《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察係數核算辦法(試行)》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各市可依據情況調整低COD排放行業,並報省環保局核定認可。各市監察係數取值後應報省環保局根據年度監測與監察情況審核後確定。
第十條 各市環保局按照本辦法要求對年報快報數據進行核算,核算結果與核算的主要參數一併上報省環保局。省環保局對數據進行初步審核後上報環保部,並依據環保部核定結果對各市統計數據進行覆核後,將核算結果通報各市。各市應根據實際情況並按照省環保局最終核定數據,對年報數據進行校核。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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