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

2008年3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政〔2008〕9號批轉《安徽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該《辦法》共10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
  • 印發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
  • 文號:皖政〔2008〕9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08年3月27日
  • 施行時間:2008年3月27日
通知,辦法,

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轉安徽省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
皖政〔2008〕9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國發〔2007〕36號)精神,省政府同意省統計局、省發展改革委、省經委和省環保局等部門分別制訂的《安徽省單位GDP能耗統計指標體系實施方案》、《安徽省單位GDP能耗監測體系實施方案》、《安徽省單位GDP能耗考核體系實施方案》(以下稱“三個方案”)和《安徽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安徽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安徽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以下稱“三個辦法”),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一、高度重視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和考核體系建設
到“十一五”末,全省萬元地區生產總值(按2005年價格計算)能耗下降到0.97噸標準煤,比“十五”末降低20%,平均年節能率4.4%;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減少10%;大型骨幹企業和重點行業主要產品單位能耗達到或接近國內先進水平。這是省委、省政府貫徹落實國家“十一五”規劃綱要,並結合我省實際提出的節能降耗工作目標。建立科學、完整、統一的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和考核體系(以下稱“三個體系”),將能耗降低和污染減排完成情況納入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並作為政府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和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實行嚴格的問責制,是強化政府和企業責任,確保實現“十一五”節能減排目標的重要基礎和制度保障。各地各部門要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從推動跨越發展、加快崛起進程、構建和諧安徽的高度,充分認識建立“三個體系”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按照“三個方案”和“三個辦法”的要求,紮實推進“三個體系”建設,促進全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強化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和考核的各項措施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明確工作職責,加大工作力度,抓好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和考核各項措施的落實。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節能減排統計制度,按規定做好各項能源和污染物指標統計、監測,按時報送數據。要實行嚴格的數據質量控制,加強統計執法檢查和巡查,嚴肅查處考核工作中的弄虛作假行為,確保各項數據的真實、準確、可靠。要嚴格考核工作紀律,對列入考核範圍的節能減排指標,未經上一級統計和環保部門審定,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要切實加強對各地和重點企業能耗及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完成情況、“三個體系”建設情況以及節能減排措施落實情況的考核,嚴格責任追究制,實行“一票否決”。
三、建立健全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和考核工作機制
省政府已成立由省政府主要負責同志任組長的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認真履行職責,把“三個體系”建設擺在突出位置,抓緊制定相關配套政策,加強協作配合,抓好貫徹落實。省發展改革委、省經委、省統計局和省環保局要加強指導和監督,及時掌握各地動態,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各市、縣人民政府要把“三個體系”建設擺上重要議事日程,明確任務,落實責任,科學組織,加強基礎能力建設,強化節能減排目標責任評價考核和監督核查工作,保證資金、人員到位和各項措施落實。要廣泛開展政策宣傳,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努力營造全社會關注、支持、參與、監督節能減排工作的良好氛圍。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辦法

安徽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
省環保局
第一條 為準確核定污染源化學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的排放量,確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數據準確、及時、可靠,根據《國務院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國發〔2007〕36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全省節能減排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07〕67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主要污染物減排監測是對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總量進行核定,並為國家和省確定的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提供數據的監測活動。監測工作採用污染源自動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包括手工監測和實驗室比對監測),主要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濃度和數量。污染源COD和SO2排放量的監測技術採用自動監測技術與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技術相結合的方式。
第三條 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工作原則上由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監測能力不足時,由市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
國控重點污染源是國家監控的占全國主要污染物工業排放負荷65%以上的工業污染源和城市污水處理廠,國控重點污染源名單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布,每年動態調整。省控重點污染源是省監控的占全省主要污染物工業排放負荷85%以上的工業污染源和城市污水處理廠(國控重點污染源除外),省控重點污染源名單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布,每年動態調整。
國控、省控重點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工作由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其中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火電廠的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工作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國控、省控重點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共享使用,不重複監測。
第四條 以污染源監測數據為基礎統一採集、核定、統計污染源排污量數據,根據污染物排放濃度和流量計算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單位應當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和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情況進行定期監測,建立污染源監測檔案。排污單位應每月初向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上月排放的COD和SO2,並提供有關資料。
對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污染源,以自動監測數據為依據申報COD和SO2排放量。
對未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污染源,由排污單位提供具備資質的監測單位出具的COD和SO2監測數據,以此申報COD和SO2排放量。
對無法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和不具備條件監測的污染源,排污單位應按照環境統計方法計算COD和SO2排放量,並向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
第五條 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排污單位每月申報的COD和SO2排放量進行核定,並將核定結果告知排污單位。
對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排污單位,監測設備必須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直接聯網,實時傳輸數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據此進行核定。
對未安裝自動監測設備或自動監測設備沒有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的污染源,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定期對其進行手工監測,其中國控、省控重點污染源的監測頻次不少於每季度一次,依此數據進行核定。
第六條 國控、省控重點污染源必須在2008年底前完成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安裝和驗收,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建設由排污單位和各地財政負責,驗收由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數據監測由企業負責,日常運行由有資質的運營單位負責。國控、省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監測數據必須與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其中國控重點污染源監測數據直接傳輸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七條 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的質量管理工作。承擔COD和SO2排放量核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的質量和排放量的準確性與可靠性。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對污染源自動監測系統的監測設備,進行實驗室比對監測和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實驗室比對監測與自動監測設備同步現場採樣,監測頻次為每季度一次。
實驗室比對監測結果表明同步的自動監測的數據質量達不到規定時,則從本次實驗室比對監測時間上推至上次實驗室比對監測之間的時段,按自動監測系統數據缺失處理。數據缺失時段的排放量按照相關技術規範的規定核算。
各地實驗室比對監測結果,與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檢查、抽查監測結果不一致時,由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認自動監測數據的有效性。
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定期組織對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的統一質量控制考核,並組織跨市的不定期抽查工作。
第八條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礎信息檔案,建立污染源監督性監測資料庫。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按照《全國污染源監測數據管理系統》專用軟體格式,按季度逐級報送上級環境監測機構,用於監測質量管理工作。
第九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要保證承擔本轄區污染源監測工作的環境監測站的相關工作條件,加強環境監測站的標準化建設,在人員配置和培訓、設備購買和更新、工作和實驗用房、工作經費保障等方面制定切實可行的計畫並予以落實,尤其要保證直接為減排統計、監測和考核服務的污染源監督性監測費用,補助國控、省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和運行費用,將其納入各級財政預算。承擔監測任務的環境監測部門監測方法必須採用國家標準方法或環保行業標準方法,並按照國家和省技術規範要求實行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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