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4日,環境保護部 、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監察部以環發〔2013〕14號印發《“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該《辦法》共17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書名:“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
- 類別:法文
- 出版時間:2013年1月24日
- 發布單位:環境保護部 統計局 發展改革委
基本信息,“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附,
基本信息
關於印發“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監測辦法的通知
環發〔2013〕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1.“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
2.“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略)
2.“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略)
環境保護部 統計局 發展改革委 監察部
2013年1月24日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
第一條 為確保“十二五”期間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數據準確、及 時、可靠,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統計法》、《國務院關於印發“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 通知》(國發〔2011〕26 號)、《國務院關於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 意見》(國發〔2011〕35 號)和《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減排“十二五” 規劃的通知》(國發〔2012〕40 號)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主要污染物,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 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確定實施總量控制的四項 污染物,即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環境統計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業污染源、城鎮生活污染源及機 動車、農業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排放量。化學需氧量和氨氮的排放量為工業污染源、城鎮生活污染源、農業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排放量之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為工業污染源、城鎮生活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排放量之和。氮氧化物排放量為工業污染源、城鎮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和機動車排放量之和。
第三條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統計制度包括年報和季報。年報主要統計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況,報告期為 1 至 12 月,年報快報數據於次年 1 月 31 日前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季報主要統 計季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況,報告期為 1 個季度,每個季度結束 後 15 日內將上季度數據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四條 統計調查按照在地原則,由市(地)、縣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完成,並對各類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等數據進行審核匯總,經逐級審核、匯總、上報至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重點調查單位,是指環境統計發表調查的工業企業、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
發表調查的工業企業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地區(以地市級為基本單位)排污總量 85%以上的工業企業;發表調查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是指按環境統計報表制度劃分標準確定的全部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發表調查的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是指所有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生活垃圾處理廠(場)、危險廢物(醫療廢物) 集中處理(處置)廠。重點調查單位應與上年重點調查單位對照比較,每年動態調整一次,新增企業(不論試生產還是已通過驗收,凡造成事實排污超過1個月以上的企業)均應納入統計調查範圍,以保證重點調查數據能夠反映排污情況的總體趨勢。
季報的調查範圍為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布名單執行,每年動態調整。
第六條 工業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據重點調查單位發表調查和非重點調查單位比率估算;城鎮生活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據城鎮人口數、燃料消耗量等社會經濟數據測算;農業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據發表調查和產排污係數測算;機動車氮氧化物排放量根據 分車型機動車保有量數據和排污係數測算;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污 染物排放量根據發表調查統計。
第七條 重點調查單位中工業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採用監測數 據法、物料衡算法或產排污係數法進行調查統計,優先使用監測數 據法。省級、市(地)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測數據應及時 反饋給縣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監測數據法: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為流量與排放濃度之積。監測 數據法計算所得的排放量數據必須與物料衡算法、產排污係數法計 算所得的排放量數據相互對照驗證。
物料衡算法:主要適用於火電廠、工業鍋爐、鋼鐵企業燒結(球 團)工序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測算,公式如下: 火電廠(工業鍋爐)二氧化硫排放量=煤炭(油)消耗量×煤炭 (油)平均硫分×轉換係數×(1-綜合脫硫效率)
鋼鐵企業燒結(球團)工序二氧化硫排放量=(鐵礦石使用量× 鐵礦石平均硫分+固體燃料使用量×固體燃料平均硫分)×轉換係數 ×(1-綜合脫硫效率) 綜合脫硫效率以自動監測數據及投運率確定。
產排污係數法:主要適用於火電廠、工業鍋爐、水泥廠氮氧化 物排放量以及化學原料和化學製品製造、造紙、金屬冶煉、紡織等 行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測算,公式如下:
火電廠(工業鍋爐)氮氧化物排放量=煤炭(油、氣)消耗量× 產污係數×(1-綜合脫硝效率)
水泥廠氮氧化物排放量=水泥熟料產量×產污係數×(1-綜合脫 硝效率) 綜合脫硝效率以自動監測數據及投運率確定。
造紙企業化學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機製紙及紙板(漿)產量 ×排污係數 印染企業化學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印染布(印染布針織、蠶 絲及交織機織物、毛機織物呢絨)產量×排污係數
第八條 非重點調查單位污染物排放量,以重點調查單位的排放總量作為估算的對比基數,採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點調查單位排放總量變化的趨勢(與上年相比排放量增加或減少的比率),等比或將比率略做調整,估算出非重點調查單位污染物排放量。
第九條 城鎮生活污染源化學需氧量和氨氮產生量採用產污係數法測算,排放量為產生量減去經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處理生活污水形成的化學需氧量和氨氮去除量,去除量採用監測數據法確定。
公式如下:
城鎮生活污染源化學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上年排放量+當年 新增排放量-當年新增削減量當年新增排放量=新增城鎮人口數×化學需氧量(氨氮)綜合產 生係數×天數城鎮生活污染源二氧化硫排放量採用物料衡算法、氮氧化物排 放量採用排污係數法測算。
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採用監測數據法測算。
第十條 農業污染源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採用發表調查和產排污係數法測算,為畜禽養殖業、水產養殖業和種植業排放量之 和。其中,畜禽養殖業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為規模化畜禽養殖 場(小區)和畜禽養殖專業戶排放量之和。
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化學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類畜 禽養殖數量×產污係數×(1-污染物去除率) 畜禽類別包括豬、奶牛、肉牛、蛋雞、肉雞。
水產養殖業(種植業)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為圍網養殖(種 植)面積與排污係數之積。
第十一條 機動車氮氧化物排放量根據機動車類別及相應的保有量、排污係數測算。機動車類別包括微型、小型、中型和大型載客汽車,微型、輕型、中型和重型載貨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及機車。
第十二條 重點調查單位環境統計數據由調查對象負責填報,企業名稱、產品產量等信息要與統計調查基本單位名錄庫信息一致,按照環境統計規定和總量減排核查核算要求,如實填報污染物的產生、排放及相關信息,並配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進行數據審核。各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環境統計規定,通過資料審查、現場核查等方式對數據逐級審核匯總,如發現問題,應要求調查對象改正並重新填報。對於數據弄虛作假行為應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 省級政府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按照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算方法(見附)的要求,對年報快報數據進行核算,核算結果與核算的主要參數一併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進行覆核後,將結果通報各地。 各地應根據實際情況並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算結果對年報數據進行校核。核算方法中採用監察係數對污染物排放量計算結果進行校正,校正係數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年度監測與監察情況另行確定。
第十四條 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調查與核算由各級政府環 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相關部門協調配合併按職責提供有關數 據。對於各部門提供的數據,負責匯總的部門要嚴格執行保密規定, 不得擅自發布。
第十五條 地方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主要污染物排 放量統計數據的分析套用,按季度編寫減排統計專項報告,分析和 預測總量減排形勢,並上報上一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環境統計基礎工作和能力建 設,健全省、市、縣三級環境統計體系,完善污染源排放檔案和總 量減排台賬,更新統計調查基本單位名錄庫,推進環境統計標準化 建設,開展標準化建設達標驗收工作,環境統計工作經費應納入同 級政府財政預算並足額保障。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主要污染物,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 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確定實施總量控制的四項 污染物,即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環境統計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業污染源、城鎮生活污染源及機 動車、農業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排放量。化學需氧量和氨氮的排放量為工業污染源、城鎮生活污染源、農業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排放量之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為工業污染源、城鎮生活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排放量之和。氮氧化物排放量為工業污染源、城鎮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和機動車排放量之和。
第三條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統計制度包括年報和季報。年報主要統計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況,報告期為 1 至 12 月,年報快報數據於次年 1 月 31 日前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季報主要統 計季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況,報告期為 1 個季度,每個季度結束 後 15 日內將上季度數據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四條 統計調查按照在地原則,由市(地)、縣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完成,並對各類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等數據進行審核匯總,經逐級審核、匯總、上報至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重點調查單位,是指環境統計發表調查的工業企業、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
發表調查的工業企業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地區(以地市級為基本單位)排污總量 85%以上的工業企業;發表調查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是指按環境統計報表制度劃分標準確定的全部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發表調查的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是指所有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生活垃圾處理廠(場)、危險廢物(醫療廢物) 集中處理(處置)廠。重點調查單位應與上年重點調查單位對照比較,每年動態調整一次,新增企業(不論試生產還是已通過驗收,凡造成事實排污超過1個月以上的企業)均應納入統計調查範圍,以保證重點調查數據能夠反映排污情況的總體趨勢。
季報的調查範圍為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布名單執行,每年動態調整。
第六條 工業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據重點調查單位發表調查和非重點調查單位比率估算;城鎮生活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據城鎮人口數、燃料消耗量等社會經濟數據測算;農業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據發表調查和產排污係數測算;機動車氮氧化物排放量根據 分車型機動車保有量數據和排污係數測算;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污 染物排放量根據發表調查統計。
第七條 重點調查單位中工業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採用監測數 據法、物料衡算法或產排污係數法進行調查統計,優先使用監測數 據法。省級、市(地)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測數據應及時 反饋給縣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監測數據法: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為流量與排放濃度之積。監測 數據法計算所得的排放量數據必須與物料衡算法、產排污係數法計 算所得的排放量數據相互對照驗證。
物料衡算法:主要適用於火電廠、工業鍋爐、鋼鐵企業燒結(球 團)工序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測算,公式如下: 火電廠(工業鍋爐)二氧化硫排放量=煤炭(油)消耗量×煤炭 (油)平均硫分×轉換係數×(1-綜合脫硫效率)
鋼鐵企業燒結(球團)工序二氧化硫排放量=(鐵礦石使用量× 鐵礦石平均硫分+固體燃料使用量×固體燃料平均硫分)×轉換係數 ×(1-綜合脫硫效率) 綜合脫硫效率以自動監測數據及投運率確定。
產排污係數法:主要適用於火電廠、工業鍋爐、水泥廠氮氧化 物排放量以及化學原料和化學製品製造、造紙、金屬冶煉、紡織等 行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測算,公式如下:
火電廠(工業鍋爐)氮氧化物排放量=煤炭(油、氣)消耗量× 產污係數×(1-綜合脫硝效率)
水泥廠氮氧化物排放量=水泥熟料產量×產污係數×(1-綜合脫 硝效率) 綜合脫硝效率以自動監測數據及投運率確定。
造紙企業化學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機製紙及紙板(漿)產量 ×排污係數 印染企業化學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印染布(印染布針織、蠶 絲及交織機織物、毛機織物呢絨)產量×排污係數
第八條 非重點調查單位污染物排放量,以重點調查單位的排放總量作為估算的對比基數,採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點調查單位排放總量變化的趨勢(與上年相比排放量增加或減少的比率),等比或將比率略做調整,估算出非重點調查單位污染物排放量。
第九條 城鎮生活污染源化學需氧量和氨氮產生量採用產污係數法測算,排放量為產生量減去經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處理生活污水形成的化學需氧量和氨氮去除量,去除量採用監測數據法確定。
公式如下:
城鎮生活污染源化學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上年排放量+當年 新增排放量-當年新增削減量當年新增排放量=新增城鎮人口數×化學需氧量(氨氮)綜合產 生係數×天數城鎮生活污染源二氧化硫排放量採用物料衡算法、氮氧化物排 放量採用排污係數法測算。
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採用監測數據法測算。
第十條 農業污染源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採用發表調查和產排污係數法測算,為畜禽養殖業、水產養殖業和種植業排放量之 和。其中,畜禽養殖業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為規模化畜禽養殖 場(小區)和畜禽養殖專業戶排放量之和。
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化學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類畜 禽養殖數量×產污係數×(1-污染物去除率) 畜禽類別包括豬、奶牛、肉牛、蛋雞、肉雞。
水產養殖業(種植業)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為圍網養殖(種 植)面積與排污係數之積。
第十一條 機動車氮氧化物排放量根據機動車類別及相應的保有量、排污係數測算。機動車類別包括微型、小型、中型和大型載客汽車,微型、輕型、中型和重型載貨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及機車。
第十二條 重點調查單位環境統計數據由調查對象負責填報,企業名稱、產品產量等信息要與統計調查基本單位名錄庫信息一致,按照環境統計規定和總量減排核查核算要求,如實填報污染物的產生、排放及相關信息,並配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進行數據審核。各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環境統計規定,通過資料審查、現場核查等方式對數據逐級審核匯總,如發現問題,應要求調查對象改正並重新填報。對於數據弄虛作假行為應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 省級政府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按照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算方法(見附)的要求,對年報快報數據進行核算,核算結果與核算的主要參數一併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進行覆核後,將結果通報各地。 各地應根據實際情況並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算結果對年報數據進行校核。核算方法中採用監察係數對污染物排放量計算結果進行校正,校正係數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年度監測與監察情況另行確定。
第十四條 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調查與核算由各級政府環 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相關部門協調配合併按職責提供有關數 據。對於各部門提供的數據,負責匯總的部門要嚴格執行保密規定, 不得擅自發布。
第十五條 地方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主要污染物排 放量統計數據的分析套用,按季度編寫減排統計專項報告,分析和 預測總量減排形勢,並上報上一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環境統計基礎工作和能力建 設,健全省、市、縣三級環境統計體系,完善污染源排放檔案和總 量減排台賬,更新統計調查基本單位名錄庫,推進環境統計標準化 建設,開展標準化建設達標驗收工作,環境統計工作經費應納入同 級政府財政預算並足額保障。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
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算方法
一、化學需氧量(氨氮)核算
化學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工業污染源排放量+城鎮生活污染 源排放量+農業污染源排放量+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排放量
其中,工業污染源排放量=造紙行業排放量+印染行業排放量+其他工業行業排放量
造紙(印染)行業排放量為所有造紙(印染)企業排放量的累 加值,各地區累計機製紙及紙板(漿)、印染布產量用國家統計局累 計數據進行校核。
其他工業行業排放量=上年排放量+當年新增排放量-當年新增削減量
當年新增排放量=上年排放強度×上年地區生產總值×計算用地區生產總值增長率
上年排放強度= 上年扣除造紙、印染行業後工業排放量/上年地 區生產總值 ×(1-監察係數)
監察係數根據核查期綜合達標率較上年同期變化情況取值。
計算用地區生產總值增長率=當年地區生產總值增長率×〔1-(低化學需氧量(氨氮)排放行業工業增加值+造紙行業工業增加值 +印染行業工業增加值)/(當年地區生產總值×當年工業增加值占 地區生產總值比重)〕 低化學需氧量(氨氮)排放行業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另行確定。
二、二氧化硫核算
二氧化硫排放量=火電行業二氧化硫排放量+鋼鐵行業二氧化硫 排放量+其他二氧化硫排放量
火電行業二氧化硫排放量為所有火力發電機組排放量的累加 值,各地區累計的火力發電裝機容量、發電量和煤炭消費量用國家 統計局累計數據進行校核。
鋼鐵行業二氧化硫排放量=燒結(球團)工序排放量+其他工序 排放量
燒結工序二氧化硫排放量為所有燒結機(球團)排放量的累加值,各地區累計生鐵、粗鋼產量等用國家統計局數據進行校核;其
他工序二氧化硫排放量通過焦爐煤氣、高爐煤氣、煤等消費量進行測算。
其他二氧化硫排放量=上年排放量+當年新增排放量-當年新增 削減量
當年新增排放量=煤炭消費增量×排污係數×(1-監察係數)+ 脫硫設施非正常運行新增排放量
當年新增排放量須利用主要耗能產品產量及排污係數進行校 核,主要耗能產品產量採用國家統計局數據。
三、氮氧化物核算
氮氧化物排放量=火電行業氮氧化物排放量+水泥行業氮氧化物
排放量+機動車氮氧化物排放量+其他氮氧化物排放量
火電行業氮氧化物排放量為所有火力發電機組排放量的累加 值,校核方法同火電行業二氧化硫排放量。
水泥行業氮氧化物排放量用國家統計局熟料產量等參數進行校 核。
機動車氮氧化物排放量=上年排放量+當年新增排放量-當年新 增削減量
當年新增排放量為新註冊車輛(含轉入車輛)的排放量;當年 新增削減量為車輛註銷(含轉出車輛)、油品升級、加強管理等產生 的削減量之和。
以市(地)級為單位,基於分車型保有量和對應的排污係數核 算新增排放量和新增削減量。核算範圍以道路移動源為主,不包括 船舶、航空、鐵路、農業機械和工程機械等非道路移動源。各地上 報的機動車匯總數據依據國家統計局數據進行校核。
其他氮氧化物排放量=上年排放量+當年新增排放量-當年新增 削減量
當年新增排放量=其他煤炭消費增量×排污係數+其他燃氣消費 增量×排污係數
當年新增排放量須利用主要耗能產品產量和排污係數進行校 核,主要耗能產品產量採用國家統計局數據。
四、有關核算的說明
(一)核算資料。
地區生產總值、工業增加值、城鎮人口、分類分規模畜禽養殖 數量、能源消耗量、煤炭消費量、發電量、主要耗能產品產量和增長速度、機動車新註冊、轉入、轉出和註銷明細數據等來源於省級政府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相關職能等部門。地方各部門提供的區域匯總數據與國家有關部門統計數據不一致的,以國家數據為準。
(二)削減量核算原則。
當年主要污染物新增削減量,以污染治理設施實際削減量為依 據測算。
1.化學需氧量和氨氮削減量核算
關停企業污染物削減量:上年納入環境統計資料庫企業的排放 量減去其當年實際排放量。 工業企業污染治理設施污染物削減量:上年度納入環境統計數 據庫企業新建(改建)污染治理設施通過調試期後並連續穩定運行 的,從完成調試第二個月算起,核算當年污染物實際排放量和削減量。
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城鎮污水處理廠、分散型生活污水處理 設施、集中式工業廢水處理設施及再生水利用設施)污染物削減量:
核算方法同工業企業污染治理設施。對於現有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增加污水處理量的,必須說明情況,增加量以新建管網的驗收報告為依據(或以新建管網相關佐證材料為依據),核算時間從完成調試第二個月算起。未妥善處理處置污泥的,扣減相應污水處理量的削減量。
畜禽養殖污染治理設施污染物削減量: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
區)新建污染治理設施或對所產生的廢棄物進行資源化綜合利用並 連續穩定運行的,按照不同處理方式的污染物去除效率核算當年污 染物實際排放量和削減量。
2.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削減量核算
關停火電、鋼鐵、水泥、焦化、有色冶煉、煉油、陶瓷、玻璃 等企業污染物削減量:上年納入環境統計資料庫企業的排放量減去 其當年實際排放量。淘汰關閉造紙、印染企業同步關停的燃煤設施 核算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削減量。
關停燃煤小鍋爐的污染物削減量:集中供熱替代的生產鍋爐和 採暖鍋爐污染物排放量納入削減量核算,生產鍋爐按名錄核算,采 暖鍋爐按集中供熱煤炭替代量並用物料衡算法核算。
火電行業污染物削減量:根據各機組燃料消耗量、含硫率、產 污係數、脫硫脫硝設施運行情況等,採用以自動監測數據為依據的 物料衡算法和產排污係數法逐一核定分機組當年二氧化硫、氮氧化 物實際排放量和削減量。
鋼鐵、建材、有色金屬冶煉、焦化、石化、工業鍋爐、煤改氣等工業企業污染治理設施污染物削減量:上年度納入環境統計資料庫企業新建(改建)末端脫硫脫硝設施、煤改氣、前端工藝改造,以及採取管理減排措施(取消煙氣旁路、增加催化劑層數和提高投運率等)後連續穩定運行的,核算時間從穩定運行後第二個月算起。
3.污染治理設施不正常運行的新增量
日常督查、定期核查、專項檢查等發現污染治理設施綜合脫硫
脫硝效率下降、不正常運行或無故停運的,污水處理設施去除效率 下降、不正常運行、無故停運或偷排污水的,以及規模化畜禽養殖 場(小區)污染治理設施不正常運行、廢棄物未妥善處理的,均核 算其不正常運行的新增量。煙氣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綜合脫 硫效率和脫硝效率按零核算其排放量;煙氣自動監測設備損壞,且 不能通過分散式控制系統或脫硫劑/還原劑消耗量等參數證明的,未 更換和維修期間按脫硫脫硝設施不運行核算其排放量;煙氣自動監 測數據在分散式控制系統或傳輸至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時缺失,且未 及時報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並整改的,缺失時段出口濃度按當月 記錄數據最大值核算其排放量。
一、化學需氧量(氨氮)核算
化學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工業污染源排放量+城鎮生活污染 源排放量+農業污染源排放量+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排放量
其中,工業污染源排放量=造紙行業排放量+印染行業排放量+其他工業行業排放量
造紙(印染)行業排放量為所有造紙(印染)企業排放量的累 加值,各地區累計機製紙及紙板(漿)、印染布產量用國家統計局累 計數據進行校核。
其他工業行業排放量=上年排放量+當年新增排放量-當年新增削減量
當年新增排放量=上年排放強度×上年地區生產總值×計算用地區生產總值增長率
上年排放強度= 上年扣除造紙、印染行業後工業排放量/上年地 區生產總值 ×(1-監察係數)
監察係數根據核查期綜合達標率較上年同期變化情況取值。
計算用地區生產總值增長率=當年地區生產總值增長率×〔1-(低化學需氧量(氨氮)排放行業工業增加值+造紙行業工業增加值 +印染行業工業增加值)/(當年地區生產總值×當年工業增加值占 地區生產總值比重)〕 低化學需氧量(氨氮)排放行業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另行確定。
二、二氧化硫核算
二氧化硫排放量=火電行業二氧化硫排放量+鋼鐵行業二氧化硫 排放量+其他二氧化硫排放量
火電行業二氧化硫排放量為所有火力發電機組排放量的累加 值,各地區累計的火力發電裝機容量、發電量和煤炭消費量用國家 統計局累計數據進行校核。
鋼鐵行業二氧化硫排放量=燒結(球團)工序排放量+其他工序 排放量
燒結工序二氧化硫排放量為所有燒結機(球團)排放量的累加值,各地區累計生鐵、粗鋼產量等用國家統計局數據進行校核;其
他工序二氧化硫排放量通過焦爐煤氣、高爐煤氣、煤等消費量進行測算。
其他二氧化硫排放量=上年排放量+當年新增排放量-當年新增 削減量
當年新增排放量=煤炭消費增量×排污係數×(1-監察係數)+ 脫硫設施非正常運行新增排放量
當年新增排放量須利用主要耗能產品產量及排污係數進行校 核,主要耗能產品產量採用國家統計局數據。
三、氮氧化物核算
氮氧化物排放量=火電行業氮氧化物排放量+水泥行業氮氧化物
排放量+機動車氮氧化物排放量+其他氮氧化物排放量
火電行業氮氧化物排放量為所有火力發電機組排放量的累加 值,校核方法同火電行業二氧化硫排放量。
水泥行業氮氧化物排放量用國家統計局熟料產量等參數進行校 核。
機動車氮氧化物排放量=上年排放量+當年新增排放量-當年新 增削減量
當年新增排放量為新註冊車輛(含轉入車輛)的排放量;當年 新增削減量為車輛註銷(含轉出車輛)、油品升級、加強管理等產生 的削減量之和。
以市(地)級為單位,基於分車型保有量和對應的排污係數核 算新增排放量和新增削減量。核算範圍以道路移動源為主,不包括 船舶、航空、鐵路、農業機械和工程機械等非道路移動源。各地上 報的機動車匯總數據依據國家統計局數據進行校核。
其他氮氧化物排放量=上年排放量+當年新增排放量-當年新增 削減量
當年新增排放量=其他煤炭消費增量×排污係數+其他燃氣消費 增量×排污係數
當年新增排放量須利用主要耗能產品產量和排污係數進行校 核,主要耗能產品產量採用國家統計局數據。
四、有關核算的說明
(一)核算資料。
地區生產總值、工業增加值、城鎮人口、分類分規模畜禽養殖 數量、能源消耗量、煤炭消費量、發電量、主要耗能產品產量和增長速度、機動車新註冊、轉入、轉出和註銷明細數據等來源於省級政府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相關職能等部門。地方各部門提供的區域匯總數據與國家有關部門統計數據不一致的,以國家數據為準。
(二)削減量核算原則。
當年主要污染物新增削減量,以污染治理設施實際削減量為依 據測算。
1.化學需氧量和氨氮削減量核算
關停企業污染物削減量:上年納入環境統計資料庫企業的排放 量減去其當年實際排放量。 工業企業污染治理設施污染物削減量:上年度納入環境統計數 據庫企業新建(改建)污染治理設施通過調試期後並連續穩定運行 的,從完成調試第二個月算起,核算當年污染物實際排放量和削減量。
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城鎮污水處理廠、分散型生活污水處理 設施、集中式工業廢水處理設施及再生水利用設施)污染物削減量:
核算方法同工業企業污染治理設施。對於現有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增加污水處理量的,必須說明情況,增加量以新建管網的驗收報告為依據(或以新建管網相關佐證材料為依據),核算時間從完成調試第二個月算起。未妥善處理處置污泥的,扣減相應污水處理量的削減量。
畜禽養殖污染治理設施污染物削減量: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
區)新建污染治理設施或對所產生的廢棄物進行資源化綜合利用並 連續穩定運行的,按照不同處理方式的污染物去除效率核算當年污 染物實際排放量和削減量。
2.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削減量核算
關停火電、鋼鐵、水泥、焦化、有色冶煉、煉油、陶瓷、玻璃 等企業污染物削減量:上年納入環境統計資料庫企業的排放量減去 其當年實際排放量。淘汰關閉造紙、印染企業同步關停的燃煤設施 核算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削減量。
關停燃煤小鍋爐的污染物削減量:集中供熱替代的生產鍋爐和 採暖鍋爐污染物排放量納入削減量核算,生產鍋爐按名錄核算,采 暖鍋爐按集中供熱煤炭替代量並用物料衡算法核算。
火電行業污染物削減量:根據各機組燃料消耗量、含硫率、產 污係數、脫硫脫硝設施運行情況等,採用以自動監測數據為依據的 物料衡算法和產排污係數法逐一核定分機組當年二氧化硫、氮氧化 物實際排放量和削減量。
鋼鐵、建材、有色金屬冶煉、焦化、石化、工業鍋爐、煤改氣等工業企業污染治理設施污染物削減量:上年度納入環境統計資料庫企業新建(改建)末端脫硫脫硝設施、煤改氣、前端工藝改造,以及採取管理減排措施(取消煙氣旁路、增加催化劑層數和提高投運率等)後連續穩定運行的,核算時間從穩定運行後第二個月算起。
3.污染治理設施不正常運行的新增量
日常督查、定期核查、專項檢查等發現污染治理設施綜合脫硫
脫硝效率下降、不正常運行或無故停運的,污水處理設施去除效率 下降、不正常運行、無故停運或偷排污水的,以及規模化畜禽養殖 場(小區)污染治理設施不正常運行、廢棄物未妥善處理的,均核 算其不正常運行的新增量。煙氣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綜合脫 硫效率和脫硝效率按零核算其排放量;煙氣自動監測設備損壞,且 不能通過分散式控制系統或脫硫劑/還原劑消耗量等參數證明的,未 更換和維修期間按脫硫脫硝設施不運行核算其排放量;煙氣自動監 測數據在分散式控制系統或傳輸至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時缺失,且未 及時報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並整改的,缺失時段出口濃度按當月 記錄數據最大值核算其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