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試行)

鄭州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試行)》意在為了準確核定污染源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照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試行)
  • 地區:鄭州市
檔案全文,實施日期,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了準確核定污染源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照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是對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總量進行核定,並為國家、省及鄭州市確定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提供數據的監測活動。污染源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監測技術採用污染源自動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包括手工監測和實驗室比對監測)技術相結合的方式。
第三條 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工作原則上由縣級以上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
國控、河南省控及鄭州市區內市控重點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工作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其他市控重點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工作由各縣(市)、上街區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裝機容量10萬千瓦以上(含10萬千瓦)30萬千瓦以下火電廠的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工作,並對市區內的城鎮污水處理廠進行監督性監測,對各縣(市)、上街區的城鎮污水處理廠進行抽測。國控、省控及市控重點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共享使用,不重複監測。
國控及省控重點污染源名單按國家及省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布的名單為準,市控重點污染源名單按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布的名單為準。
第四條 以污染源監測數據為基礎統一採集、核定、統計污染源排污量數據,根據污染物排放濃度和流量計算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單位應當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和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進行定期監測,建立污染源監測檔案。
市控以上重點排污單位每月初以自動監測數據為依據向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上月排放的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並提供有關資料。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排污單位每月申報的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進行核定,並將核定結果告知排污單位。
第五條 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必須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實時傳輸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國控、省控及市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監測數據必須與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並直接傳輸上報。
第六條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的質量管理工作並負責對污染源自動監測系統的監測設備進行實驗室比對監測和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實驗室比對監測與自動監測設備同步現場採樣,監測頻次為每季度1次。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定期組織對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的統一質量控制考核,並組織不定期的抽查工作。地方實驗室比對監測結果與上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檢查、抽查監測結果不一致時,由上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認自動監測數據的有效性。
第七條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礎信息檔案,建立污染源監督性監測資料庫。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按季度逐級報送省級環境監測機構,用於監測質量管理工作。
第八條 各級政府要保證承擔本轄區污染源監測工作的環境監測站的相關工作條件,在人員配置和培訓、設備購買和更新、工作和實驗用房供給、工作經費保障等方面制定切實可行的計畫並予以落實,特別是要保證直接為減排統計、監測和考核服務的污染源監督性監測費用,補助國控、省控及市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和運行費用,將其納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承擔監測任務的各級政府環境監測部門監測方法必須採用國家標準方法或環保行業標準方法,並按照國家和地方技術規範要求實行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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