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明確落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責任,確保完成全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環境保護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3〕4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實施意見》(黑政發〔2012〕11號)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黑政辦發〔2012〕58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直管試點縣(市)人民政府,省農墾總局(以下稱各地區)“十二五”期間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完成情況的評價考核。
本辦法所稱主要污染物,是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確定實施總量控制的四項污染物,即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第三條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的責任主體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地區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層層分解落實到本地區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重點企業,並將其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績效管理,落實項目和資金,嚴格監督管理,確保實現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
第四條 各地區要按照“十二五”減排目標和各年度完成階段性目標的要求,提出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年度目標和減排項目,制定年度減排計畫。年度減排計畫於當年2月底前報省環保廳和省發改委。
第五條 省環保廳要會同省直有關部門,根據省政府確定並經環境保護部審核的全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年度目標,審查確定各地區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年度目標和重點減排項目,組織制訂全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年度計畫,經省政府批准後下達,作為年度考核依據。
第六條 各地區要切實落實年度減排計畫重點項目和任務,承擔減排項目和任務的部門、企業,應制定具體實施方案,落實具體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減排任務和減排項目按期完成,實現計畫減排量。
第七條 各地區要建立和不斷完善本地區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體系、監測體系和考核體系,及時調度和動態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數據、主要減排措施進展情況以及環境質量變化情況,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台賬。根據本地區經濟形勢和減排措施落實情況,做好減排形勢分析和目標可達性測算,實施預警調控,必要時啟動應急補救措施。
第八條 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完成情況。依據環境保護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算細則》(環發〔2011〕148號),在環境保護部核定結果的基礎上,對各地區“十二五”期間及各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完成情況進行核定。
(二)重點減排項目完成情況。依據項目建設運行情況和有關督查考核情況,對省政府與各地政府簽訂的減排責任書中當年應完成的所有項目和年度減排計畫中的重點項目完成情況進行評定。
(三)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體系建設運行情況。依據《“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國辦發〔2013〕4號)、《“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環發〔2013〕14號)等規定,對監測體系建設運行情況進行評定。
(四)重點減排項目運行和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管理情況。重點減排項目運行情況依據對污水處理廠、脫硫脫硝設施、規模化畜禽養殖治理設施和其他重點治理設施運行督查、監管情況進行評定;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管理情況依據機動車減排管理措施、減排計畫項目安排、減排統計、減排調度、核查材料等情況進行評定。
第九條 考核在省政府領導下,由省環保廳會同省直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考核分為定期考核和日常核查。定期考核結合國家半年和年度核查,採取資料審核、現場核查和重點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日常核查重點核查減排項目建設運行情況。
各地區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本地區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情況自查報告報省政府並抄送省環保廳。
省環保廳於每年3月底前將各地區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結果向省政府報告,經省政府審定後,省環保廳會同省發改委、統計局、監察廳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年度考核依據本辦法進行綜合考核評分。考核總分為100分,考核結果分為優秀(85分及以上)、良好(75分及以上、85分以下)、合格(60分及以上、75分以下)、不合格(60分以下)。
具體考核指標和評分辦法由省環保廳另行發文。
第十一條 考核結果報經省政府審定後,交由幹部主管部門,依照《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建立促進科學發展的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評價機制的意見》(中辦發〔2009〕30號)、《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辦法(試行)》(中組發〔2009〕13號)、《關於開展政府績效管理試點工作的意見》(監發〔2011〕6號)等規定,作為對各地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納入省委、省政府對各地區的目標責任考核。
第十二條 省政府對年度考核結果進行通報。
對考核結果為良好以上的地區,省環保廳、發改委、財政廳、住建廳等部門優先加大對該地區環境基礎設施、污染治理和環保能力建設的支持力度,並結合全省環境保護先進單位表彰活動進行表彰獎勵。
對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地區,實行問責制和“一票否決”制。省環保廳會同省直有關部門,暫停該地區、有關企業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的環評審批,暫停安排該地區省級污染治理和減排專項資金,撤消省授予該地區環境保護方面的榮譽稱號,對領導幹部參加各種評優予以環境保護“一票否決”。由省監察廳會同省環保廳依照減排績效管理的有關規定,實行通報批評、約談、誡勉談話等。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地區政府應在1個月內向省政府作出書面報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並抄送省環保廳、發改委、監察廳。
對考核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由監察機關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三條 對在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工作中瞞報、謊報、弄虛作假的地區和企業,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 各地區須經省環保廳會同省直有關部門審核確認後,方可向社會公布本地區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數據。
第十五條 各地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對轄區內各級政府、有關部門、重點企業進行考核。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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