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計分方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洛陽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計分方法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環保氣象
洛政65號
河南省洛陽市人民政府
2008-5-21

法規內容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現將《洛陽市單位生產總值能耗統計指標體系實施辦法》、《洛陽市單位生產總值能耗監測體系實施辦法》、《洛陽市單位生產總值能耗考核體系實施辦法》、《洛陽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試行)》、《洛陽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試行)》、《洛陽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以下簡稱“六個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根據市政府與省政府簽訂的“十一五”期間節能減排目標責任書,“十一五”期間必須確保我市單位生產總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化學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排放總量分別減少10.1%、23.2%。建立科學規範的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和考核體系(以下簡稱“三個體系”),把節能減排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各級政府領導幹部和重點企業負責人評價考核的重要內容,實行嚴格的問責制和“一票否決”制,是強化政府和企業責任,確保實現“十一五”節能減排目標的重要基礎和制度保障。各縣(市、區)、各部門要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高度,充分認識建立“三個體系”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正確處理經濟成長與節能減排的關係,嚴格按照“六個辦法”的要求紮實推進“三個體系”的建設。
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節能減排統計制度,按規定做好各項能源和污染物指標統計、監測,按時報送數據。要對節能減排各項數據進行質量控制,加強統計執法檢查和巡查,確保各項數據的真實、準確。嚴肅查處節能減排考核工作中的弄虛作假行為,嚴禁隨意修改統計數據,杜絕謊報、瞞報,確保考核工作的客觀性、公正性和嚴肅性。要嚴格節能減排考核工作紀律,對列入考核範圍的節能減排指標,未經省統計局和省環保局審定,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要對各地和重點企業節能減排目標完成情況和各項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考核,嚴格實行問責制。
要狠抓“六個辦法”的貫徹落實,切實做到目標明確,責任落實,措施到位,獎懲分明。各縣(市、區)政府對本地區節能減排工作負總責,政府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切實加強節能減排管理、監測和統計隊伍建設,充實相應力量,保證資金、人員到位和各項措施落實;加強本地區節能減排責任目標完成情況的自查自糾和重點耗能企業的評估檢查工作,按時報送有關報告。各有關部門要根據職能分工,認真履行職責,密切協作配合,抓緊制定配套政策。市發改委、統計局和環保局要加強指導和監督,跟蹤掌握動態,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重大問題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洛陽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計分方法
圍繞完成總量減排的年度目標,並做好其他環保重點工作,設定考核計分滿分100分,分為4項:總量減排年度目標的完成情況(50分),治理工程減排項目建設情況及運行情況(20分)、結構調整減排項目建設及運行情況(20分)、污染減排其他任務完成情況(10分)。
一、總量減排年度目標的完成情況(50分)
依據市政府下達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年度目標,對照實施的治理工程減排項目、結構調整減排項目、監督管理減排項目清單逐項核算,並匯總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減排總量,減排總量在扣除新增量後滿足年度減排目標要求的計50分,否則直接認定其未完成年度減排目標,不再往下計算考評分值。
二、治理工程減排項目及運行情況(20分)
(一)城市污水處理廠(8分):按照規定要求完成城市污水處理廠建設任務的計4分。未完成城市污水處理廠建設任務,扣4分;運行的城市污水處理廠達到污染減排核查要求、正常運行的計4分。城市污水處理廠被核查發現不正常運行的,每次扣1分,扣完為止(註:不正常運行情況的判定按照《“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查辦法(試行)》執行,下同)。
(二)燃煤電廠脫硫工程(8分):按照規定要求完成燃煤電廠脫硫工程建設任務的計4分。有1個燃煤電廠脫硫工程未建成,扣2分,扣完為止;已投入運行的燃煤電廠脫硫工程達到污染減排核查要求、正常運行的計4分,不正常運行的,發現一次扣1分,扣完為止。
(三)企、事業單位污染減排工程(4分):按照要求建成污染減排工程的計2分。有1個污染減排工程未建成,扣0.5分,扣完為止;建成的污染減排工程達到污染減排核查要求、正常運行的計2分;投入運行的污染減排工程不正常運行的,每家每次扣0.2分,扣完為止。
三、結構調整減排項目建設及運行情況(20分)
(一)按照要求完成年度重點流域區域環境綜合整治任務的計10分。規定任務中有1項任務被認定未完成的,得0分。
(二)完成市政府下達的年度關停、淘汰任務的計10分,有未關停、未淘汰情況的或者其完成結果達不到結構調整減排標準要求的,發現1家扣3分,扣完為止(註:結構調整減排標準執行《“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查辦法(試行)》中的相關規定)。
四、污染減排其他任務完成情況(10分)
(一)污染減排“三大體系”運行情況(3分):督查核實當地污染減排“三大”體系建設完善、運行情況良好,計3分;日常督察發現“三大體系”未能正常運行的,不正常運行一個體系扣1分,扣完為止;
(二)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的同時環境質量改善的計2分;
(三)污染減排能力建設(2分):設立專門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日常辦公機構,有人員編制且能保證污染減排管理工作需要的計1分;有污染減排專項資金支持、能夠保障減排工作正常開展的計1分;
(四)規範編制並按時報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計畫年度實施方案的計1分;
(五)按照要求及時準確的上報減排信息資料的計2分;
(六)有下列情況的,進行分值扣減,扣減總分值不超過10分:
1.重點流域區域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過後出現污染反彈的扣3分;
2.所轄行政區域新建項目違規問題突出(未批先建、建非所批、“三同時”執行率低等),扣3分;
3.所轄行政區域有因環保問題被區域限批的扣3分;
4.在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工作中瞞報、謊報情況的,或者在減排信息資料調度中弄虛作假的扣2分;
5.所轄行政區域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採取措施不力造成嚴重影響的扣5分;
6.未按照要求完成其他年度重點環保工作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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