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政府績效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確保實現我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根據國家、四川省關於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各縣(區)政府、釩鈦產業園區管委會、攀鋼集團公司“十二五”期間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完成情況的績效管理和評價考核。
本辦法所稱主要污染物指確定實施總量控制的四項污染物,即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第三條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的責任主體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縣(區)政府、釩鈦產業園區管委會、攀鋼集團公司要把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本轄區內各職能部門及重點企事業單位,並將其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績效管理,落實項目和資金,嚴格執法監督,確保實現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
第四條 各縣(區)政府、釩鈦產業園區管委會、攀鋼集團公司應按照《攀枝花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規劃》及年度實施方案中削減目標的要求,制定年度減排計畫。年度減排計畫應於當年3月1日前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市發展改革部門。
第五條 各縣(區)政府、釩鈦產業園區管委會、攀鋼集團公司應建立相應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體系、監測體系和考核體系,及時調度和動態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數據、主要減排措施進展以及環境質量變化情況,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台賬,將主要污染物減排納入經濟形勢分析,做好分析測算,實施預警調控。
第六條 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實行綜合考核,主要內容包括三個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完成情況。按照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監測辦法以及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總量減排核算細則相關規定予以核定。依據各地環境質量變化情況驗證減排工作成效。
(二)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監測考核體系的建設運行情況。依據國家、省重點監控企業名單核實主要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的建設和聯網情況,以省、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污染源自動監控平台數據核實各地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運行情況和主要污染物監控數據傳輸有效率。統計體系和考核體系建設運行情況依據相關檔案和抽查覆核情況以及績效管理工作情況進行評定。
(三)各項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措施落實情況。依據污染治理設施試運行或竣工驗收檔案、關閉落後產能時間、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責任書中重點項目的建成投運情況,各縣(區)政府、釩鈦產業園區管委會、攀鋼集團公司的減排管理措施、計畫執行情況等有關材料和統計數據,以及其他各項減排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實情況進行評定。
綜合考核依據工作情況評定,考核結果分為優秀(85分及以上)、良好(75分及以上,85分以下)、合格(60分及以上,75分以下)、不合格(60分以下),具體考核指標計分細則附後。
第七條 對各縣(區)政府、釩鈦產業園區管委會、攀鋼集團公司落實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情況的核查督查,由市環境保護局結合國家和省環保核查督查進行,每半年一次。
市環境保護局於每年3月和9月前,分別將各縣(區)、釩鈦產業園區管委會、攀鋼集團公司上一年度及本年度上半年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初步核算數據報告市人民政府,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各縣(區)政府、釩鈦產業園區管委會、攀鋼集團公司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本轄區內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情況自查報告報市政府。
市環境保護局會同發展改革、統計和監察部門,對各縣(區)政府、釩鈦產業園區管委會、攀鋼集團公司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情況進行考核。市環境保護局會同上述部門於每年3月前將全市考核結果報告市政府,經市政府審定後,向社會公布。
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認定為未通過年度考核:
(一)減排重點項目未按《“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削減目標責任書》、《攀枝花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規劃》、《年度總量減排實施方案》落實;
(二)監測體系建設運行情況未達到相關要求(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傳輸有效率75%,自行監測結果公布率80%,監督性監測結果公布率95%)。
(三)綜合考核得分低於60分。
未通過年度考核的各縣(區)政府、釩鈦產業園區管委會、攀鋼集團公司應在1個月內向市政府作出書面報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並抄送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九條 考核結果報市政府審定後,交送市委組織部,依照《關於建立促進科學發展的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評價機制的意見》、《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辦法(試行)》、《關於開展政府績效管理試點工作的意見》等規定,作為對各縣(區)政府、釩鈦產業園區管委會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市政府優先加大對該地區污染治理和環保能力建設的支持力度;並結合全省減排表彰活動依照國家規定進行表彰獎勵。
對考核結果為未通過的,實行問責和“一票否決”制。提請市政府撤消授予的市級環境保護或環境治理方面的榮譽稱號,領導幹部不得參加年度評獎、授予榮譽稱號等。由市監察機關會同市環保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視情節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和問責等。連續兩年未通過考核的,參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暫停該地區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的環評審批和報批。
對未通過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負面社會影響的,由市監察機關依照《攀枝花市“十二五”節能減排工作目標考核問責辦法》等相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 對在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工作中瞞報、謊報、弄虛作假的地區,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各縣(區)政府、釩鈦產業園區管委會、攀鋼集團公司需報經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統計部門審核確認後,方可向社會公布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數據。
第十二條 各縣(區)政府、釩鈦產業園區管委會、攀鋼集團公司根據本辦法,對所轄區和各重點企業的上一年度減排目標責任完成情況進行評價考核,考核結果於每年5月底前向市政府報告,抄送市節能減排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