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閩政辦〔2013〕49號印發《福建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該《辦法》共11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
- 印發機關: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閩政辦〔2013〕49
- 印發時間:2013年4月26日
- 施行時間:2013年4月26日
通知,考核辦法,
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建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的通知
閩政辦〔2013〕49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福建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4月26日
考核辦法
福建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確保實現我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環境保護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3〕4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閩政〔2011〕95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下達各設區市和平潭綜合實驗區“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責任書的通知》(閩政文〔2011〕22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十二五”期間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情況的評價考核。
第三條 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的責任主體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縣(市、區)人民政府及重點企業,並將其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加強組織領導,落實項目和資金,嚴格監督管理,確保實現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
第四條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要按照我省“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和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責任書的要求,確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減目標,制定年度減排計畫,並於當年3月底前報省環境保護廳備案。
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落實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情況,由省環境保護廳牽頭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核查督查,每半年一次。
第五條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負責建立本地區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體系、監測體系和考核體系,及時調度和動態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數據、主要減排措施進展情況以及環境質量變化情況,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台賬。
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數據,需經省環境保護廳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審核確認後,方可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完成情況和環境質量變化情況。減排目標完成情況依據減排統計、監測辦法及環境保護部減排核算細則相關規定予以核定,並依據各地環境質量變化情況驗證減排工作成效。
(二)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監測和考核體系建設運行情況。監測體系建設運行情況依據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物線上監控設施安裝、聯網、運行情況和監控數據傳輸有效率進行評定;統計和考核體系建設運行情況依據各地相關檔案和抽查覆核情況,以及績效管理工作情況進行評定。
(三)各項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措施落實情況。依據減排設施試運行或竣工驗收檔案、關閉落後產能時間、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責任書中重點減排項目完成情況,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減排管理措施、計畫執行情況等有關材料和統計數據進行評定。
第七條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每年3月10日前將上年度本地區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情況的自查報告報省環境保護廳和省節能減排領導小組辦公室。
省環境保護廳牽頭會同有關部門每年5月底前完成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上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情況考核,並將全省考核結果向省人民政府報告,經省人民政府審定後予以通報。
第八條 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採用現場核查和重點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認定為未通過年度考核:
(一)年度四項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有一項及以上未完成;
(二)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責任書中重點減排項目未按要求落實;
(三)監測體系建設運行情況未達到相關要求(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傳輸有效率75%、自行監測完成率70%、監督性監測完成率85%、自行監測結果公布率80%、監督性監測結果公布率95%)。
第九條 考核結果報經省人民政府審定後,交由幹部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作為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對考核結果為通過的,省環境保護廳會同有關部門優先加大對該地區污染治理和環保能力建設的支持力度。對考核結果為未通過的,實行“一票否決”制,撤銷省授予該地區的環境保護或環境治理方面的榮譽稱號,領導幹部不得參加年度評獎、授予榮譽稱號等,並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前暫停該地區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的環評審批。
第十條 監察部門會同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對考核結果為未通過的,實行通報批評、約談、誡勉談話等,對未按要求整改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追究該地區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對在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工作中瞞報、謊報、弄虛作假的地區,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