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的通知

《重慶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是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持續改善環境質量,控制主要四項污染物排放,確保我市實現 “十二五”總量減排約束性目標而制定的考核管理辦法。本辦法於2013年11月26日起正式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渝府辦發〔2013〕220號 
渝府辦發〔2013〕220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11月26日
重慶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持續改善環境質量,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確保我市實現 “十二五”總量減排約束性目標,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環境保護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3〕4號)、《中共重慶市委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渝委發〔2012〕4號)、《重慶市“十二五”節能減排工作方案》(渝府發〔2011〕109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做好“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的意見》(渝府發〔2011〕110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含北部新區和萬盛經開區管委會,下同)和有關單位“十二五”期間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完成情況的績效管理和評價考核。
本辦法所稱主要污染物,是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確定實施總量控制的四項污染物,即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第三條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的責任主體。各區縣(自治縣)應將市政府下達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任務分解到鄉鎮(街道)、有關部門和重點企業,並將其納入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績效管理,落實項目和資金,嚴格執法監督,確保實現“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
第四條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按照總量減排的要求,確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減目標,制定年度減排計畫,並於每年2月底前報市減排辦備案。
第五條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建立本行政區域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體系、監測體系和考核體系,及時調度和動態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數據、主要減排措施進展情況以及環境質量變化情況,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台賬。
第六條 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完成情況。按照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監測辦法以及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總量減排核算細則相關規定予以核定,並依據各地環境質量變化情況驗證減排工作成效。
(二)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監測考核體系的建設運行情況。監測體系建設運行情況依據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核實主要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的建設和聯網情況,以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污染源自動監控平台數據核實各地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運行情況及主要污染物監控數據傳輸有效率。統計體系和考核體系建設運行情況依據各區縣(自治縣)相關檔案和抽查覆核情況,以及績效管理工作情況進行評定。
(三)各項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措施的落實情況。主要指結構減排、工程減排和管理減排三大措施的落實情況。各區縣(自治縣)應加快推進落後產能淘汰工作,不斷最佳化產業結構,加快實施電力、水泥等行業脫硝建設和脫硫改造,加快污水管網及污水處理廠等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深化工業企業污染治理,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依據污染治理設施試運行或竣工驗收檔案、關閉落後產能時間、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責任書中重點項目的建成投運情況以及當地人民政府減排管理措施、計畫執行情況等有關材料和統計數據進行評定。
第七條 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包括日常督查和定期考核。
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日常督查包括環境保護部西南督查中心和市級部門組織實施的督查。主要採用明查與暗訪相結合的方式,重點對減排項目的進展和減排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督查。
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定期考核分為半年考核和年度考核。由市減排辦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定期考核的安排,採取資料審核和現場檢查等方式進行。
第八條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於每年2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本行政區域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情況的自查報告報市政府,並抄送市減排辦。
市減排辦於每年4月底前和9月底前按規定將全市考核結果向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通報。
第九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認定為未通過年度考核:
(一)年度四項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有一項及以上未完成;
(二)重點減排項目未按目標責任書落實;
(三)監測體系建設運行情況未達到相關要求(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傳輸有效率75%;自行監測結果公布率80%和監督性監測結果公布率95%)。
第十條 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的同時進行定量考核,滿分為100分。出現上述第九條情況之一的,總量減排考核得分為0分。
第十一條 根據市政府下達的年度總量減排目標任務,對四項污染物總量減排指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滿分為30分。
第十二條 根據市政府下達的年度總量減排項目,對工程減排、結構減排和管理減排完成情況進行考核,滿分為50分。
工程減排項目和結構減排項目滿分各為20分,共40分。未完成主要污染物工程減排項目(鄉鎮污水處理廠減排項目除外)和結構減排項目的,扣分=未完成項目的個數÷應完成項目的個數×40。
管理減排項目滿分為10分。總量減排項目存在污染治理設施運行不正常、不符合國家減排考核要求等問題,被環境保護部檢查發現的,每個問題扣5分;被環境保護部西南督查中心檢查發現的,每個問題扣3分;被市級有關部門檢查發現的,每個問題扣1分;未按照要求及時完成整改的,每次扣3分,扣完為止。
第十三條 根據區縣(自治縣)減排任務存在的共性和個性、重點和一般的工作特點,為鼓勵區縣(自治縣)多完成減排任務,將減排效益、減排工作量與考核掛鈎,設定污染物削減量得分和鄉鎮污水處理廠減排項目得分。
污染物削減量得分滿分為10分,其中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四項污染物削減量得分各為2.5分。每項因子得分=完成的污染物削減量÷(全市污染物削減量÷參加考核的區縣個數)×2。每項因子得分最高不超過2.5分。
鄉鎮污水處理廠減排項目得分滿分為10分。得分=建成的鄉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個數(包括管網接入進行集中處理的)÷行政區域內建制鄉鎮個數×10。得分最高不超過10分。
第十四條 總量減排完成情況納入各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黨政一把手環保實績考核及各區縣(自治縣)經濟社會發展實績考核體系。考核結果作為對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和依據。
第十五條 對考核結果為通過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優先加大對該地區污染治理和環保能力建設的支持力度,加快有關建設項目審批,並對表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按有關規定進行表彰獎勵。
對考核結果為未通過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實行問責制和“一票否決”制,暫停審批其所在地區和單位所有新增相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設項目。
考核結果為未通過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一律不得參加年度評獎、授予榮譽稱號等,相關領導幹部不得參加年度評獎、授予榮譽稱號,不得提拔任用等。同時,由監察機關會同環保部門依照減排績效管理的有關規定,實行通報批評、約談、戒勉談話等。
考核結果為未通過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應在1個月內向市政府作出書面報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並抄送市減排辦。
對考核未通過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由監察機關會同有關部門依照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 對未完成年度總量減排任務的企事業單位,要實行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並按規定實行差別電價,暫停審批該企業新增相應污染物的所有建設項目。
對未完成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年度減排任務的發電企業按規定扣減脫硫脫硝電價,並在發電排序中靠後安排。
對未完成年度減排任務的污水處理運營單位,市財政局會同市環保局、市市政委扣減相應的污水處理費。
第十七條 對在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工作中瞞報、謊報、弄虛作假的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減排辦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