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頒布
濟南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
環保氣象
濟政發33號
山東省濟南市環境保護局
2008-11-3
法規內容
第一條 為確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數據準確、及時、可靠,根據《山東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魯政發〔2008〕55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統計制度包括季報和年報。季報主要統計每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為總量減排統計提供環境數據支持。總量減排季報為每個季度結束後5日內將上季度減排措施實施進展情況和減排數據上報市環保局(上報表格由市環保局另行下發)。第二、四季度的季報,還應匯總上半年及年度減排措施實施進展情況和減排數據。
年報主要統計年度污染物排放量,報告期為1―12月,年報主要依據環境統計制度開展。為提高年報時效性,各縣(市)區環保局、高新區環保分局應於次年1月10日前上報年報快報數據。
第三條 建立健全重點排污監管企業統計制度。按照省環保局制定的《全省重點企業監管辦法(試行)》、《全省城市污水處理廠水質監管辦法(試行)》的要求,各縣(市)區環保局、高新區環保分局每月對省重點監管企業進行檢查、監測,定期上報進(出)水濃度、流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自動監測設施建設運行情況。報表由各縣(市)區環保局、高新區環保分局會同重點監管企業填寫,於次月3日前上報市環保局;市環保局審核後,於6日前上報省環保局。
每季度結束後5日前,各縣(市)區環保局、高新區環保分局組織匯總上一季度省重點監管企業的抽查監測數據,上報市環保局。第二、四季度季報還應匯總上半年及年度省重點監管企業報表及數據。
第四條 統計調查按照屬地原則進行,由各縣(市)區環保局、高新區環保分局負責完成,市級環保監測部門的監測數據應及時反饋給各縣(市)區環保局、高新區環保分局(環保部門監測的數據不一致時,以市級環保部門監測的數據為準)。
第五條 國家規定的省重點發表調查單位污染物排放量可採用監測數據法、物料衡算法、排放係數法進行統計。
以上三種方法中優先使用監測數據法計算排放量。省重點監管企業中凡安裝自動線上監測設施的,採用實時監測數據的匯總數作為排放量數據。不能安裝自動線上監測設施的,按照《全省重點企業監管辦法(試行)》、《全省城市污水處理廠水質監管辦法(試行)》的規定採用人工監測的數據計算排放量;屬省重點發表調查單位中的非省重點監管企業,採用日常人工監測數據計算排放量。
物料衡算法主要適用於火電廠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測算,測算公式如下:燃料燃燒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費量×含硫率×0.8×2×(1-脫硫率)。排放係數法主要適用於化學原料及化學品製造、造紙、金屬冶煉、紡織等行業排污量的估算。排放係數優先採用國家推薦的數值或同等生產工藝水平企業驗收監測得到的排放係數。
監測數據法計算所得的排放量數據(如so2
排放量)必須與物料衡算法或排放係數法計算所得的排放量數據相互對照驗證,對兩種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較大的,應認真分析原因。
非重點調查單位污染物排放量的計算採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以非重點調查單位的排污總量作為估算的對比基數,按重點發表調查單位總排污量變化的趨勢(指與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減少的比率),估算出非重點調查單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六條 省重點發表調查單位的統計報表由各縣(市)區環保局、高新區環保分局會同重點發表調查單位填寫。各縣(市)區環保局、高新區環保分局對轄區內重點發表調查單位的環境統計數據負責,市環保局對各縣(市)區環保局、高新區環保分局上報的統計數據進行審核,各縣(市)區環保局、高新區環保分局應按照市環保局審核結果認真覆核報表的填報數據。
第七條 按照國家《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中確定的排放強度法,對全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數據進行核算。核算的具體方法及程式依據國家《“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查辦法》、《“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算細則》等檔案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在排放強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縣(市)區、高新區cod排放量時,用監測與監察係數對計算結果進行校正;在排放強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縣(市)區、高新區so2排放量時,用監察係數對so2排放量計算結果進行校正。監察係數的取值按照國家《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察係數核算辦法(試行)》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各縣(市)區、高新區可依據情況調整低cod排放行業,並報市環保局核定認可。各縣(市)區、高新區監察係數取值後應報市環保局根據年度監測與監察情況審核後確定。
第十條 各縣(市)區環保局、高新區環保分局按照本辦法要求對年報快報數據進行核算,核算結果與核算的主要參數一併上報市環保局。市環保局對數據進行初步審核後上報省環保局,並依據省環保局核定結果對各縣(市)區、高新區統計數據進行覆核後,將核算結果通報各縣(市)區、高新區。市、縣(市)區和高新區環保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並按照上級環保部門最終核定數據,對年報數據進行校核。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