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

淄博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地點是淄博市,時間是2007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淄博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
  • 地點:淄博市
  • 時間:2007年
  • 類別:相關辭彙
第一條 為確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數據準確、及時、可靠,根據《國務院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國發〔2007〕36號)、《環境統計管理辦法》(國家環保總局37號令)、《山東省人民政府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魯政發〔2008〕55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確定實施排放總量控制的兩項污染物,即化學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環境統計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業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基於工業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總和。
第三條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統計制度包括季報和年報。季報主要統計每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為總量減排統計提供環境數據支持。總量減排季報為每個季度結束後5日內將上季度減排措施實施進展情況和減排數據報送市環保局(報表由市環保局另行下發)。第二、四季度的季報,還應匯總上半年及年度減排措施實施進展情況和減排數據。
年報主要統計年度污染物排放量,報告期為1-12月,年報主要依據環境統計制度開展。為提高年報時效性,各區縣、高新區環保部門應於次年1月15日前報送年報快報數據。
第四條 建立健全重點排污監管企業統計制度。按照山東省環保局《關於印發〈全省重點企業監管辦法〉(試行)等“四個辦法”的通知》(魯環發〔2007〕67號)中的《全省重點企業監管辦法(試行)》、《全省城市污水處理廠水質監管辦法(試行)》的要求,各區縣、高新區環保部門每旬對省重點監管企業進行檢查、監測,定期報送進(出)水濃度、流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自動監測設施建設運行情況。報表由各區縣、高新區環保部門會同重點監管企業填寫,於次月3日前報市環保局。
每季度結束後5日內,各區縣、高新區環保部門組織匯總上一季度省重點監管企業的抽查監測數據,報市環保局。第二、四季度季報還應匯總上半年及年度省重點監管企業報表及數據。
第五條 統計調查按照屬地原則進行,即由各區縣、高新區環保部門負責完成,市環境監測站的監測數據應及時反饋給區縣、高新區環保部門(市與區縣、高新區監測數據不一致時,以市環境監測站的監測數據為準)。
第六條 國家規定的省重點發表調查單位污染物排放量可採用監測數據法、物料衡算法、排放係數法進行統計。
以上三種方法中優先使用監測數據法計算排放量。省重點監管企業中凡安裝自動線上監測設施的,採用實時監測數據的匯總數作為排放量數據。不能安裝自動線上監測設施的,按照省環保局《全省重點企業監管辦法(試行)》、《全省城市污水處理廠水質監管辦法(試行)》的規定採用人工監測的數據計算排放量;屬省重點發表調查單位中的非省重點監管企業,採用日常人工監測數據計算排放量。
物料衡算法主要適用於火電廠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測算,測算公式如下:燃料燃燒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費量×含硫率×0.8×2×(1-脫硫率)。
排放係數法主要適用於化學原料及化學品製造、造紙、金屬冶煉、紡織等行業排污量的估算。排放係數優先採用國家推薦的數值或同等生產工藝水平企業驗收監測得到的排放係數。
監測數據法計算所得的排放量數據(如二氧化硫排放量)必須與物料衡算法或排放係數法計算所得的排放量數據相互對照驗證,兩種方法得出的排放量數據差距較大的,應認真分析原因。
非重點調查單位污染物排放量的計算採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以非重點調查單位的排污總量作為估算的對比基數,按重點發表調查單位總排污量變化的趨勢(指與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減少的比率),估算出非重點調查單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七條 省重點發表調查單位的統計報表由各區縣、高新區環保部門會同重點發表調查單位填寫。各級環保部門對本級環境統計數據負責,市環保局對各區縣、高新區環保部門報送的統計數據進行審核,各區縣、高新區環保部門應按照市環保局審核結果認真覆核報表的填報數據。
第八條 按照國家《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中確定的排放強度法,對全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數據進行核算。核算的具體方法及程式依據國家《“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查辦法》、《“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算細則》等檔案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在排放強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區縣、高新區COD(化學需氧量)排放量時,用監測與監察係數對計算結果進行校正;在排放強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區縣二氧化硫排放量時,用監察係數對二氧化硫排放量計算結果進行校正。監察係數的取值按照國家《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察係數核算辦法(試行)》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各區縣、高新區監察係數取值後應報市環保局根據年度監測與監察情況審核後確定。
第十一條 各區縣、高新區環保部門按照本辦法要求對年報快報數據進行核算,核算結果與核算的主要參數一併報送市環保局。市環保局對數據進行初步審核後報省環保局,並依據省環保局核定結果對各區縣、高新區統計數據進行覆核後,將核算結果通報各區縣、高新區。各區縣、高新區應根據實際情況並按照市環保局最終核定數據,對年報數據進行校核。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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