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

第一條 為確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數據準確、及時、可靠,按照《國務院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國發〔2007〕3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化學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排放量。環境統計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業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基於工業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總和。
第三條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統計制度包括年報和季報。年報主要統計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況,報告期為1?12月。季報主要統計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況,為總量減排統計和省、市巨觀經濟運行分析提供環境數據支持,報告期為1個季度,每個季度結束後10日內將上季度數據上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為提高年報時效性,各縣(市)、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於次年1月25日前上報年報快報數據。
第四條 統計調查按照屬地原則進行,即由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完成,市環境保護監測部門的監測數據應及時反饋給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工業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據重點調查單位發表調查和非重點調查單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據城鎮常住人口數(或非農業人口數,以2005年口徑為準)、燃料煤消耗量等社會統計數據測算。工業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數據審核、匯總後上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年報重點調查單位,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縣(市)、區(以縣級為基本單位)排污總量(指該區域排污申報登記中全部工業企業的排污量,或者將上年環境統計資料庫進行動態調整)85%以上的工業企業單位。重點調查單位的篩選工作應在排污申報登記數據變化的基礎上逐年進行。篩選出的重點調查單位應與上年的重點調查單位對照比較,分析增、減單位情況並進行適當調整,以保證重點調查數據能夠反映排污情況的總體趨勢。
季報制度中的國控、省控重點污染源按照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布名單執行,市控重點污染源按照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布名單執行,每年動態調整。
第六條 重點調查單位污染物排放量可採用監測數據法、物料衡算法、排放係數法進行統計。
監測數據法:重點調查單位原則上都應採用監測數據法計算排污量。重點調查單位統計範圍每年動態調整一次,納入新增企業(不論試生產還是已通過驗收,凡造成事實排污超過1個月以上的企業均應納入統計範圍)。對當年關停企業按其當年實際排污天數計算排污量。
物料衡算法:物料衡算法主要適用於火電廠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測算,測算公式如下:燃料燃燒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費量×含硫率×0.8×2×(1?脫硫率)。
排放係數法:排放係數法主要適用於化學原料及化學品製造、造紙、金屬冶煉、紡織等行業排污量的估算。
以上3種方法中優先使用監測數據法計算排放量。若無監測數據(或監測頻次不足),可根據上述適用範圍,火電廠選用物料衡算法,鋼鐵、化工、造紙、建材、有色金屬、紡織等行業企業選用排放係數法。監測數據法計算所得的排放量數據必須與物料衡算法或排放係數法計算所得的排放量數據相互對照驗證,對2種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較大的,須分析原因。對無法解釋的,按“取大數”的原則得到污染物的排放量數據。
第七條 非重點調查單位污染物排放量,以非重點調查單位的排污總量作為估算的對比基數,採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點調查單位總排污量變化的趨勢(指與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減少的比率),等比或將比率略做調整,估算出非重點調查單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八條 生活源COD排放量計算公式為:
生活源COD排放量=城鎮常住人口數×城鎮生活COD產生係數×365-城鎮污水處理廠去除的生活COD
其中,城鎮生活COD產生係數優先採用各縣(市)、區的COD產生係數或實測數據並予以說明;沒有符合本轄區實際排放情況的係數,則統一採用國家推薦的COD產生係數,鄭州市取值為70克/人?日。
生活源SO2排放量計算公式為:
生活源SO2排放量=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費量×含硫率×0.8×2
第九條 環境統計數據質量控制主要由《環境統計管理辦法》、《環境統計技術規定》、《全國環境統計數據審核辦法》等系列檔案組成。各縣(市)、區在數據上報前,由當地環境保護、統計、發展改革等部門組成聯合會審小組,根據本縣(市)、區經濟發展趨勢和環境污染狀況,聯合對數據質量進行審核。
重點源的環境統計數據由企業負責填報,各縣(市)、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如發現問題要求企業改正,並重新填報。各縣(市)、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級環境統計數據負責,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各縣(市)、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上報的統計數據進行審核。各縣(市)、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按照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核結果認真覆核重點調查單位報表填報數據,並重新評估非重點調查單位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條 按照排放強度法對統計數據進行核算。
第十一條 在排放強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縣(市)、區COD排放量時,用監測與監察係數對計算結果進行校正;在排放強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縣(市)、區SO2排放量時,用監察係數對SO2排放量計算結果進行校正。校正方法和校正係數按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執行(見附屬檔案)。
第十二條 各縣(市)、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要求對年報快報數據進行核算,核算結果與核算的主要參數一併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上報省和國家。經過國家初步覆核後的結果,將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通報各縣(市)、區。各縣(市)、區應根據實際情況並按照國家最終核定數據,對年報數據進行校核。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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