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

2008年3月7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以陝政發〔2008〕9號印發《陝西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該《辦法》共13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
  • 印發機關陝西省人民政府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陝政發〔2008〕9號
  • 印發時間:2008年3月7日
  • 施行時間:2008年3月7日
通知,辦法,附屬檔案,

通知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陝西省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
陝政發〔2008〕9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國發〔2007〕36號)精神,省發展改革委、省統計局、省環保局結合我省實際,會同有關部門制訂了《陝西省單位GDP能耗統計指標體系實施方案》、《陝西省單位GDP能耗監測體系實施方案》、《陝西省單位GDP能耗考核體系實施方案》《以下簡稱“三個方案”》和《陝西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陝西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陝西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以下簡稱“三個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充分認識建立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和考核體系的重要意義。近年來,全省上下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採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加大節能減排工作力度,取得了明顯成效。但也要看到,完成“十一五”末單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二氧化硫排放量和化學需氧量分別削減12%和10.1%的目標還很艱巨。建立科學、完整、統一的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和考核體系(以下簡稱“三個體系”),是確保實現“十一五”節能減排目標的重要基礎和制度保障。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建立“三個體系”的重要意義,按照“三個方案”和“三個辦法”的要求,抓緊推進“三個體系”建設,為全面完成“十一五”節能減排目標奠定基礎。
二、紮實做好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和考核基礎工作。一是建立健全多層次的節能減排統計制度。省統計局要加快制訂節能減排統計制度,完善統計調查表、核算方案、數據評估辦法等配套措施。同時,要指導幫助有關部門、行業協會、能源產品生產經營企業做好各項節能減排指標統計工作。二是加強節能減排統計業務建設。有關職能部門要抓緊建立安全、靈活、高效的能源和減排數據採集、傳輸、加工、存儲和使用等一體化節能減排統計信息系統。三是各用能單位和重點污染源單位要依法履行統計義務。用能單位和重點污染源單位要全面加強節能減排計量、記錄和統計,從儀表配置、商品檢驗、原始記錄和統計台賬等基礎工作入手,如實提供統計資料,按時報送數據。
三、嚴格執行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和考核各項規定。要加強統計執法檢查和巡查,保證各項數據真實、準確。要嚴肅查處節能減排考核工作中的弄虛作假行為,嚴禁隨意修改統計數據,杜絕謊報、瞞報和不報行為,確保監測質量和考核工作客觀、公正和嚴肅。要嚴格執行節能減排考核工作紀律,對列入考核範圍的節能減排指標(此次對《陝西省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實施方案》個別考核指標進行了修訂完善),未經省統計局、省發展改革委和省環保局審定,各設區市政府不得擅自公布。各級發展改革、環保等部門要嚴格按照統計數據搞好節能減排考核,按照方案和辦法,對各市和重點企業節能減排目標完成情況、節能減排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考核,嚴格執行問責制。
四、切實加強對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和考核工作的領導。各地、各部門要把“三個體系”建設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領導,統籌安排,落實責任,儘快建立並發揮“三個體系”作用。各設區市政府要對本地“三個體系”建設負總責,加強基礎能力建設,加大資金投入,保證各項工作措施的落實。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局、省統計局等省級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認真履行職責,密切協作配合,加強指導監督,跟蹤掌握動態,協調解決好工作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各地、各部門要深入宣傳“三個體系”建設的重要意義,發揮新聞媒體輿論監督作用,努力營造全社會關注、支持、參與、監督節能減排工作的良好氛圍。
陝西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七日

辦法

陝西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
省環保局省統計局
第一條 為確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數據準確、及時、可靠,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陝西省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陝政發〔2007〕28號)、《陝西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的實施意見》(陝政發〔2006〕45號)、《環境統計管理辦法》等,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確定實施排放總量控制的兩項污染物,即化學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環境統計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業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基於工業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總和。
第三條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統計制度包括年報和季報。年報主要統計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況,報告期為1—12月。季報主要統計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況,為總量減排統計和全省巨觀經濟運行分析提供環境數據支持,報告期為一個季度,每個季度結束後10日內將上季度數據上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四條 統計調查按照屬地原則進行,即由縣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完成,省、市級環境保護監測部門的監測數據應及時反饋給縣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工業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據重點調查單位發表調查和非重點調查單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據城鎮常住人口數(或非農業人口數,以2005年口徑為準)、燃料煤消耗量等社會統計數據測算。工業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數據審核、匯總後上報上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並逐級審核、上報至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年報重點調查單位,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地區(以縣級為基本單位)排污總量(指該地區排污申報登記中全部工業企業的排污量)85%以上的工業企業單位。重點調查單位的篩選工作應在排污申報登記數據變化的基礎上逐年進行。
篩選項目為:廢水、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煙塵、粉塵、固體廢物等。只要其中有一個項目被篩選上,該企業就為重點調查單位。
(一)在上述篩選範圍以外的企業,但排放廢水中含重金屬類有害物質的企業也應確定為重點調查單位。
(二)及時將上年度已通過各級環保部門竣工驗收的建設項目納入環境統計調查範圍。
(三)事實上已經進入生產或試生產的新建、改擴建企業,應當按照當年實際開工時間計算排污量,並將其納入工業污染源重點調查單位的篩選範圍。
(四)省、市、縣級都要篩選轄區內重點調查單位,下級的重點調查企業名單中必須包括上級重點調查企業名單中位於本轄區內的企業。
(五)為與全省污染源普查結果銜接,禁止各地在篩選重點調查單位時採用企業群的調查方式。
篩選出的重點調查單位應與上年的重點調查單位對照比較,分析增、減單位情況並進行適當調整,以保證重點調查數據能夠反映排污情況的總體趨勢。
季報制度中的國、省、市、縣控重點污染源按照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布名單執行,每年動態調整。
第六條 重點調查單位污染物排放量可採用監測數據法、物料衡算法、排放係數法進行統計。
監測數據法:重點調查單位原則上都應採用監測數據法計算排污量。重點調查單位統計範圍每年動態調整一次,納入新增企業(不論試生產還是已通過驗收,凡造成事實排污超過1個月以上的企業均應納入統計範圍)。對當年關停企業按其當年實際排污天數計算排污量。
物料衡算法:物料衡算法主要適用於火電廠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測算,測算公式如下:燃料燃燒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費量×含硫率×0.8×2×(1-脫硫率)
排放係數法:排放係數法主要適用於化學原料及化學品製造、造紙、金屬冶煉、紡織等行業排污量的估算。
以上三種方法中優先使用監測數據法計算排放量。若無監測數據(或監測頻次不足),可根據上述適用範圍,火電廠選用物料衡算法,鋼鐵、化工、造紙、建材、有色金屬、紡織等行業企業選用排放係數法。監測數據法計算所得的排放量數據必須與物料衡算法或排放係數法計算所得的排放量數據相互對照驗證,對兩種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較大的,須分析原因。對無法解釋的,按“取大數”的原則得到污染物的排放量數據。
第七條 根據重點調查企業匯總後的實際情況,估算非重點調查企業的排污數據。採取①“比率估算”的方法。按重點調查單位總排污量變化的趨勢,等比或將比率略做調整,估算出調查年度非重點調查單位的排污量。或②“總量估算”的方法。參照轄區內當年GDP或工業增加值、能源消費、人口增減等數據變化情況核定的排污總量,調整調查年度非重點調查單位的排污量。
估算各地區非重點調查表中非重點調查企業的各項污染物原則上排放達標率不得大於重點調查企業相對應的各項數值。
第八條 生活源COD排放量計算公式為:
生活源COD排放量=城鎮常住人口數×城鎮生活COD產生係數×365-城鎮污水處理廠去除的生活COD
其中,城鎮生活COD產生係數優先採用各地區的COD產生係數或實測數據並予以說明;沒有符合本地實際排放情況的係數,則統一採用國家推薦的COD產生係數,西安市為70克/人·日,其他市級城市平均值為65克/人·日,縣級城市為60克/人·日。
生活源SO2排放量計算公式為:
生活源SO2排放量=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費量×含硫率×0.8×2
第九條 環境統計數據質量控制主要由《環境統計管理辦法》、《環境統計技術規定》、《全國環境統計數據審核辦法》等系列檔案組成。各地在數據上報前,由當地環境、統計、發展改革等部門組成聯合會審小組,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趨勢和環境污染狀況,聯合對數據質量進行審核。
重點源的環境統計數據由企業負責填報,各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如發現問題要求企業改正,並重新填報。各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級環境統計數據負責,上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下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上報的統計數據進行審核。下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按照上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核結果認真覆核重點調查單位報表填報數據,並重新評估非重點調查單位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條 按照排放強度法對統計數據進行核算(詳見附屬檔案)。
第十一條 在排放強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時,用監測與監察係數對計算結果進行校正;在排放強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時,用監察係數對SO2排放量計算結果進行校正。校正方法和校正係數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年度監測與監察情況另行確定(詳見附屬檔案)。
第十二條 各市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要求對年報數據進行核算,核算結果與核算的主要參數一併上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算後,將核算結果通報各市。各市應根據實際情況並按照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最終核定數據,對年報數據進行校核。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統計數據的核算與校正

附屬檔案

統計數據的核算與校正
一、COD核算與校正
核算方法:
工業COD排放量=上年工業COD排放量+新增工業COD排放量-新增工業COD削減量
其中:
新增工業COD排放量=2005年排放強度×上年GDP×扣除低COD排放行業貢獻率後的GDP增長率
2005年排放強度=2005年工業COD排放量/2005年GDP
扣除低COD排放行業貢獻率後的GDP增長率=〔1-(低COD排放行業工業增加值的增量/GDP的增量)〕×GDP增長率
上述增量和增長率均指當年與上年相比。
低COD排放行業包括電力業(火力發電)、黑色金屬冶煉業(鋼鐵)、非金屬礦物製品業(建材)、有色金屬冶煉業、電器機械及器材製造業、儀器儀表及文化辦公用品機械製造業和通訊計算機及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七個行業。情況特殊的個別市可以根據情況適當調整。
生活COD排放量=上年生活COD排放量+當年城鎮人口增長的COD排放量-當年新增生活COD削減量
校正方法:
在排放強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時,用監測與監察係數對計算結果進行校正:
計算用GDP增長率=當年GDP增長率-監測與監察係數
監測與監察達標率=監測達標企業數/監測企業數×0.5+監察達標企業數/監察企業數×0.5
其中,監測與監察達標率為100%的,監測與監察係數取值為2%,90%及以上的取1.8%,80%及以上的取1.6%,70%及以上的取1.4%,60%及以上的取1.2%,50%及以上的取1.0%,低於50%的為0。
二、SO2核算與校正
核算方法:
SO2排放量=火電SO2排放量+非電SO2排放量
其中:
非電SO2排放量=上年非電排放強度×(當年全社會耗煤量-當年電力煤耗量)-當年新增非電工業SO2削減量
上年非電排放強度=上年非電SO2排放量/(上年全社會耗煤量-上年電力煤耗量)
當年非電SO2排放量須用主要耗能產品(粗鋼、有色、水泥、焦炭等)的排放係數校核,按排放強度和排放係數法估算數據,取大數原則確定非電SO2排放量。
火電SO2排放量=上年火電SO2排放量+當年新增火電SO2排放量-當年新增火電SO2削減量
當年新增火電SO2排放量:按統計部門快報確定的轄區火力發電量按320克標準煤/千瓦時(或當年火力發電標準煤耗水平)計算發電耗煤量(熱電聯產供熱耗煤量按火電發電量同比增長,沒有熱電的不考慮),按轄區平均煤炭硫份確定新增電量導致的SO2產生量,扣去當年新建燃煤機組投產脫硫設施同時運行(要考慮脫硫設施滯後時間)、上年燃煤機組投產脫硫設施滯後於當年運行(上年接轉到今年的脫硫設施)形成的SO2削減量。
有條件的地區,特別是開展節能發電調度試點的地區,可以用轄區內分機組火力SO2排放資料庫作為審核依據,資料庫要有分機組裝機容量、發電量和耗煤量和SO2排放量,火力裝機容量、發電量和增長速度可利用電力管理部門的火力裝機容量指標。
對於燃料油使用量較大的地區,還應核算燃油SO2排放量。
校正方法:
在排放強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時,用監察係數對SO2排放量計算結果進行校正:
地區SO2排放量=當年核算SO2排放量+Σ企業非正常排放量
企業非正常排放量=企業SO2產生量×脫硫效率×(1-監察係數)
發現被檢查企業脫硫設施非正常運行一次,監察係數取0.8,非正常運行二次監察係數取0.5,超過兩次非正常運行,監察係數取0。
脫硫設施非正常運行定義為生產設施運行期間脫硫設施因故未運行而沒有向當地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時報告的、沒有按照工藝要求使用脫硫劑的、使用旁路偷排手段等其他違法行為。
數據來源:環境監察系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三、有關核算的說明
核算資料。上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耗煤量數據依據上年環境統計資料。GDP、有關行業的工業增加值、城鎮人口增長率使用省統計部門公布的數據。沒有公布數據的,以各市級統計部門初步數為準。以上初步數應與統計部門協商一致後再使用。
削減量核算原則。當年主要污染物新增削減量,以各市污染治理設施實際削減量為依據測算。
關停企業減少的COD排放量以上年納入環境統計資料庫的企業的排放量減去其當年實際排污量所得。關閉小火電計算SO2減排量,減排量=上年關閉機組SO2排放量×(1-當年發電量/上年發電量);淘汰有燒結機的小鋼鐵,計算SO2減排量。其他行業淘汰落後產能,在環境統計中有名單的計算減排量,沒有名單的不計算。
企業污染治理設施污染物削減量:上年度納入環境統計的企業新建污染治理設施通過調試期後並連續穩定運行的,其去除量從通過調試期的第二個月算起,計算本年實際運行時間(停運和非正常運行時間扣除)及污染物削減量。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去除量:新建成污水處理廠污染物去除量的核算方法與企業污染治理設施污染物削減量核算方法相同。對於現有污水處理廠增加污水處理量的,必須說明情況。增加量以新建管網的驗收報告為依據(或以新建管網相關佐證材料為依據),核算時間以通過驗收的第二個月算起。
當年新增火電SO2削減量:包括當年新投運的老機組脫硫設施削減和上年投產老機組脫硫以及隔年投產脫硫機組當年多削減的量。當年新增非火電SO2削減量:指連續穩定減排SO2的工程措施,包括2005年企業的燒結機和冶煉等煙氣脫硫工程脫硫、煉焦脫硫工程、煤改氣工程、與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的循環流化床、集中供熱等脫硫措施形成的SO2削減量。企業通過技術改造、搬遷或拆除鍋爐等措施減少的SO2排放量要有詳細的技術資料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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