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

2008年4月23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魯政發〔2008〕55號印發《山東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該《辦法》共8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魯政發〔2008〕55號
  • 印發時間:2008年4月23日
  • 施行時間:2008年4月23日
通知,辦法,

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
魯政發〔2008〕55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落實《國務院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國發〔2007〕36號),省經貿委、統計局和環保局結合我省實際,分別會同有關部門制訂了我省《單位GDP能耗統計指標體系實施方案》、《單位GDP能耗監測體系實施方案》、《節能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實施方案》(以下稱“三個方案”)和《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以下稱“三個辦法”),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一、充分認識建立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和考核體系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到2010年,單位GDP能耗比2005年降低22%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下降10%左右,是我省“十一五”規劃綱要提出的重要約束性指標。建立科學、完整、統一的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和考核體系(以下稱“三個體系”),並將能耗降低和污染減排完成情況納入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作為政府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和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實行嚴格的問責制,是落實《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健全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考核監督體系的意見(試行)》(魯發〔2007〕21號)和《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節能減排工作的意見》(魯發〔2007〕24號)精神,強化政府和企業責任,確保實現“十一五”節能減排目標的重要基礎和制度保障。各地、各部門要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高度,充分認識建立“三個體系”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按照“三個方案”和“三個辦法”的要求,全面紮實推進“三個體系”的建設。
二、切實做好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和考核各項工作。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節能減排統計制度,提高各級、各部門和企業的節能減排統計法律意識,按規定做好各項能源和污染物指標統計、監測,按時報送數據。加強節能減排統計能力建設,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節能減排統計工作水平。要對節能減排各項數據進行質量控制,加強統計執法檢查和巡查,確保各項數據的真實、準確。嚴肅查處節能減排考核工作中的弄虛作假行為,嚴禁隨意修改統計數據,杜絕謊報、瞞報,確保考核工作的客觀性、公正性和嚴肅性。要嚴格節能減排考核工作紀律,對列入考核範圍的節能減排指標,未經省統計局和環保局審定,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要對各地和重點企業能耗及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完成情況、“三個體系”建設情況以及節能減排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考核,嚴格執行問責制。
三、加強領導,密切協作,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節能減排的工作合力。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把“三個體系”建設擺上重要議事日程,明確任務、落實責任,周密部署、科學組織,儘快建立並發揮“三個體系”的作用。各市人民政府要對本地區“三個體系”建設負總責,加強基礎能力建設,保證資金、人員到位和各項措施落實,加強本地區節能減排目標責任的評價考核和監督核查工作。要按照魯發〔2007〕24號檔案要求,充分發揮各級人大、政協、組織、紀檢、監察等監督作用,完善“一票否決”制度。省各有關部門要根據職能分工,認真履行職責,密切協作配合,抓緊制定配套政策。省經貿委、統計局和環保局要加強指導和監督,跟蹤掌握動態,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要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做好節能減排技術推廣、宣傳培訓、信息諮詢、標準制定、監督檢查和行業統計工作。要廣泛宣傳動員,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努力營造全社會關注、支持、參與、監督節能減排工作的良好氛圍,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節能減排、共享節能減排成果、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的新局面。
四、《山東省節能目標責任考核辦法》(魯政辦發〔2006〕117號)同時廢止。
山東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辦法

山東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
省環保局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確保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根據國家《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國發〔2007〕36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各市人民政府“十一五”期間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完成情況的考核。
第三條 主要污染物排放台賬是年度總量減排考核的重要依據。各市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和重點排污單位,建立健全減排項目日常建設運營的有關檔案資料。其中,省重點監管企業和城市污水處理廠要按照省環保局制定的《全省重點企業監管辦法(試行)》和《全省城市污水處理廠水質監管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總量減排檔案;各級環保部門要建立健全自動線上和監督性人工檢查監測數據、污染治理設施試運行或竣工驗收檔案、關閉落後產能時間、當地政府和環保部門減排管理措施、計畫執行情況等有關材料檔案,並且要做到自動線上監測數據與原始記錄數據相一致、環保部門與企業的數據相一致、有關部門之間的數據相一致、縣市省三級檔案材料相一致。
第四條 各市人民政府每半年要對本行政區域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情況進行一次自查,分別於每年7月6日前和次年1月6日前向省環保局報送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完成情況。
每年7月中旬和次年1月中旬前,省環保局要分別組織對各市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情況進行核查,然後接受環保部的核查。根據環保部核查確認的全省總量減排情況,最後確認各市總量減排完成情況。
在省里未公布各市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查結果前,各市不得自行公布年度總量減排結果。
第五條 主要污染物新增量的審核。根據國家《“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查辦法(試行)》、《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算細則(試行)》的規定,省環保局依據省統計局提供的各市GDP增長率、城市人口增長率,審核各市化學需氧量的新增排放量;依據全社會新增燃煤量、發電(供熱)新增燃煤量等數據,審核各市二氧化硫的新增排放量。
第六條 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的審核。主要污染物減排審核按照企業申報、各縣(市、區)審查、省市兩級審核的程式,結合日常環境檢查和監測情況進行。
省重點監管企業的減排量,每季度結束後3日內由縣(市、區)環保局會同企業核算上報市環保局;各市環保局依據自動線上監測和日常監督性人工檢查監測的數據進行審核,於每季度結束後6日內報省環保局。
屬重點發表調查單位中的非省重點監管企業的減排量,每年第二、四季度結束後3日內由縣(市、區)環保局會同企業核算上報市環保局;各市環保局依據日常檢查監測的數據進行審核,於每年第二、四季度結束後6日內報省環保局。
非重點發表調查單位的減排量,由縣(市、區)環保局依據“比率估算”的方法進行測算,於每年第二、四季度結束後3日內上報市環保局;各市環保局審核後,於每年第二、四季度結束後的6日內報省環保局。城市污水處理廠的減排量,每季度結束後3日內由縣(市、區)環保局會同污水處理廠核算上報市環保局;各市環保局依據自動線上監測和日常監督性人工檢查監測的數據,根據運行時間、污水處理量、進出水濃度等進行審核,於每季度結束後6日內報省環保局。
關停工業企業或部分生產設施的減排量,縣(市、區)環保局依據上年環境統計排放量、關停時間等審查污染物削減量,於每年第二、四季度結束後3日內上報市環保局;各市環保局審核後,於每年第二、四季度結束後6日內報省環保局。
第七條 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的審核方法。省環保局主要用真實性、邏輯性和相關性調查分析的方法,對各市主要污染物減排情況進行審核。通過現場調查和查閱自動線上監測和日常監督性人工檢查監測數據等方式,審核減排項目和削減量的真實性;通過審核省重點監管企業與非省重點監管企業的減排量和減排率,審核減排量是否符合邏輯性;通過分析減排率與水氣環境質量的變化幅度,審核減排情況和環境改善情況是否相關同步。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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