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

《遵義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是遵義市人民政府2015年6月發布的辦法。

遵義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確保遵義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規劃目標任務的完成,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貴州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的通知》(黔府辦發〔2012〕66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於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十二五”期間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完成情況的考核。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考核相關責任單位。
本辦法所稱主要污染物,是指國家實施排放總量控制的四項污染物,即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三、“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的責任主體是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企業主要負責人要切實履行污染減排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層層分解落實到下一級政府、有關部門和重點企業,並將其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加強組織領導,落實項目和資金,嚴格監督管理,確保實現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任務。
四、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削減目標責任書》,按照主要污染物總量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確定年度總量削減目標,制定年度總量減排計畫,年度減排目標經市環境保護局技術審定,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作為考核依據。
五、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及時掌握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數據,把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納入經濟形勢分析,並根據總量預算和年度減排計畫,及時調度主要減排措施落實進展情況以及環境質量變化情況,做好分析測算,實施預警調控,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台賬,不斷完善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監測、考核體系。
六、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完成情況。依據省核算結果以及本辦法相關規定予以核定。
(二)重點減排項目落實情況。依據污染治理設施試運行或環保驗收檔案、關閉落後產能時間和減排管理措施、計畫執行情況等有關材料和統計數據,以及政府有關部門的督查報告進行核查評定。
(三)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管理情況。依據年度減排計畫和總量預算制定情況和日常信息數據的調度情況,減排信息資料上報情況,“三表一檔”(減排預算表、環境統計調度表、項目核算表、減排檔案管理)的執行情況、減排設施監督檢查工作情況、排污許可證持證管理情況,以及對所轄率先建設全面小康縣(市、區)減排工作管理情況進行評定。
(四)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指標體系、監測體系和考核體系(即減排“三大體系”)建設、運行情況。依據各縣(市、區)有關減排指標體系、監測體系和考核體系建設、運行情況日常工作開展情況和有關抽查督查檢查情況進行評定。
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落實年度主要污染物減排情況,由市政府督查室會同相關部門每季度進行督查。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於當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將本年度半年、年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情況的自查報告和工作總結報市人民政府,並抄送市環境保護局。
八、市環境保護局會同相關部門,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情況進行考核。考核採取現場抽查和資料審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並依據本辦法進行綜合評定。考核總分為100分,考核結果為90分以上的(含90分),定為優秀;考核結果為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含80分),定為良好;考核結果為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含60分),定為合格;考核結果為60分以下的,定為不合格。(具體分值和評分辦法見附屬檔案)
九、考核結果在報經市人民政府審定後,交由幹部主管部門,依照《體現科學發展觀要求的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試行辦法》、《貴州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管理辦法》及《貴州省節能減排工作行政問責辦法》的規定,作為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十、對考核結果為良好以上的,市環境保護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和市城管局等部門優先加大對該地污染治理和環保能力建設的支持力度,並結合市節能減排表彰活動進行表彰獎勵。
十一、對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予以通報批評,並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貴州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管理辦法》、《貴州省節能減排工作行政問責辦法》實施問責和“一票否決”。委託市環境保護局約談該地區政府主要負責人,暫停該區域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的環評審批,按照未完成指標數加倍扣減區域建設項目新增總量配額,減少對該地污染治理和環保能力建設的支持力度,撤消市授予該地的環境保護或環境治理方面的榮譽稱號。
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在30天內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書面報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
對未通過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社會影響的,市監察部門按照《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十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需報經市環境保護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統計等部門審核確認後,方可向社會公布本地區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數據。
十三、對6個省級率先建設全面小康縣的考核,在對各縣(市、區)先行考核的基礎上,報省環保廳審定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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