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

2008年4月23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魯政發〔2008〕55號印發《山東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該《辦法》共7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魯政發〔2008〕55號
  • 印發時間:2008年4月23日
  • 施行時間:2008年4月23日
通知,辦法,

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
魯政發〔2008〕55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落實《國務院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國發〔2007〕36號),省經貿委、統計局和環保局結合我省實際,分別會同有關部門制訂了我省《單位GDP能耗統計指標體系實施方案》、《單位GDP能耗監測體系實施方案》、《節能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實施方案》(以下稱“三個方案”)和《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以下稱“三個辦法”),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一、充分認識建立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和考核體系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到2010年,單位GDP能耗比2005年降低22%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下降10%左右,是我省“十一五”規劃綱要提出的重要約束性指標。建立科學、完整、統一的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和考核體系(以下稱“三個體系”),並將能耗降低和污染減排完成情況納入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作為政府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和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實行嚴格的問責制,是落實《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健全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考核監督體系的意見(試行)》(魯發〔2007〕21號)和《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節能減排工作的意見》(魯發〔2007〕24號)精神,強化政府和企業責任,確保實現“十一五”節能減排目標的重要基礎和制度保障。各地、各部門要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高度,充分認識建立“三個體系”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按照“三個方案”和“三個辦法”的要求,全面紮實推進“三個體系”的建設。
二、切實做好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和考核各項工作。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節能減排統計制度,提高各級、各部門和企業的節能減排統計法律意識,按規定做好各項能源和污染物指標統計、監測,按時報送數據。加強節能減排統計能力建設,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節能減排統計工作水平。要對節能減排各項數據進行質量控制,加強統計執法檢查和巡查,確保各項數據的真實、準確。嚴肅查處節能減排考核工作中的弄虛作假行為,嚴禁隨意修改統計數據,杜絕謊報、瞞報,確保考核工作的客觀性、公正性和嚴肅性。要嚴格節能減排考核工作紀律,對列入考核範圍的節能減排指標,未經省統計局和環保局審定,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要對各地和重點企業能耗及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完成情況、“三個體系”建設情況以及節能減排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考核,嚴格執行問責制。
三、加強領導,密切協作,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節能減排的工作合力。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把“三個體系”建設擺上重要議事日程,明確任務、落實責任,周密部署、科學組織,儘快建立並發揮“三個體系”的作用。各市人民政府要對本地區“三個體系”建設負總責,加強基礎能力建設,保證資金、人員到位和各項措施落實,加強本地區節能減排目標責任的評價考核和監督核查工作。要按照魯發〔2007〕24號檔案要求,充分發揮各級人大、政協、組織、紀檢、監察等監督作用,完善“一票否決”制度。省各有關部門要根據職能分工,認真履行職責,密切協作配合,抓緊制定配套政策。省經貿委、統計局和環保局要加強指導和監督,跟蹤掌握動態,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要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做好節能減排技術推廣、宣傳培訓、信息諮詢、標準制定、監督檢查和行業統計工作。要廣泛宣傳動員,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努力營造全社會關注、支持、參與、監督節能減排工作的良好氛圍,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節能減排、共享節能減排成果、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的新局面。
四、《山東省節能目標責任考核辦法》(魯政辦發〔2006〕117號)同時廢止。
山東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辦法

山東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
省環保局
第一條 為準確核定“十一五”期間污染源化學需氧量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根據國家《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國發〔2007〕36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是對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總量進行核定,並為國家和省確定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提供數據的監測活動。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要與省環保局制定的《全省重點企業監管辦法》、《全省城市污水處理廠水質監管辦法》中規定的日常監測結合起來,儘量避免重複監測。
第三條 主要污染物的監測採用自動監測和人工監督性監測相結合的方式。國控和省控重點污染源,凡在技術上可行的都要安裝自動監測設備,並與省、市、縣三級環保部門聯網。同時,搞好人工監督性監測。
根據環保部的要求,國控重點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每季度開展一次,於每年的2、5、8、11月份組織監測。省環保局負責全省的國控重點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的技術指導、質量管理和數據定期匯總上報工作,並承擔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火電廠的監測和全年抽測10%以上的國控重點污染源。各市負責轄區內國控重點污染源的監測。
省重點監管企業的監督性監測按照《全省重點企業監管辦法(試行)》、《全省城市污水處理廠水質監管辦法(試行)》中的規定進行,由省、市、縣(市、區)環保部門共同完成。省環保局每旬至少隨機抽查、監測各市重點監管企業的3%和城市污水處理廠的10%;市環保局每旬對各縣(市、區)重點監管企業至少隨機抽查15%和城市污水處理廠進行一次檢查、監測;縣(市、區)環保局每旬對重點監管企業排污情況檢查、監測一次和每天對城市污水處理廠的進、出口水質分別進行一次檢查、監測。
對於無法安裝自動監測設備,也不具備人工監測條件的污染源,由當地環保部門出具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數據。
凡國控和省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在誤差範圍內的,以自動監測數據為準;超過誤差允許範圍的,以人工監督性監測數據為準;上級與下級環保部門監測數據不一致的,以上級環保部門監測的數據為準。
第四條 各級環保部門以污染源監測數據為基礎,統一採集、核定、統計污染源排污量數據,根據污染物排放濃度和流量計算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單位應建立排污檔案。有關排污情況的報表由各縣(市、區)環保部門會同重點監管企業填寫,於次月3日前上報各市環保局;各市環保局組織審查後,於次月6日前上報省環保局。
第五條 各級環保部門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礎信息檔案,建立健全污染源自動監測和監督性監測資料庫。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保證承擔本轄區污染源監測工作的各級環境監測站的相關工作條件,在人員配置和培訓、設備購買和更新、工作和實驗用房供給、工作經費保障等方面制定切實可行的計畫,並納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承擔監測任務的環境監測部門監測方法必須採用國家標準方法或環境保護行業標準方法,並按照國家和地方技術規範要求實行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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