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總部機構獎勵政策實施辦法

《山東省總部機構獎勵政策實施辦法》由山東省商務廳、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山東省統計局、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山東省國家稅務局於2018年3月21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總部機構獎勵政策實施辦法
  • 發布機構:山東省商務廳、山東省財政廳等
  • 印發時間:2018年3月2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山東省商務廳 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 山東省統計局 山東省工商行政
管理局 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山東省總部機構獎勵政策實施辦法》的通知
  魯商發〔2018〕2號
各市商務局、投促局、財政局、金融辦、地稅局、統計局、工商局、各市國家稅務局:
為促進總部經濟發展,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金融辦、省地稅局、省統計局、省工商局、省國稅局7部門聯合制定了《山東省總部機構獎勵政策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商務廳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
山東省統計局
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8年3月21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總部機構獎勵政策實施辦法
為發揮總部機構在產業聚集、消費升級、人才吸引、資本匯集等方面的作用,引領總部經濟發展,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助推新舊動能轉換,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外資增長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7〕39號)、《中共山東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支持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十條意見》(魯發〔2017〕21號)、《中共山東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新一輪高水平對外開放的意見》(魯發〔2017〕25號)精神,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總部機構(企業)定義
總部機構(企業)是指依法在山東省境內註冊並開展經營活動,對其控股企業或分支機構行使管理和服務職能的企業法人機構,主要包括企業總部、區域總部及職能總部。其中,職能總部的管理和服務職能包括研發、物流、財務結算、採購、銷售、數據服務、投融資等其中的一項或幾項。
二、總部機構(企業)認定標準
(一)新設企業同時達到以下條件,可以申請認定為總部機構(企業):
1.符合我省產業政策導向,在山東省境內進行工商註冊和稅務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經營;
2.跨地區或跨境經營,在省外已投資設立不少於2家企業,或經授權管理、服務的省外分支機構不少於2家;
3.註冊資本2億元及以上;
4.連續經營一年以上,營業(銷售)收入20億元及以上,在山東省的年度繳納稅額5000萬元及以上(年度繳納稅額不包括關稅、船舶噸稅以及企業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職能總部在研發、物流、財務結算、採購、銷售、數據服務、投融資等方面的業務收入、從業人員數量占公司業務收入、從業人員的50%及以上,同時符合本條第一項第1、2款要求,以及達到本條第一項第3、4款標準的50%,可給予獎勵。
三、總部機構(企業)認定程式
(一)基本原則及管理部門
1.總部機構(企業)認定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企業申請、政府審核、社會公示、動態管理。
2.總部機構(企業)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金融類總部機構(企業)認定由省金融辦牽頭負責,其餘總部機構(企業)認定由省商務廳牽頭負責。財政、稅務、統計、工商等部門共同參與、分工負責。
(二)申報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山東省總部機構(企業)認定申請表》(附屬檔案1);
2.工商營業執照、批准證書或備案回執(外商投資企業提供)複印件;
3.經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年度財務報表及審計報告;
4.區域總部或職能總部需提供總公司的授權證明;
5.省外分支機構或投資控股的企業名單及相關證明材料;
6.上年度稅收完稅證明;
7.信用承諾書(附屬檔案2);
8.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所有申報材料一式六份,申報資料為複印件的,需同時交驗相關原件。
(三)審核流程
1.企業申報。企業攜帶以上材料,於每年4月底前到所在縣(市、區)商務部門或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申請認定。
2.初審提報。各縣(市、區)商務部門或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符合總部企業認定標準的,將初審意見及企業申報材料報送市級商務部門或地方金融監管部門。
3.市級審核。市級商務部門或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收集申報材料後,組織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市統計局、市工商局、市國稅局等部門會商審核,並根據審核結果,將擬認定總部機構(企業)名單及相關材料於每年6月底前報送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金融辦、省地稅局、省統計局、省工商局、省國稅局。
4.省級確認。省級商務部門或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收齊各市申報材料後,組織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省統計局、省工商局、省國稅局等部門及相關專家共同進行審核確認。
5.社會公示。省級商務部門或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等部門將擬認定的總部機構(企業)名單在相關入口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由各部門聯合行文公布總部機構(企業)名單。
四、總部機構(企業)獎勵扶持政策
(一)對符合本辦法規定並在政策實施期內新設的總部機構(企業),省財政一次性獎勵500萬元(青島市自行獎勵)。
(二)省、市、縣(市、區)各有關職能部門,要加強對總部機構(企業)的跟蹤服務,積極創造寬鬆、公平的發展環境,在人才引進、稅收優惠、出入境、貿易便利化、資金結算等方面研究落實好相關優惠政策,依法解決其在山東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商業欺詐、誠信經營、智慧財產權保護等方面的問題和困難。
(三)總部機構(企業)重大建設項目納入各地政府固定資產行政審批綠色通道,所需的水、電、氣、熱、通信等公共設施,各有關部門要提供便利服務。
(四)各市、縣(市、區)應積極加大對總部經濟發展的支持力度,對帶動產業結構調整、就業及稅收貢獻突出的總部機構(企業),可研究制定相應扶持獎勵措施,進一步放大政策疊加效應。
五、總部機構(企業)監督管理
已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獎勵政策的機構(企業),五年內遷離山東或者變更總部機構(企業)性質和職能的,收回補助和獎勵所得。企業弄虛作假,採取欺騙手段獲得認證資格和扶持獎勵的,一經發現撤銷其相應資格,責令退回補助和獎勵所得,並記入企業信用信息檔案;觸犯法律法規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六、實施期限及解釋
(一)本規定自2017年9月5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二)本辦法由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金融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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