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發布
山東省統計局關於印發《山東省部門統計工作規範化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統字〔2018〕36號
省直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精神,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我省部門統計工作,推動部門統計工作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及其有關法律法規,省統計局制定了《山東省部門統計工作規範化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統計局
2018年2月24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部門統計工作規範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部門
統計工作,規範部門統計工作行為,發揮部門統計在了解國情國力、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為省政府各部門、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經授權代主管部門行使統計職能的省級集團公司和工商領域聯合會或協會、經省人民政府授權具有一定行政職能的人民團體,以及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中央駐魯單位(以下簡稱部門)。
第三條 部門應當加強對統計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統計責任體系,完善統計調查網路,強化統計能力建設,保障部門統計調查所需人力、物力和財力,努力提高統計工作規範化水平。
第四條 部門應當緊緊圍繞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按照“規範統一、分工合理、合作共享”的要求,加快建設制度科學、責任明確、過程可控、信息化程度較高的部門統計調查體系,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第五條 部門應當根據行業管理職能,開展全行業統計。
第二章 部門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
第六條 部門應當設立綜合統計機構,或者指定綜合統計機構、統計負責人,負責本部門統計工作集中統一管理。
部門內其他職能機構,根據統計工作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統計人員。
第七條 綜合統計機構主要職責:
(一)組織指導、綜合協調本部門各職能機構統計工作,獨立或指導各職能機構完成國家統計調查、部門統計調查和地方統計調查任務,貫徹落實統計法律法規、統計制度和統計標準;
(二)制訂本部門統計信息化規劃、統計調查計畫和統計調查方案,組織指導本部門及其行業管理職能範圍內企業事業單位開展統計工作,加強統計隊伍和統計基礎工作建設;
(三)管理本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建立本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庫,向省統計局報批本部門新建、修改和到期擬繼續執行的統計調查項目;
(四)制定本部門統計工作管理辦法,加強對需求確定、統計設計、項目申批、任務部署、數據採集、數據處理、數據評估、數據發布與傳播、統計分析、整理歸檔等統計全過程的規範和管理;
(五)協助政府綜合統計部門做好本部門的統計普法工作、建立統計從業人員統計信用檔案和開展統計執法檢查,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統計違法行為,應及時移交省統計局處理;
(六)對本部門統計人員開展專業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對本部門各職能機構的統計工作進行考核和獎懲。
第八條 部門應加強對統計人員相關業務知識的培訓,不斷提高統計人員綜合素質。
第三章 部門統計調查項目
第九條 部門建立和修改統計調查項目,須報省統計局審批,其中重要的,須報省政府審批。
第十條 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報批,須經本部門綜合統計機構審核、部門辦公會議審定,由部門綜合統計機構報省統計局審批。
第十一條 兩個及以上部門聯合建立統計調查項目,須經相關部門綜合統計機構分別審核、部門辦公會議分別審定,聯合報省統計局審批。省統計局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的統計調查項目,報國家統計局審批。
第十二條 建立部門統計調查項目,應當符合本部門管理職能,符合政府綜合統計與部門統計的分工原則,具有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不得重複調查。
第十三條 修改部門統計調查項目是指在本部門和上級部門的統計調查項目中增減統計指標、調查表、統計分組、調查對象,以及改變調查範圍、調查方法和調查頻率等。
第十四條 新建部門統計調查項目或者對現行統計調查項目進行較大修訂的,應當開展試填試報等工作。其中,重要統計調查項目應當進行試點。
第十五條 建立部門統計調查項目,應同時制定統計調查制度。
統計調查制度包括總說明、報表目錄、調查表式、分類目錄、指標解釋、指標間邏輯關係,採用抽樣調查方法的還應當包括抽樣方案。
總說明應當對調查目的、調查對象、統計範圍、調查內容、調查頻率、調查時間、調查方法、組織實施方式、質量控制、報送要求、信息共享、資料公布等作出規定。
面向單位的部門統計調查,其統計調查對象應取自省統計基本單位名錄庫或者部門基本單位名錄庫。
部門統計調查應使用國家統計標準。沒有國家統計標準的,可以使用經國家統計局批准的部門統計標準或地方統計標準。
第十六條 報批部門統計調查項目,應提交下列檔案:
(一)申請報批的部門公文;
(二)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審批申請表;
(三)統計調查制度;
(四)統計調查項目的論證報告、背景材料、經費保障等,修訂的統計調查項目還應當提供修訂說明;
(五)徵求有關地方、部門、統計調查對象和專家意見及其採納情況;
(六)制定機關按照會議制度集體討論決定的會議紀要;
(七)重要統計調查項目的試點報告;
(八)由審批機關公布的統計調查制度的主要內容。
前款第(一)項的公文應當同時提交紙質檔案。
第十七條 經過審批的部門統計調查表,應在右上角標明法定標識。法定標識包括:表號、制表機關、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有效期限。
未經省統計局批准,任何部門不得使用其他部門制發的統計調查表。
第十八條 超過有效期限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自動廢止。
在有效期內需修改或超過有效期需繼續執行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須按法定程式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部門應當健全統計工作流程規範,制定完善統計數據質量控制辦法,夯實統計基礎工作,按照批准的統計調查制度實施統計調查。
第二十條 組織實施統計調查時,應當就統計調查制度的主要內容對組織實施人員進行培訓,應當就法定填報義務、主要指標涵義和口徑、計算方法、採用的統計標準及其他填報要求等,向統計調查對象作出說明。
第二十一條 部門統計人員應當認真審核統計調查對象提供的基礎統計資料,對統計報表不完整、指標數據不匹配、邏輯性趨勢性不合理的,應當進行及時查詢,存在錯誤的,應當由統計調查對象予以補充或者改正。
第二十二條 部門應當根據統計工作特點,建立統計數據質量評估制度,採取多種方法科學評估數據質量,確保統計數據真實可靠。
第二十三條 部門應當大力推廣信息化技術在數據採集、報表上報、資料審核匯總等環節的套用,採取有效措施保障網路與信息安全。
第五章 部門統計資料
第二十四條 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管理制度,制定統計資料公布、提供、共享、交接、保密、歸檔等工作規範。
第二十五條 對外公布、提供部門統計資料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部門經過調查取得的統計數據,除依法應當保密外,應按照規定以本部門名義對外公布,並及時抄送政府綜合統計部門。發布對全省經濟社會有影響的統計資料,要事先與本級政府綜合統計部門協調銜接,與政府綜合統計部門數據不一致的,達成一致意見後方可公布。
(二)向國外、境外機構和個人提供部門統計資料,將統計資料輸入計算機網路,以及出國攜帶或對外商務談判使用統計資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省統計局報送國民經濟核算需要的統計和財務資料,並執行報備制度。在報送電子文檔資料的同時,需將同版本紙質資料加蓋部門或單位統計部門公章後報備。部門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資料,按照“公開是常態,不公開是例外”的原則,在政府部門間共享。
部門編印的統計年鑑、統計資料彙編等應當報送省統計局。
第六章 部門統計信息化
第二十七條 部門應當充分利用網際網路、大數據、雲計算和空間地理信息技術,實現統計工作全流程信息化;充分利用電子化行政記錄和各類交易、互動、感測等大數據,充實完善部門統計基礎數據來源。
第二十八條 部門應當為統計人員提供必要的信息化工作條件,實現統計數據採集、整理、傳輸、存儲、套用、管理的現代化,並根據信息化發展進程,更新提高統計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九條 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統計調查項目庫、統計資料庫、調查單位名錄庫等為主要內容的部門統計信息管理系統,為實現統計信息共享、提高部門統計工作規範化水平奠定良好基礎。
第七章 檢查與管理
第三十條 省統計局負責部門統計工作規範化的工作推進和管理等。
第三十一條 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部門實際,制定統計工作規範化管理具體方案。
第三十二條 省統計局應當根據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和建立現代統計體系需要,加快推動部門統計工作規範化,採取宣傳引導、培訓指導、檢查督導等形式,促進部門統計工作規範化。
部門應當全面落實統計工作規範化各項規定,加強對部門內部各職能機構統計工作規範化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省統計局建立部門統計工作規範化定期檢查制度,每年隨機抽取一定數量單位,對部門統計工作規範化情況進行全面檢查。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市、縣部門統計工作規範化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統計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山東省統計局關於印發山東省部門統計工作規範化管理辦法的通知》(魯統字〔2012〕67號)即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