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養老服務機構備案管理辦法

2022年6月23日, 江西省民政廳印發《江西省養老服務機構備案管理辦法》。

江西省養老服務機構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養老服務機構備案管理,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江西省養老服務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服務機構備案,是指民政部門根據養老服務機構運營主體的申請和承諾,對養老服務機構依法進行形式審核,依照程式進行存案備查。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在十張以上的養老機構,以及從事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以下統稱“養老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登記。
政府舉辦養老服務機構,符合事業單位登記規定的,向事業單位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社會力量舉辦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符合社會組織登記條件的,向民政部門或行政審批部門辦理社會組織登記手續;舉辦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向市場監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社會力量舉辦的養老服務機構,不得既登記為營利性機構,又登記為非營利性機構;已經進行雙重登記的,應當根據實際經營性質保留一個法人登記,並及時註銷另一個法人登記。
第四條 養老服務機構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並應當在開展服務後10個工作日內向民政部門備案。
政府舉辦的養老服務機構,符合事業單位登記規定的,憑《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機構編制部門批覆檔案,向所在地民政部門備案;委託社會力量運行的,以實際運營主體備案。
社會力量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憑《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社會服務機構登記證書》),向登記管理機關同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社會力量舉辦的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憑《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向服務場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依法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向分支機構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民政部門備案。
第五條 各地民政部門應當通過政務新媒體、辦事大廳公示欄、服務視窗等途徑向社會公布備案事項及流程、材料清單等信息和養老服務機構相關扶持政策,方便社會公眾特別是養老服務從業人員、養老服務機構潛在舉辦者知曉。
第六條 養老服務機構備案管理工作應當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堅持流程簡化最佳化、服務便捷高效、管理依法合規、政策銜接有效,為養老服務事業公平規範有序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第二章 養老機構備案
第七條 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提交養老服務機構備案申請書(附屬檔案1)、註冊或登記證書(原件及複印件),並且按照《養老服務機構基本條件告知書》(附屬檔案2)列明的建築、消防、食品、醫療衛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標準,提交《養老服務機構備案承諾書》(附屬檔案3)。
第八條 養老機構提交的材料信息齊全的,民政部門出具養老服務機構備案回執(附屬檔案4)。
養老機構提交的材料信息不全的,民政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其補全材料後再申請備案。
養老機構備案材料雖然齊全,但可能存在不符合規劃、建築、消防、環境、食品安全等法律規定條件的情況,民政部門應當告知其繼續運營可能導致的法律責任,並在養老機構備案回執的特別說明事項中予以註明。
第九條 已經取得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設立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自動作廢,不再換髮許可證,養老機構需到該機構所在地民政部門辦理備案;設立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養老機構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的,養老機構應當及時向所在地民政部門申請備案,並交回許可證,許可證自交回之日起自動作廢。
第十條 具備法人資質的醫療機構設立養老機構的,可以不另行設立新的法人,按規定向原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事項或經營範圍後進行備案。
第十一條 已經備案的養老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或者變更服務場所權屬、養老床位數量、服務設施面積等事項的,應於辦理完成登記變更手續或情況發生變動10個工作日內向原備案民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填寫養老服務機構變更備案申請書(附屬檔案5)。
對材料齊全的,民政部門進行審核並出具養老服務機構變更備案回執(附屬檔案6)。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告知、指導養老機構補全材料後辦理變更備案。
養老機構跨原備案機關轄區變更服務場所的,應當及時向原民政部門報告,並向變更後的服務場所所在地民政部門辦理備案。
第十二條 養老機構終止服務的,應當書面報告備案的民政部門,依法清算並辦理註銷登記後,應當申請撤銷備案(附屬檔案7),並提交清算報告和註銷登記證明材料。
對因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的養老機構,民政部門依據有關行政處理決定撤銷備案。
第三章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 業務範圍主要為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在其開展服務後10個工作日內向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民政部門辦理備案。在《養老服務機構備案申請書》中,如沒有服務場所權屬、床位數量、服務設施面積等相關內容信息的,可填無。
第十四條 業務範圍含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十張以上的社區養老服務機構,按照本辦法第二章關於“養老機構備案”的有關要求執行。
   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提供場地、由第三方運營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場所(包括:老年人日間照護服務場所、社區老年助餐服務場所以及互助養老服務設施),由運營方辦理備案。
上述養老服務場所實行自我管理、尚不具備登記條件的,不納入備案範圍;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通過信息登記等方式,掌握相關情況,及時將相關信息錄入省養老服務綜合信息平台,並為其提供工作指導。
第四章 備案監管
第十六條 民政部門要健全養老服務機構綜合監管政策,負責本轄區內養老服務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自收到養老服務機構備案申請之日起,應積極履行行業監管職責,將有關信息錄入全省養老服務信息系統。
第十七條 民政部門應當自養老服務機構備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檢查,並核實備案信息。養老服務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不得隱瞞、拒絕、阻礙。
第十八條 養老服務機構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備案成功的,一經發現立即取消備案,納入失信黑名單,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現場檢查發現養老服務機構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風險的,應當第一時間約談機構負責人,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責令停業整頓。屬於建築、消防、食品衛生、醫療服務、特種設備安全風險的,應當及時向相關部門傳送抄告函(附屬檔案8),並積極配合做好後續相關查處工作。情節嚴重的,應當及時告知登記管理機關,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各級民政部門應積極與養老服務機構登記管理機關溝通,推動信息共享,及時獲取所在地已登記養老服務機構詳細信息,製作屬地登記養老服務機構清單。
發現已經登記並依法開展養老服務但未備案的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向其傳送督促備案通知(附屬檔案9),並在送達備案通知後20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檢查,督促指導其完成備案工作。在提醒和督促後仍不備案的,要及時向社會公開其基本信息,並加大監督檢查頻次。
第二十條 各地民政部門要會同鄉鎮(街道)、社區(村),加強對未經登記但從事養老服務經營活動的服務場所的排查和監督管理。
對未經登記但已經收住老年人的服務場所,運營比較平穩的,應當督促其儘快依法辦理登記、備案手續;運營存在較大風險的,以社會服務機構名義開展活動的,由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查處、取締,以企業名義開展活動或機構性質難以界定的,將有關問題線索書面移交相關部門,由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取締。
第二十一條 民政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養老服務質量信息公開欄等途徑,定期公布本地依法登記、備案的養老服務機構基本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對存在違法失信行為的養老服務機構,依法進行查處,並通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記於其名下。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江西省民政廳關於認真做好養老機構備案管理等有關工作的通知》(贛民字〔2019〕1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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