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養老機構預付費管理辦法

《江西省養老機構預付費管理辦法》是為加強養老機構預付費管理,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防範化解養老服務領域非法集資風險,促進養老服務業健康發展,根據《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9〕5號)和《民政部 公安部 市場監管總局 中國銀保監會關於加強養老機構非法集資防範化解工作的意見》(民發〔2022〕89號)、《江西省養老服務條例》等法規和檔案精神,制定的辦法。

2023年7月21日,江西省民政廳、江西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江西省公安廳、中國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江西監管局發布《江西省養老機構預付費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養老機構預付費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江西省民政廳、江西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江西省公安廳、中國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江西監管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設區市民政局、金融辦、公安局,人民銀行省內各市中心支行、南昌轄內各縣支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各監管分局,贛江新區社會發展局、財政金融局、公安局:
現將《江西省養老機構預付費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江西省民政廳 江西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江西省公安廳 中國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江西監管局
2023年7月21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養老機構預付費管理,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防範化解養老服務領域非法集資風險,促進養老服務業健康發展,根據《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9〕5號)和《民政部 公安部 市場監管總局 中國銀保監會關於加強養老機構非法集資防範化解工作的意見》(民發〔2022〕89號)、《江西省養老服務條例》等法規和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養老機構預付費,是指養老機構(含醫養結合機構)通過向未入住人員銷售預付費性質“會員卡”“貴賓卡”“預付卡”(以下統稱“會員卡”)收取的會員費以及向已入住老年人提前收取的養老服務費。
第三條 社會力量舉辦的養老機構為彌補設施建設資金不足,通過銷售預付費性質“會員卡”等形式進行行銷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以出讓方式獲得土地並利用自建或自有設施舉辦;
(二)床位規模在300張以上;
(三)依法辦理企業法人登記並在民政部門備案;
(四)已投入運營。
符合上述條件的養老機構實行會員制,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承諾明顯低於市場價入住或折扣返利等優惠條件等形式誘導老年人及家屬交納會員費;
(二)預收的單個會員費金額不得超過本機構最高養老服務月收費標準的12倍;
(三)“會員卡”客戶總數不得超過該機構實際可用床位總數;
(四)收取的會員費總額不得超過本機構扣除銀行貸款後的可抵押物估值;
(五)收取的會員費僅限用於彌補本機構設施建設資金不足及主營業務,不得用於不動產、股權、證券、債券、期貨等投資及其他借貸用途;實行連鎖化、集團化運營的養老機構,不得將本機構收取的會員費用於其他關聯養老機構;
(六)“會員卡”應當實行實名制,且僅限本人使用;
(七)應當向“會員卡”客戶出具風險提示函、收費憑據,並簽訂契約,明確收費標準、權利義務、退費處理、爭議解決等事項。
第四條 公建公營、公建民營、政府與社會資本方合作建設的養老機構以及不符合第三條規定條件的社會力量舉辦的養老服務機構,不得實行會員制、收取會員費。
第五條 符合規定條件的養老機構實行會員制應當事先向屬地民政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機構名稱、社會信用代碼、銀行賬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其他股東(合伙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擬發行“會員卡”的種類、數量、數額、用途等。
屬地民政部門應當將備案信息向當地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通報,並在入口網站向社會公開養老機構名單及有關備案信息。
第六條 實行會員制的養老機構應當在指定商業銀行設立存管賬戶,並與屬地民政部門、開戶銀行簽訂存管賬戶資金監管協定,明確監管範圍、資金管理使用、監管賬戶開立、違約責任、協定終止等事項。
養老機構應當將收取的會員費全部繳入存管賬戶,不得轉入機構其他賬戶或其他機構、企業賬戶、私人賬戶或第三方支付平台。
第七條 實行會員制的養老機構應於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民政部門報送上一季度會員費收取、使用等情況;每年3月底前,向民政部門報送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本機構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養老機構應對有關情況和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存管銀行應於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民政部門、養老機構提供存管賬戶資金對賬單。存管銀行要加強對存管資金的監測預警,對監測發現的資金異動情況,要第一時間向民政部門和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報告。
屬地民政部門應及時將監管協定副本、會員費收取及資金使用情況、存管賬戶對賬單等向當地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通報。
第八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收取了會員費的養老機構,應當主動向民政部門報告,符合收取條件的,應在三十日內按規定進行備案並設立存管賬戶,並將所收取會員費全部轉入存管賬戶;不符合收取條件的,應制定退款計畫並在有關部門監督下嚴格履行。
第九條 養老機構向已入住老年人收取床位費、護理費、一伙食費、水電費等養老服務費,原則上按月收取。經雙方協商同意預交一定期限養老服務費的,養老機構應與老年人或家屬在養老服務契約中予以明確,但最長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2個月。醫療備用金等應急費用根據老年人身體健康狀況在合理範圍內協商確定,但一般不超過1萬元。
預收的養老服務費和醫療備用金應當專款專用。
第十條 養老機構應當在接待大廳等醒目位置公示本機構床位費、護理費、一伙食費、水電費、醫療備用金等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服務內容和基本銀行賬戶、存管賬戶等信息,接受有關部門和老年人及家屬監督,不得在公示項目、標準或契約外收取費用。
第十一條 養老機構預收的會員費和養老服務費均不得支付利息或者給予“福利費”等其他投資回報。
第十二條 任何機構、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不得打著銷售虛構的老年公寓、養老山莊等旗號或者以投資、加盟、入股養生養老基地、老年公寓等名義非法吸收公眾資金。
第十三條 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養老機構收取會員費和養老服務費、存管賬戶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禁止實行會員制的養老機構違規收取會員費和實行會員制的養老機構違反限制性規定以及不按規定將會員費繳入存管賬戶的,應當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按照有關規定依法查處。
第十四條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要會同公安機關、人民銀行省內分支機構、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各監管分局等按照非法集資可疑資金監測機制,組織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對養老機構涉嫌非法集資可疑資金的監測工作。人民銀行省內分支機構、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各監管分局要督促、指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做好會員費存管賬戶資金監測。發現涉嫌非法集資的,按規定啟動會商和處置機制;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置。
第十五條 對養老機構違規收取會員費和養老服務費、以養老服務名義非法集資、嚴重損害老年人權益、拒不接受監督檢查、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工作報告等行為,依據養老服務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將其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歸集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六條 民政部門要加強對養老機構經營者的守法教育,引導其合法經營、規範服務。要常態化開展養老服務領域防範非法集資風險宣傳,向社會公眾宣傳預付費注意事項,提示相關風險。
老年人及其家屬要提高風險防範意識,謹慎繳納預付費等,不為高額回報所誘惑,不參與非法集資。
第十七條 對養老機構違規收取會員費和養老服務費等行為,老年人、家屬及社會公眾可向民政部門舉報;對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的,可通過12345舉報熱線或者向當地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民政部門、公安機關進行舉報。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關於加強養老機構預付費管理的指導意見(試行)》(贛民字〔2021〕19號)同時予以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