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蘇省液化石油氣管理辦法》的決定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蘇省液化石油氣管理辦法》的決定在2002.06.24由江蘇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蘇省液化石油氣管理辦法》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2年06月24日
  • 實施時間:2002年06月24日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
2002年6月19日經省人民政府第7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省政府決定對《江蘇省液化石油氣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總貯存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液化氣工程的設計審查,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同級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進行;總貯存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液化氣工程的設計審查,由市建設(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同級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進行。
二、第九條第三款修改為:液化氣工程經竣工驗收備案後,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給工程設施使用許可證。
三、第六條第一款中“勞動部門”改為“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第六條第三款中“貿易(商業)、化工”改為“經貿”;“技術監督”改為“質量技術監督”。第七條中“勞動”改為“安全生產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中“勞動、技術監督部門”改為“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第二十一條第三款中“勞動部門、建設(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改為“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第三十八條中“貿易(商業)、技術監督”改為“經貿、質量技術監督”。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江蘇省液化石油氣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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