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蘇省國內船舶搭靠外輪管理辦法》的決定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蘇省國內船舶搭靠外輪管理辦法》的決定在1997.12.15由江蘇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蘇省國內船舶搭靠外輪管理辦法》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7年12月15日
  • 實施時間:1997年12月15日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蘇省國內船舶搭靠外輪管理辦法〉的決定》已於1997年11月27日經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
一、第十二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節之一的,邊防檢查站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並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未持《搭靠證》擅自搭靠外輪或搭靠非《搭靠證》所指定的外輪的;
(二)未經許可,在外輪入境邊防檢查前、出境邊防檢查後和檢查期間搭靠外輪的;
(三)未經邊防檢查人員批准,載運未持有效證件人員上下外輪的;
(四)國內船舶搭靠外輪時,員工未辦理或未持有效登外輪證件擅自上下外輪的;
(五)偽造或塗改搭靠外輪和登輪證件的;
(六)持無效證件,搭靠外輪的。”
二、第十四條修改為:“邊防檢查站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本辦法時,必須嚴格依法辦事,嚴禁徇私枉法。違者,依照有關規定給予其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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